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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书范文

来源:画鸵萌宠网

  申请人:xx镇xx村桃坪组。

  代表人:刘c、刘x

  被申请人:xx镇xx村甲村组

  代表人:刘、刘x

  申请人xx镇xx村桃坪组与被申请人xx镇xx村甲村组因地名为“一碗水”的土地权属争议申确认所有权,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x年落实县林改登记时,地名“一碗水”,林地面积约80亩左右,刚填到这块林地时,被申请人(代表)刘x出面到林业站向勾图人员打招呼,阻挡不予填表,称此林地有争议。此后,申请人多次向林业站反映要求填证,都因刘x出面于预未果。x年12月21日又向xx镇提出申请,x年3月10日,镇指派镇林业站、司法所、综治办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综林地进行实地调查。我组村民刘太林、刘太坤等12户村民均出示了x年5月在土地承包到户时,由正安县颁发的《土地承包明细登记》证原件及《耕地承包登记表》,《山林(荒山)承包使用权证》。所争议林地的荒山,弃耕地共计面积约80亩左右应归属于我桃坪组。

  被申请人刘,村委会主任(代表刘x:村民无授权委托书)除在调查中口头声称该争议林地属于甲村组外,无书面证据提供。

  调查取证情况:

  x年4月21日,制办、县林改办、xx镇司法所、林业站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所争议的林地地名:“一碗水”进行再次实地调查发现:

  一、申请人桃坪村民组村民:等11户村民均提供了x年由正安县颁发的《耕地、荒山、水域承包使用权证》。由刘安轩提供的正安县1952年颁发给当时的村民刘庆光《土地房产所以权证》。该证中明确将荒山“一碗水”改给村民刘庆光。在调查中,被调查人原退休干部郑周华以书面形式陈述了该争议林地在x年3月承包过程中的具体经过,认定该林地、荒山、弃耕地属桃坪组村民集体所有。

  二、被申请人在调查中,没有能证明该林地、荒地及弃耕地属于被申请人的书面证据,而该组村民代表徐世文认为;该争议林地系初期属于谢坝区,但无证据证明;村民代表(组长)刘认为:争议地74年——79年全部弃荒就没有人管了,83年没有分到户,也没有人管,成了放牛山,面积约700亩;村民代表刘太培认为:我们“没有土地证,入社证据我们不清楚(具体是谁的我们不了解)。

  综上所述,本府任为,根据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土地改革时期,依法颁发的土地证”;贵州省《林木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保持有效证据的一方,证据中面积以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为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十四条之规定,对该争议林地作如下处理:

  一、争议林地地名:“一碗水”。

  二、争议林地面积及四至界畔:以调查组现场所勾草图,争议双方及在场人签字认定的四至界畔为准。

  三、争议地内的林地、荒山、弃耕地归申请人集体所有。

  四、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正安县人民起诉。

  五、本决定一式 八 份,送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县林业局、林改办、xx镇、xx村委会、存档二份

  x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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