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一、本着双方共赢、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一致决定对位于兰州市路号的棋牌室进行装修升级改造,扩大经营项目,提高营业水平,改造后为茶楼性质的棋牌室(带餐饮)。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及承担的责任:
1、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元的合作费用为合作经营棋牌室条件。
2、棋牌室的装修升级改造由乙方全额出资投入,并负责经营管理,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及理由干涉,乙方自负盈亏。
3、甲方保证在与房东的原合同基础上至少再续叁年合同,并负责一切与房东的沟通及交涉事宜,包括房租、水电费和交纳。乙方将剩余甲方合作费元,并分期后支付甲方,以交付房屋时间为准,如房东口头承诺到合同期后与甲方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且房租不会超过元,等新合同签定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元。
4、甲方保证在原合同及续签合同时间内不会因房东就甲乙双方的合作之事产生不满,而阻挠乙方的正常经营,如有类似事件发生,并无法解决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合作费 元,并赔偿乙方的相关经济损失。
5、乙方在装修及经营期间保证做到遵纪守法及不扰民,如遇投诉及相关行政单位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积极配合解决。
6、甲方保证乙方装修改造事宜告知房东同意,并取得房东的书面同意。
三、该合约为甲乙双方合作经营的保障,双方在严格遵守并努力实现该房屋经营项目的正常,顺利的经营,遇任何问题第一时间通知对方并积极协商解决。
四、该合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画押生效,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本着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合作宗旨,现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守。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将登记在甲方名下,车牌号:X12345的大客车采取共同出资,共同管理的方式进行经营。
二、双方自愿合作经营盈利,总投资为1,200,000.00元(壹佰贰拾万元整),甲方出资660,000.00元(陆拾陆万元整),占总额的55%,乙方出资0,000.00元(伍拾肆万元整),占总额的45%。
三、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共同协调经营管理事务。资金收入和支出、车辆管理必须由甲乙双方协商、协调管理。
四、经营过程中,盈利、亏损、事故风险、故障维修、车辆保险、车辆保养、等收益与支出,甲乙双方各按50%分配与承担。以上按实际每月结算一次。
五、车辆在经营中,甲、乙双方若一方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民事、经济责任则由一方个人承担。(如:非聘请的驾驶员驾驶、转借他人使用、正常营业时间外私自使用等)甲乙双方因应互相监督双方的经营管理行为。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当遵守本合同的规定,不得违反,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自行赔偿,给另一方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各持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功时,由巴中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 若仲裁失败,双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乙方当地人民提起诉讼。
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为了规范合作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作企业及其合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事务。
第二条:合作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第四条: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____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
2、乙方:出资额为____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
3、丙方:出资额为____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
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作企业存续期间,合作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作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作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出资期限
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_年___月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合作企业登记
全体合作人同意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盈余分配
1、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作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____%。
(2)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作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作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作人协商决定。
第九条:债务承担
1、合作企业债务由合作企业财产偿还。
2、合作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作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作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作人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作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作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作人承担。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第十条: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作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作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作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作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作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作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作人报告合作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作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作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作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有裁决权。
第十一条:其他合作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检查其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作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合作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作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作人分别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作人有权对合作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1、处分合作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作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作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作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作人入伙及合作人的退伙。
8、合作人与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9、合作人增加对合作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合作人在合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作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作人同意外,禁止合作人与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作人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作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入伙
新合作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原合作人向新合作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可以退伙的情形
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作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作人。
第十六条: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七条: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退伙程序
合作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经全体人合作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作人退伙,其它合作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作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作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作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作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出资的转让
合作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作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合作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作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作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作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作人必须符合《合作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条: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作期届满,合作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作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
4、合作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作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作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作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作企业注销登记。
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
1、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作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三条: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作人各方均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作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作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作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风险提示:
应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特别是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出现合作一方在项目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项目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二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向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进行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第二十: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_____份,_____市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因甲方决定将公司生产经营事宜与乙方共同合作,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经甲方同意确认,对X有限公司合作经营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宗旨: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亨利润,共担亏损。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X有限公司设计及销售
第三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三年,自_20xx年 月 日起,至 20xx年 月 日止。
第四条合作方式、期限
1.合作人甲方: X有限公司现有设备财产(详附件)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按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的原则由甲乙方经营管理。
合作人(乙方)为履行经营管理义务,愿出资现金人民币 万元,并以出资为限承担亏损。
2. 合作人(乙方):。
各合作人的出资,于2220xx年10月3日以前交付乙方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协议人同意指定乙方管理上述及经营期的资金.
3.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不得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现有设备由乙方所有,新增设备由乙方丙方共同所有。但合作期间乙方所有的设备不计提折旧.如生产经营需再次投入资金,另立投资协议,各合作人签字确认生效。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按约定比例分配, 乙方占50%,丙方占50%,其中由乙方按每月丙方签名确认的财务报表,出具利润分配确认书给丙方,并由乙方每半年分配一次利润给丙方。
2.债务承担:本合作协议订立之前债务由乙方承担,债权由乙方所有。本协议订立之后的债权债务以各合作人的盈余分配为据,按比例承担。
3、经营风险的承担:甲方仅具有注册登记人身份,已全权委托方乙方及丙方经营,盈余与甲方无关。投入资金全部由乙丙两方投资,经营,管理,自担风险,自负责任,自负盈亏,涉及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和经营风险与责任由丙、乙两方承担。甲方不干涉甲、乙两方的合法经营。
第六条出资的转让及退资
1.各协议人出资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三年期间不得转让,也不得要求退还出资。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其他合作人的权利
1. 乙方为合作负责人及公司总经理,对外代表公司,不参与生产经营日常事务的具体管理。其主要权责是: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其所订合同所产生的收款承担收款及收款不能的赔偿责任。.
②决定重大财务支出,按月按定额拨付资金到财务账户给丙方作为日常开支。
③保管公司印章及财务章,支付合作债务,承担合作终止的债务.
④按约定时间支付合作人报酬及应分配的利润.
2.合作人 担任厂长职务,每月薪金为人民币 元,其权限为:
①履行厂长的职责,对所有资产进行管理,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及承担资产安全责任
②履行厂长的职责,对合作事务的生产,行政事务进行日常管理及审批;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地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的活动。如因违法或违规经营,企业受到有关部门查处而造成停业、歇业或被取缔的;因经营形成对外拖欠债务、工人工资等情况的;因治安消防安全工作的疏忽,造成治安事故或消防事故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承担赔偿责任..
③按乙方订单要求按质按量组织生产及组织交付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生产所需原材料;对生产产品的质量及期限承担责任.
④具有月预算定额内日常财务开支审批权。凡涉及5000元以上的开支、费用需 签字方可生效。但不得以本合同项下公司名义对外举债,不得对外签署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签署的文件;不得持有本合同项下公司的财产及印章. 丙方的对日常事务进行监控.
⑤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报乙方批准。
3.丙方 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其每月薪金为人民币 元,其权限为协助丙方 对合作事务的生产,行政事务进行日常管理.对乙方报告生产工作.
4.丙方 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其每月薪金为人民币 元,其权限为:
①监督丙方各合作人的工作情况;
②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关系.
5. 由丙方 负责业务工作的日常具体事务. 每月薪金为人民币 元
6. 由丙方 负责处理财务及主持财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每月薪金为人民币 元
7.由 任总经办主任,负责各印章的加盖及报关事务及日常行政事务. 每月薪金为人民币 元
8.合作人的共同权利:
①参予合作事业的管理;
②听取合作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③检查合作帐册及经营情况;
④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
第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禁止合作人经营与合作竞争的业务。
3.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5.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九条 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作期届满;
②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③合作期间地亏损达到100万元;
④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作终止后的事项:如双方不能就继续合作达成协议或合作终止,丙方应无条件退出,并交付资产给乙方.超出乙方现有资产部份应按投资比例返还给丙方.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东莞市人民。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协议人违反本协议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合同责任,并赔偿守约方损失。包括诉讼所支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作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共同投资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在中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_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依据法律成立的企业,在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二条 合作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作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三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为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省市路号
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作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核算、自负盈亏,合作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以各自合作条件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合作公司经营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第 合作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产品品种将发展。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折万美元)。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折万美元),其中:甲方美元占%,乙方美元占%。
第十一条 合作各方提供下列合作条件:
甲方:
乙方: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由合作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
第十三条 合作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规定外,合作各方应履行下列责任:
甲方责任:
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协助办理合作公司建设期所需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有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事宜;
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作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基础设施;
协助合作公司招聘当地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负责(协助)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物资运至中国港口(交付合作企业);
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作公司的技术人员各工人;
负责技术转让的外方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合同产品;
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合作各方同意,由合作公司与乙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第一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质量控制、培训人员等。
第十六条 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
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技术是合法的拥有者,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乙方保证为合作公司提供的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同经营目的的要求。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2.乙方保证将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作公司,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3.乙方对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技术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交;
5.在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作公司,不另收费用;
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合同试产期内使合作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第十七条 如乙方未按合同及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作公司的损失。
第十 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销售额的%。提成交付期限按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为期限。
第十九条 合作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为年。技术转让合同期满后,合作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
第八章 产品销售
第二十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内销部分占%。
第二十一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作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占%。
由合作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占。由合作公司委托外方合作者销售,外方合作者销售占%。
第二十二条 合作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作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三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合作公司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合作商标为。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合作公司董事会于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人组成,甲方委派人,乙方委派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董事任期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或者简单半数决定。
第二十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案保存。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合作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人。由甲方推荐人,乙方推荐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 原材物料、设备购买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的,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
第十二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合作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由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六条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合作各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 筹建处工作人员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合作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 筹建处在工程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作、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和合作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合作公司按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合作公司外籍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四十四条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合作公司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但应不少于%
第四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合作公司财务审查,并将结果报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一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会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第四十 每一会计年度的头四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自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五章 外汇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合作公司应分别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
第五十一条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国外银行,一切外汇支出由合作企业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外汇平衡由本合作企业自行负责。
第五十二条本合作企业的外籍和港澳员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外汇部分在依法纳税后,有权汇出国外。乙方分得的外汇红利,依法缴纳税收后,可以汇国外。
第十六章 利润分成
第五十三条 自获利年度起,合作各的利润分配如下:第年至第年,甲方占%,乙方占%,第__年至第年;甲方占%,乙方占%。
第十七章 合作期限
第五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期限为年。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八章 合作期满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合作期满合作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九章 保险
第五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决定。
第二十章 合同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七条 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作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九条由于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要求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合同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如合作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作企业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合作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及提供合作条件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
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__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十一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合作各方应相互提供履行的银行担保书。
第二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三条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知合作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
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需履行的合同。
第二十三章 适用法律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作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十六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章 文字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合作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设计各方权力、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作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合作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于一九年月日由合作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昆明市签字。
甲方:__公司 乙方:__公司(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__(签字) 法定代表__(签字)
第一章 总则 中国___X公司和___国(地区)___X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合作各方: 甲方:中国___X公司,在中国___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在: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职务___,国籍___; 电话:___,传真:___,编码:___,电子信箱:___。 乙方:___国___X公司,(英文名称为:___),在___国___地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职务___,国籍___; 电话:___,传真:___,编码:___,电子信箱:___。 (注:
1、若有两个以上合营者,依次称丙、丁___方;
2、境外合作方是自然人公民的,要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和常住住所、电话。)
第二条 以上各方同意建立的合作经营企业的名称为:XX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英文名称:___。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X市(县、区)___路(乡)___号(村)。 编码:___,电话:___,传真:___,电子信箱:___。
第三条 合作公司是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___登记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四条 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向合作公司提供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均属于合作公司的资产,合作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在合作公司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第三章 合作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五条 合作各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 ___。(注:填报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其规模,要明确具体、用词严谨规范,并与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生产场地、主要设备等相适应。应以项目立项批准的内容为准。)
第七条 合作公司年生产规模 ___。(注:含年产量、年产值、产品品种等,按投产后设计能力及以后分期发展写) 合作公司厂址选择及生产经营过程的环境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措施,必须经___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合作条件
第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X元(折合___美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X元。其中:甲方出资___X元,占注册资本___%;乙方出资___美元,占注册资本___%。 (注:
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要求;
2、外方不得以人民币直接出资,除非能证明是在我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合法税后利润;
3、如果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约定为人民币的话,而外方出资不便确定外币币种和金额时,则在境外合作方出资额后必须注明以相当于___X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出资,按缴资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汇率折算。境内合作方出资的人民币现金,如需折合外币,亦按缴资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算;
4、中外各方可商定一种货币,但必须是国家许可的可兑换外币。) 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其中由甲方从境内筹措___X元;由乙方从境内筹措___X元及从境外筹措___X元;由丙方___。(注:主要由合作外方从境外筹措解决。)
第九条 合作各方提供下列合作条件: 甲方:现汇___X元;机械设备(台、套)折___X元;厂房(平方米)折___X元;土地使用权(平方米)折___X元;工业产权___X元;其它___X元(注明具体内容);共___X元。 乙方:现金___美元;机械设备(台、套)___美元;工业产权___美元;其它___美元(注明具体内容);共___美元。 (注:出资的货币按缴款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算人民币或约定的外币。合作各方提供合作条件,应明确提供的内容、方式及日期。如一方以工业产权作为投资时,合作各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另订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资金和合作条件分期缴付或提供 ___。(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应将资本全部缴清的期限为: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下的为________年内;注册资本51-100万美元的为________年半内;注册资本为101一300万美元的为________年内;注册资本301-1000万美元的为________年内;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外商投资审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定。其中首期应在合作企业注册登记后三个月内投入,并应投入注册资本的15%以上;如一次缴清注册资本,应在六个月内缴清。)
第十一条 合作期内合作各方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抽回注册资本或所提供的合作条件。 合作各方用作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者的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一方如需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生效二合作公司一方向
第三者抵押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须经董事会同意。 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作一方向非合作方转让权利、义务的条件,不得比向合作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
第五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
1、办理申请设立合作公司、登记注册等事宜;
2、办理申请土地使用权或租用厂房及建筑设施的手续;
3、组织合作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注:应尽量优先聘请国内有关部门进行设计和施工。)
4、按
第九条规定提供合作条件;
5、协助办理合作公司生产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
6、协助合作公司在国内外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7、协助合作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生产经营条件;
8、协助合作公司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其他人员;
9、协助合作公司办理有关暂住证、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
10、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1、按
第九条规定提供合作条件,并负责将作为乙方出资的机器设备等实物运至合作公司目的地;
2、协助合作公司办理在国际市场选购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协助合作公司设备安装、调试以及提供试生产所需的技术人员;
4、负责培训合作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5、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6、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两方责任:___。
第六章 技术、设备、原材料
第十四条 合作公司所采用的技术为___方负责提供时,___方为合作公司的技术责任方,技术责任方承担如下技术责任;
1、保证为合作公司提供 ,按要求生产出质量合格的产品;
2、保证培训___,技术培训费用由方负责(或订技术培训合同)。
3、如不能提供或有意欺瞒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如有技术转让时,按___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合作公司所需设备等,可在国内外市场自行购买;合作公司在国际市场选购设备时,应有各方人员到场共同确定有关事宜,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水平。合作公司从国际市场购买的设备等,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提交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认证。
第十六条 合作公司原材料从购买,价格由董事会审定。
第七章 收益分配和风险亏损承担
第十七条 合作公司在完税并提取各项基金后,收益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 ___。(注:
1、合作各方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采用分配产品或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境外合作方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法及有关事项。)
第十 合作公司经营亏损 ___。(注:根据情况具体约定。)
第八章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___X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X名,乙方委派___X名。董事长由___方委派,副董事长由___方委派。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中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贷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公司规章制度;
6、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8、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可作出决议: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5、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资产; 对其它事宜,可采取多数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理。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在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 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___X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____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___X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和临时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 前条所述之督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____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____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签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议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九条 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 经营管理、劳动管理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在其法定地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董事会聘任,任期年。经董事会聘请,董事会成员可兼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经董事会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录用、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和奖罚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___有关法律、法规,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与合作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___劳动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作公司应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章 筹备与建设
第三十六条 合作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筹建处。筹建处由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筹建处设主任一名,由方推荐,副主任名,由方推荐,并均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七条 筹建处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施工合同,组织设备、材料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总进度和用款计划,掌握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管理办法,负责施工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等的保管工作。
第三十 合作各方协商指派名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合作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四十条 筹建处在工厂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注:若不需要基建或筹备时间不长,可删略此章。)
第十一章 税务、财务、审计、统计和环保
第四十一条 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二条 合作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___有关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作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以及___有关规定办理,并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合作公司的会计制度须报财政、税务部门备案,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中国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合作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对合作公司帐簿进行审计。
第四十六条 合作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的规定,承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十二章 外汇收支管理
第四十 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合作公司应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第五十条 境外合作方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完税后可依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由汇出。
第五十一条 合作公司的外籍职工和台、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的合法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开支,其剩余部分,可依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部汇出。
第十三章 合同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 合作公司期限为年,从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作一方提议,合作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可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四章 合作公司合同终止时财产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合同时,合作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对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第五十四条 合作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合作合同时,合作公司的财产归属和债权、债务分担按下列方式进行。
第十五章 保险
第五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重大修改,合作公司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调整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经合作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合作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合作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提前终止合作合同。
第五十 由于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终止合作合同。 如合作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还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合作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合作一方未按照合作合同的规定如期提供或如数提供合作条件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提供或如数提供合作条件。逾期仍未提供或仍未投足合作条件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作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作公司。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作公司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作者承担违约方在合作合同中的权力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提供合作条件义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作公司对该项出资进行清理。
第六十条 因未如期履行或未如数提供合作条件而构成违约的,从逾期之日起计算,每逾月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注册资本的%违约金给守约方。逾期六个月仍未履行,除累计缴付注册资本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申报终止合作公司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十一条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二条 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或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作公司合同之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其他合作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作公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作公司合同影响之程度,由合作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六十四条 合作各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如经过协商调解无效,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承担。 在仲裁过程中,除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章 文字、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用中文写成。(注:也可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两种文字如有解释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 (注:若只用中文写成,则可省略)。
第六十六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文件,包括:合作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上附属文件如果与本合同相矛盾时,以本合同为准。(注:没有的附件请删除)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报经外经贸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注:如附件不能一同报批,条款中则不应列入有关附件内容。)
第六十 合作各方如用电报、电传发送通知,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本合同中所列合作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若地址有更改,须及时书面通知合作各方。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中国___签署。 (注:如果各方均由法定代表签字,则(授权代表)要删掉。否则,以下各签字人的身份要分别区分列明。) 甲方(盖章):___ 乙方(盖章):___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___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___
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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