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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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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公告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转发《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97号)和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考办发[2009]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参加卫生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士级资格考试。

    2、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学、护理、技术士级职务满5年,可参加师级资格考试。

    3、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学、护理、技术士级职务满2年,可参加师级资格考试。

 4、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可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师级资格考试。

5、临床医学(包括中医、口腔)、预防医学专业初级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6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护士条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2010年度护理学(士,码003)各科目最后一年实行滚动管理。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对2010年度考试成绩不再进行滚动管理。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护理初级(士)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护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参加卫生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临床中级资格考试,须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凡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凭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证书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均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具体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市卫生局结合当地实际界定。

    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参加护理初级(师考试,须提供护理初级(士)考试合格成绩单或护士执业证书。

对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208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10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报名人员的学历取得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报考专业必须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有岗位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必须具有相应的准入资格。

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码为027至091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注册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须变更执业医师注册范围。

(三)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等有关材料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二、考试报名

    (一)网上报名。自2009年12月15起各地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2010年1月10

    (二)报名确认。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件及报名信息表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核、交费及信息确认。

    (三)报名确认点。属省、市医疗卫生单位报考人员到本单位报名确认市级民营医院卫生单位及市其他企事业单位报考人员到温州市卫生局考试考务中心(新城大道41号,公共卫生中心大楼主楼三楼306市属县(市)区医疗卫生单位和县(市)区其他企事业单位报考人员到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报名确认考生须持《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及相关的证件、材料进行确认。

    (四)考生报名现场确认时应按照规定提供证件原件及有效证明材料,包括: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

    3、本人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2010年在校毕业生须由学校出具学籍证明,由学校统一组织报名

5、报考中级资格还须提供相应的初级资格证书原件执业医师执业医师注册证书原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

    6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农村乡镇卫生院)医师提前一年报考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全科医学的必须提供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证书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书。

7、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8、按照《护士条例》,符合相关规定,护理专业毕业生报考初级(士)提供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证明。

9、医疗机构聘用人员备案(单位新录用的2007年毕业生,08、09年护理专业毕业生除外)

10、报考初级师(本科生除外)、中级的人员须提供单位的相关聘书。

报名点经办人员须审核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

    (五)准考证制发工作

2010428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530日。

、考试范围及方式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详见《2009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医学、临床医学(码为027至086)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码分别为002、014、093)、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码分别为016、100)共65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1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从2010年度起,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码 026)和输血技术(中级,码116)共116个专业类别。

四、考试时间

    (一)人机对话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5月22232930  8:30一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二)纸笔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5月22  9:00一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5月23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2003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报考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需要考生特别注意的是,2010年度护理学初级(士)各科目成绩只有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五、考试收费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报考初级资格每人每科收取50元;报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收取70元。

六、各报名点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

报名

点:时 间:地 点:电话
市直属12月171月11温州市考试考务中心 新城大道41号公共卫生中心大楼主楼三楼306室800108
鹿城区1月41月7鹿城区卫生局88202117
龙湾区12281231龙湾区卫生局86350983
瓯海区12月241月7瓯海区卫生局88533932
瑞安市12171月7瑞安市卫生局65812913
乐清市12231月7乐清市卫生局62521048
苍南县12281231苍南县卫生局752419
平阳县12281月7平阳县卫生局63739367
永嘉县141月7永嘉县卫生局67222357
泰顺县12281231泰顺县卫生局67583105
文成县1月51月7文成县卫生局67861444
洞头县12171月7洞头县卫生局63480988
  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件1、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208号)

   附件 2、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107号)

附件3、2010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附件4、护理专业毕业生临床实习证明

温州市卫生局考试考务中心

                                            二OO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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