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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及评审人员范围
(一)凡在我省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
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工作且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符合相应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和评审。在辽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离退休后现仍在我省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审的标准和条件按现行执行。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作为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他一切待遇的依据。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国家和省级门同意,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2016年辽宁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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