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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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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建立权责对称、责任明晰、科学规范的决策体系,保证公 司担保业务评审制 度化,加强在保项目保前、保中、保后治理,有 效防范担保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 资担保机构风险治理方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公司担保业务实行〝审保分离〞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担保项目风险评审、风险治理归口部门为风险治理 部。

第二章 风险治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负责制定评定担保项目质量的有关风险治理方法。

第五条 负责组织、和谐担保项目风险分类评定工作〔风险分类评定方法另定〕。 第六条负责担保项目风险评审及保函或保证合同审查。 第七条负责督促并协助业务部门对在保项目进行保后治理。 第负责缺失类代偿项目治理。

第九条规范前台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担保业务评判体系。 第十条规范担保业务风险评审流程,促进科学决策。

第十一条 建立担保项目风险治理台帐,负责在保项目档案治理。 第十二条 负责担保项目时期性风险评判,定期报送风险监管报告。 第十三条 负责风险治理后评判。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担保业务风险治理体系。 第十五条 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风险治理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风险治理部担保业务风险治理流程〔图〕。

第十七条 担保业务风险评审流程〔图〕。

第十 风险治理的五个时期。风险预警 →风险预控 →风险监 管 →风险处理 →风险后评判。

第四章 担保业务报批和合规性审查 第十九条 担保业务报批。

担保业务部填写«担保业务报批表»〔见附件一〕连同初审合格的 各项报批材料〔企业主体资料、财务资料、项目资料、反担保资 料、«担保项目申请书»、«担保项目评判报告»、其他附件材 料〕,提交风险治理部。

第二十条 合规性审查。要紧审查报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 性、真实性、有效性。

1、审查担保业务部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2、审查客户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报批条件。

3、审查企业主体资料、财务资料、项目资料钩稽关系是否对应,判 断企业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必要时项目评审人员会同业务人员 现场查看、核对〕。

4、审查建设项目报批手续是否完整。

5、审查«担保项目申请书»、«担保项目评判报告»的完整性、数 据准确性,担保评判结论是否符合企业实际。

6、审查企业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及说明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和公司制定的«担保操作规程»要求。

7、审查担保费率是否与该笔业务的风险程度相适应。 8、提请担保业务部补充资料或做出书面说明。 第五章 项目风险评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风险评审工作步骤。

〔一〕制定评审打算。依照项目类型、金额、期限、要紧风险因素 制定评审打算,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

〔二〕必要的现场考察。

〔三〕资料分析。

〔四〕评审委员审查(必要时)。

〔五〕风险评审内容及结论。形成«担保业务风险评审报告书» 〔附件二〕。

«担保业务风险评审报告书»要紧内容有:

1、企业风险评判。

2、项目风险评判。

3、反担保措施风险评判。

4、结论与建议。

项目评审意见分为两类:同意、不同意。

1〕同意。将«担保业务报批表»、«担保业务风险评审报告书»以 及其他附件资料提交会议评审。

2〕不同意。填写«报批担保业务风险审查否决通知书»〔附件三〕 及时通知各业务部门。

〔六〕项目风险评审一样操纵在三个工作日内。 〔七〕将评审结论为〝同意〞的项目提交会议审批。 〔八〕担保业务审批批复。出具«报批担保业务审批通知书»〔附 件四〕,董事会成员凭此通知签署意见。 第六章 保函出具与保证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 公司风险治理部对外出具«保函»或签订«保证合同» 时,应预先填制«合同审核表»连同主合同、保证合同或保函,送 风险治理部进行合同性文件审查,在确定保证项下主合同真实、合 法、有效,且落实反担保措施的前提下方能对外出具。 第二十三条 反担保措施落实应先于«保函»、«保证合同»的出具 或签订;因专门缘故不能按时落实反担保措施的,担保业务部最迟 不得超过«保函»、«保证合同»出具或签订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节假日顺延〕办理完毕;风险治理部门应督促担保业务部按时落 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四条 质物、他项权益证书以及其他载明公司享有权益的反担 保法律文件,风险治理应在办妥反担保手续后两日内登记造册,实 行按户储存、归档。

第七章 在保项目风险治理

第二十五条 在保项目风险治理流程。在保项目风险治理分为:保前 治理、保中治理、保后治理。

〔一〕保前风险治理。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预警和风险预控,制定 培训打算,提高业务人员风险防范能力。

〔二〕保中风险治理。对已签订«保证合同»的担保项目进行风险 监管,防范操作风险。 〔三〕保后风险治理。 1、在保项目的风险分类治理。

1〕在保项目的风险分类标准。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缺失。 2〕在保项目风险认定。要紧包括:风险治理部跟踪检查后提出意 见,依照检查结果提出认定。风险治理部每季度定期进行分类认 定;风险治理部对分类结果进行复核汇总后报送公司分管副总经

理、总经理。

3〕风险操纵与处理。要紧包括:签订还款履约打算、增加抵〔质〕 押物、追加保证人,制定一揽子解决方案、处置抵、质押物、提起 诉讼等方式。

2、在保项目日常风险治理。

1〕督促风险治理部与担保业务部共同按«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定期 进行保后检查,按时报送«在保项目跟踪检→查表»。 2〕每月向总经理及分管副总经理报送«审批项目一览表»、«在保 项目情形一览表»。

3〕建立«在保项目风险治理台帐»。

4〕加强担保项目风险监管,按季报送担保风险监管报告,重大风险 事项及时报送。

第八章 代偿项目治理

第二十六条 代偿项目概念。担保项目的代偿是指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的项目,其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机构按照«保证合同»所 规定的主债务种类、数额以及担保范畴所承担责任范畴,代债务人 向债权人履行债权。

第二十七条 非缺失类代偿项目由担保业务部经营;非缺失类代偿项 目处置方案在报送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的同时,送风险治理部备 案。

第二十 列入缺失类的担保代偿项目由风险治理部经营〔以下代 偿项目均指缺失类〕。

第二十九条 担保代偿项目操作流程。

〔一〕项目交接。风险治理部在风险分类认定终止3个工作日内与 担保业务部风险治理部办理缺失类担保代偿项目交接手续。

〔二〕代偿前核查。

1、审查原始合同,确认双方义务。 2、审查项目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3、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三〕制定代偿项目处置方案。风险治理人员对代偿核查资料分析 总结,制定代偿项目处置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四〕代偿资金回收。风险治理人员以现金方式收取代偿资金时应 坚持双人办理制度;收取的代偿资金须于当日缴存财务部。以其他 方式取得的追偿资金依照«操作规程»相关条款办理。

〔五〕代偿缺失核销。对不能回收的代偿缺失提交公司决策层讨论 同意核销后,通知财务部门帐销案存〔保留追索权〕。 第九章 工程担保风险治理

第三十条 工程担保要紧业务品种:招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付款保 证、预付款退款保证、工程质量及修理保证、工程完工保证等。 第三十一条 工程担保风险审查要点。

〔一〕审查建设项目的合法性。重点关注企业各项许可证的完整 性、合法性。

〔二〕审查承包商或业主的履约信用与履约能力。通过对承包商或 开发商以往业绩、资信状况、资质等级、治理水平、财务状况进行 分析评审,确定承包商或业主的履约信用与履约能力。 〔三〕审查对工程造价合同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 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的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建设部建市 〔2004〕137号«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

的假设干规定〔试行〕»文件相关规定。

〔四〕审查担保业务部工程担保调查报告,提出评判。 〔五〕审查工程担保合同是否明确了保证担保方式、保证范畴、保 证期限、托付人、特定的受益人;托付人、特定的受益人、保证范 围、保证期限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托付人、受益人 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六〕分析建设项目特定的地域、法律环境、自然条件及其他不可 抗力因素对保证担保潜在的风险阻碍,提出风险防范意见。 第三十二条、工程担保保证范畴原那么上不超过工程造价总额的10%- 15%;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20%。

第三十三条 工程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工程担保约定的工程主合同期 限的30—180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工程担保合同只以信开的方式对外出具。 第三十五条 工程担保合同签收回执视同担保合同治理。 第十章 财产保全担保风险治理

第三十六条 财产保全担保概念。财产保全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财产保 全申请人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向人民出具保函,承诺提供保证或 物的担保,反担保人为申请人依约履行债务向担保人提供担保,申 请人依约支付费用的业务。财产保全担保依照起诉成立时刻分为诉 前财产保全担保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第三十七条 财产保全担保风险治理要紧内容。依据«民事诉讼 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当事 人〕起诉资格,提交公司的主体资料、诉状、仲裁书、诉前保全申 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保全申请书、诉讼证据、反担保 资料等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审查,提出风险治理意见。财 产保全担保风险治理包括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风险治理和诉讼财产保

全担保风险治理。

第三十 财产保全担保的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请 时其对外担保和银行贷款总额累计不得超过该申请人当期净资产总 额的60%。

第三十九条 公司原那么上只同意保证方式的财产保全担保。 第四十条 公司原那么上不同意申请人为有要求权的第三人,行使 代位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第四十一条 财产保全担保期限一样以诉讼案件终止期限为限。 第四十二条 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保函时必须约定〝人民在发生法 律效力的文书执行时,或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并作出 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15日内,双方当事人无异议,逾期不起诉的, 担保责任解除〞。

第四十三条 财产保全担保额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额为限。 第四十四条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风险审查要点。 〔一〕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要 求,申请人是否是利害关系人。

〔二〕审查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 法»关于〝专门情形〞、〝情形紧急〞的定义。核查被申请人是否 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毁灭证据〞的行为。

〔三〕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民事诉状是否明确〝给付〞之诉。 〔四〕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 效;拟诉标的及要求是否准确、合理、合法。

〔五〕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是否符合«担保操作规程»要 求。

〔六〕其他审查。

第四十五条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风险审查要点。

〔一〕审查担保业务部提交的资料完整性、齐全性、一致性;诉讼 案件是否受理。

〔二〕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要 求,申请人是否是当事人。

〔三〕审查当事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四〕审查涉案财产权属是否属于申请人拥有。 〔五〕审查诉讼证据是否完整。 〔六〕审查申请人诉讼理由是否成立。

〔七〕审查申请人、涉案标的是否符合起诉的管辖权范畴。 〔八〕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是否符合«担保业务操作规 程»要求。 〔九〕其他审查。

第四十六条 必要时送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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