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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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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条目的总汇编,每条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一.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系统化

《目录》编制的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省﹑州(市)﹑县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其中,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格式,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拟定。

(二)标准化

为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和集中管理,对公众信息的范围及分类﹑目录结构﹑行政执法和业务及服务类信息公开方式﹑索引编写进行规范,统一编制方法﹑统一格式。

(三)数字化

除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外,全省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统一使用网上信息公开系统软件,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分散维护﹑集中备分。各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实现网上及时查询;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公开信息分类

县以上人民政府﹑县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公共事业单位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公开的内容参照县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

(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重点公开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1. 政府组成情况,包括政府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政府各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机构编制管理机构负责公开); 2.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公开);

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公开);

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公开); 5.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6. 政府采购信息(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8.行政执法项目(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各部门负责公开);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开);

10.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二)各级政府部门

县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

1、机构职能类:

(1)部门基本信息(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

(2)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 (3)处(科)室职责;

(4)所属单位(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 2、法律依据类:

(1)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 (2)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

(3)涉及本部门的本级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发展规划类:

部门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专项规划。 4、行政执法类: (1)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处罚事项; (3)行政征收事项; (4)行政强制事项; (5)行政备案事项; (6)行政裁决事项; (7)行政给付事项;

(8)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5、业务及服务类:

(1)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

(2)便民服务承诺以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结果;

(3)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 6、其他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 (三)乡镇人民政府

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 1、机构职能类:

(1)政府领导成员及分工; (2)职能部门及职责; 2、政策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土地利用及管理:

(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宅基地使用审核、管理。 4、政府财政管理:

(1)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2)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3)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5、行政事业性收费:

(1)项目名称、收费标准以及法律依据;

(2)办理机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

6、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备筹劳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四)公共事业单位

重点公开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公开的范围并监督管理,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信息:

1、服务职能类:单位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等。 2、服务项目类:服务项目及具体说明等。

3、服务收费类:每个项目收费的标准、地点、方式等。 4、政策法规类:管理、服务、收费的政策依据。

5、服务监督类:服务承诺、监督方式、监督电话、投诉应答时限等。 6、工作动态类: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事项,随时发生的事件随时更新。

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除重点公开以上信息外,应当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负责管理的政府其他具体内容。

三.目录结构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类别、索引号、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公开方式、信息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对于主动公开信息,需提供包括全部内容的电子文本;对于依申请公开信息,需提供信息内容概述。

内容类别指信息内容的细分归类。 公开事项名称指具体公开信系的名称。 内容概述指简要描述公开事项的内容概要。

公开形式是指政府信息公开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三类。

生成日期指该项公开内容形成或者变更的日期。 责任部门指该项内容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公开。

索引号是指为方便政府信息查询、归档管理以及公开、查询的电子化,对每一项具体公开事项进行编号。索引号的编制根据网上公开平台的需要,统一标准,并另行颁布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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