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法庭准备阶段
时间:2010年 9月X日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5条规定,查明公诉人 、 当事人、辩护人到庭情况。
为了维护法庭纪律,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宣布法庭纪律。
1、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不准进入法庭。
2、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3、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提问。
4、被法庭问话的人回答问题时,应自动站立,答完自动坐下。
5、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6、自动关闭通讯工具。
7、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强行带出法庭。
请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入庭(公诉人、律师、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入座)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二被告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有关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1款、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7条、第195条规定,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由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郎博、耿新故意伤害一案,现在开庭。(法锤敲响)传被告郎博到庭(被告人郎博入座)
审判长: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郎博:郎博。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
郎博:没有。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郎博:1987年4月20号。
审判长:什么民族?
郎博: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
郎博:酒泉市肃州区。
审判长:出生地为何处
郎博 : 酒泉市 肃州区
审判长:什么文化程度?
郎博:高中 。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
郎博: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
郎博:酒泉市 肃州区南大街161号。
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
郎博: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行政处罚?
郎博:没有。
审判长: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
郎博: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
郎博:2003年12月18 日
审判长:酒泉市 肃州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
郎博:收到了。
审判长:何时收到?
郎博:2004年4 月18 日。
审判长:带被告人耿新出庭(法警带耿新出庭)
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耿新:耿新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
耿新:没有。
审判长:何时出生的?
耿新:1987年6月8日。
审判长:什么民族
常梅: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
耿新: 酒泉市肃州区 。
审判长:出生地?
耿新:酒泉市上坝乡。
审判长:文化程度?
耿新: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
耿新:学生。
审判长:家庭详细住址?
耿新:酒泉市肃州区新华街95号
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
耿新:没有。
审判长:现因何罪被逮捕?
耿新: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
耿新:2003年12月18日。
审判长:酒泉市 肃州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你收到没有?
耿新:收到了。
审判长:收到的时间?
耿新:2004年4月18日。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
韩园:韩园,男,汉族,1986年5月17日,学生,住酒泉市 肃州区北星花园1号楼1楼1号
审判长: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韩雪:韩雪,女,汉族,25岁,酒泉市大学法律教师,与原告韩园系姐弟关系,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审判长:酒泉市 肃州区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1款3款6款,第152条1款,第78条之规,今天公开开庭审判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郎博、耿新故意伤害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由本院审判员杨正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龚萍、王振坤组成和议庭,书记员严谨担任法庭记录,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正、谈谨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郝言为被告人郎博担任辩护人,竭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辛语为被告人耿新担任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发》第32条、第33条、第77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80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的权利。
审判员龚萍:1、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2、原被告有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3、在法庭取证过程中,原告人、被告人经许可有相互法问、辩论的权力。4、有最后陈述的权力。5、被害人提出附带诉讼的权力。6、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力。7、对审判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8、如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提起上诉的权利;被害人有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以上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郎博: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郎博: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以上权利听清了没有?
耿新: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耿新: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
韩园: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韩园: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韩雪: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郎博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郝言: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耿新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辛语: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1款、第155条,当事人及代理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审判员王振坤:1、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应当如实陈述,回答发问;3、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应对自己主张的或反驳的事实当庭举证;4、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5、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听清了没有?
郎博: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听清了没有?
耿新:听清了。
审判长:原告听清了没有?
韩园:听清了。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现有国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03]肃检诉字19号
被告人郎博,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20日,高中文化程度,酒泉市人,住在酒泉市肃州区新大街1号,系酒泉肃州区第一中学高中学生。
被告人耿新,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8日,高中文化程度,酒泉市人,住在酒泉市肃州区新华街95号,系红星中学高中学生。
上列两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肃州区公安局2004年2月24日侦查终结,移送我院起诉,查明:
2003年12月18日晚9时,被告人郎博,耿新从肃州区东大街爱之心网吧出来时与王健相撞,发生殴斗,9时30分,两被告买了一把匕首,去报复王健。在网吧门前找到王健,被害人韩园阻止两被告行凶时反被被告人持刀刺伤,经鉴定腹腔及脾脏裂伤,属于重伤。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亲属报案,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两被告供述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博、耿新为泄私愤,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谈谨
2004年6月10日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郎博: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耿新:听清了
审判长: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韩园:诉状
原告韩园,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17日,学生,酒泉市人,住在酒泉市肃州区北新花园1单元1楼1号
被告人郎博,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20日,学生,酒泉市人,住在酒泉市肃州区南大街161号
被告人耿新,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8日,学生,酒泉市人,住在酒泉市肃州区新华街95号
请求事项:
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16000元,护理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22000元。
事实和理由:2003年12月18日晚9时30分,两被告持刀追打王健,我出面劝阻时被被告用刀刺伤,伤情为腹腔及脾脏裂伤,住院30天,花医疗费16000元,造成很大的精神痛苦,要求赔偿以上几项费用。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韩园
2003年 月 日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原告人宣读的民事诉状听清了没有?
郎博: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原告人宣读的民事诉状听清了没有?
耿新:听清了。
审判长:押被告人耿新道候审室候审(被告人耿新被带出)。被告人郎博,起诉书起诉你的罪行是否属实?
郎博:属实。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郎博,你与耿新是否认识?
郎博:认识,我们是小学同学。
公诉人:你们是否认识韩园?
郎博:不认识,那天,王健打了我们,我们去找王健算帐,韩园出面阻止,才刺伤了他。
公诉人:刀是谁的?
郎博:是我新买的刀。
公诉人:伤害韩园的意思是谁先提出来的?
郎博:是我,见我拿出了刀,王健要跑,我追王健时,韩园挡我们,说别伤人了,我就喊耿新:逮住这个小子,给他放血”耿新撕住了他,我捅了他一刀.
公诉人:韩园是否有伤害你们的表示?
郎博:没有,他只是阻拦我们追王健.
公诉人:你捅在了韩园的什么部位?
郎博:捅在了腹部.
公诉人: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补充发问?
韩雪: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郝言:王健是否与你发生过厮打,是否将你打伤?
郎博:发生过,王健将我们打了一顿,我们想找他算账.
郝言:你捅了韩园几刀?
郎博:我只捅了他一刀.
郝言:报告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员龚萍:被告人郎博,你刺中了韩园的何部位,是谁送他到医院的?
郎博:刺中了他的腹部,见他流血倒地,我就仍刀跑了,汇价的路上被巡警抓获的,不知道谁送他上医院的.
审判长:押郎博候审(带郎博出),提耿新到庭(带耿新上),由公诉人向被告人耿新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耿新,凶器是谁准备的?
耿新:是郎博买的.
公诉人:是谁提出伤害韩园的?
耿新:是郎博.他喊了一声”逮住那小子,给他放血”我正在撕王健,韩园一阻拦,王健跑脱了,我以为他们是一伙帮架的,我就撕住了他,郎博捅了他一刀,他流血倒地了,郎博一跑,我也害怕了,我就给网吧老板100元钱,让他送到医院,自己跑回了家,被父母发现身上有血迹,问出了实情,送到了派出所.
公诉人: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向被告人耿新发问.
韩园: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发问?
韩雪: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发问.
辛语:被告人耿新,你撕住被害人韩园是谁让你撕的?
耿新:是郎博让我撕的。
辛语:你撕打被害人了没有?
耿新:没有撕打。
辛语:你给网吧老板的100元钱,是否就是让老板将受害人送到医院?
耿新:就是。
辛语: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郎博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郝言:没有的。
审判员王振坤:被告人耿新,你到公安机关投案,是你自愿去的吗?
耿新:我父亲批评教育了我,我想通了,自愿去的。
审判长:提被告人郎博到庭,(带郎博到庭)公诉人有无发问的?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无发问的?
韩园: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发问的?
韩雪:没有。
审判长:郎博的辩护人有无发问的?
郝言:没有。
审判长:耿新的辩护人有无发问的?
辛语: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现在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宣读公安侦察卷1—2页,被害人韩雪的报案笔录。报案时间:2003年12月18日晚10时,报案人:韩雪(被害人韩园之姐),我弟弟学校上晚自习回来时,被他人用刀刺伤,由网吧老板送到医院抢救。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韩园,你对报案笔录有无意见?
韩园: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
韩雪: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你对报案笔录有无意见?
郎博: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你对报案笔录有无意见?
耿新:没有意见。
审判长:郎博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郝言:没有意见。
审判长:耿新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辛语: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侦察卷3—4页投案笔录,时间2003年12月18日晚10时30分,投案人:耿新。我和郎博从爱之心网吧出来,与王健发生纠纷,遭其殴打,我们买了钢刀找他算帐时,将出面阻止的一男学生刺伤,我回到家后在我父亲的教育下,我来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韩园,你对投案笔录有无意见?
韩园: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
韩雪: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你对投案笔录有无意见?
郎博: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你对投案笔录有无意见?
耿新:没有意见。
审判长:郎博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郝言:没有意见。
审判长:耿新的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辛语: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侦察卷5—6页)证人闫建的证言。问;受伤者是你送往医院的吗?答;是,我送往医院的,是在我网吧常玩的耿新给了我100元后我才让送的。问:被害人受伤的经过你是否清楚,如实陈述一下。答:耿新和郎博出门时与王健相撞,先争吵后撕打,我上前挡开的,耿新和郎博离开约10分钟,郎博持刀与耿新打王健,追上王健时,韩园出面阻拦,王健跑脱,郎博喊了一声让撕住韩园,耿新撕住,郎博就刺了一刀,韩园流血倒地后,郎博扔刀跑了,我从韩园的书包里的课本上知道了他的名字,给他家里打了电话。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韩园,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韩园: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
韩雪: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郎博: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耿新:没有意见。
审判长:郎博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郝言:没有意见。
审判长:耿新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辛语: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王健的证言,(侦查卷7—8页)问:王健当时你是否与郎博、耿新发生了纠纷?答:就是,我们出门时发生相撞,郎博碎了我一口,我就踢了他一脚,耿新上来帮架,我又捣了他一拳。问:他们怎么伤害了韩园的?答:约10分钟后,郎博、耿新持刀来报复我,耿新撕住我,郎博用刀要刺我,韩园出面阻止,我才跑脱,怎么伤了韩园的没有看清楚。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韩园,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意见?
韩园:没有。
审判长:公诉代理人有无意见?
韩雪: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你对证人证言又无意见?
郎博: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你对证人证言又无意见?
耿新:没有。
审判长:郎博的辩护人又无意间?
郝言:没有意见。
审判长:耿新的辩护人又无意间?
辛语: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侦查卷(9—10页)被告人郎博、耿新的供述,于当庭供述一致,不再宣读。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韩园,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韩园: 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
韩雪: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郎博: 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耿新: 没有意见。
审判长:郎博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郝言: 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审查卷11-13页,被害人韩园的伤情鉴定书。
区公安局技术鉴定书
被鉴定人韩园,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17日,学生住酒泉市肃州区北星花园1楼1单元1楼1号。
伤情摘要:2003年12月18日晚9时30分,被鉴定人被利器所伤,腹腔裂伤长7厘米,脾脏重度裂伤。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属重伤。法医华院。2004年1月18日。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韩园,你对鉴定结论有无意见?
韩园: 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
韩雪: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你对鉴定结论有无意见?
郎博: 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你对鉴定结论有无意见?
耿新: 没有意见。
审判长:郎博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郝言: 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有公安机关提取的物证,作案用凶器1件,(钢刀一把,叫被告辩认)
审判长:值庭法警交被告辩认。
(法警接过钢刀交两被告分别辨认)
被告人郎博,有无异议?
郎博: 无异议,是我用的那把刀。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有无异议?
耿新: 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原告举证。
原告代理人韩雪:有酒泉市医院诊断证明书:韩园16岁,腹腔裂伤,脾脏裂伤。有住院费用结算单1份,金额16000元。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郎博: 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郝言: 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耿新: 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辛语: 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及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供?
郎博: 没有。
郝言: 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及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供?
耿新: 没有。
辛语: 没有。
审判长:以上公诉人,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庭审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郎博、耿新故意伤害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受本院察长的指派,我以国
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参加今天的庭审,对该案的公开审理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起诉书己做了表述,并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询问被告人、宣读证人证言、诊断证明及刑事技术鉴定书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我就本案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并采纳。
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人身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人身健康的行为。所谓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能够应当预见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且为法律所不允许,但其积极实施的伤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是共同故意伤害犯罪,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尤其是耿新在伤害原告 后,有抢救行为,有效地防止了结果恶化,且能主动投案自首,合议可以酌 定从轻判处。2、本案的教训:被告人与他人发生争执,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解决,不应持刀图谋报复,其报复行为遭到被害人韩园的制止时,又迁怒被害人,刺伤被害人,致其重伤。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引以为戒。3、关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其它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给被告人一个公证的判决.
审判长:以上公诉人提出被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观点,与事实相符,法庭予以采纳。以下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其他问题展开辩护。
郝言:被告人郎博本没有伤害受害人的意思,他是在被王健殴打后气愤难平,去找王健去算帐时伤的受害人韩园。第一,被告是初犯,主观恶性小。第二,认罪态度好,据上,请从轻处罚,对原告的伤情不持异议,但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赔偿。
辛语:第一,受害人的伤并非耿新的行为直接导致,他是在郎博的指挥下撕住了受害人,系从犯。第二,他事后积极救助受害人,防止了结果恶化。第三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请法庭从轻处罚。第四,原告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失费不合理,不予承担。
公诉人:被告为达到报复王健的目的而致伤了劝阻的韩园,明显属于故意。被告人郎博与耿新都是积极行为人。
韩雪:受害人韩园出于善意的目的,受到了被告的伤害,花费了昂贵的医疗费用,耽误了学业,在身体上承受了痛苦的同时,精神上也承受了很大的痛苦,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审判长:对以上提出的两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观点,予以采纳。现在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被告人郎博作最后陈述。
郎博:我平时不自觉学法,由于对法律的无知而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犯罪,现在后悔已经晚了,愿接受法律制裁。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最后陈述。
耿新:无知是犯罪的源泉。我们的行为危害了他人,危害了社会,也危害了自己和自己的家庭,我现在已经觉得后悔莫及。后悔当时的冲动行为,怪我不知法,只是想为朋友伸张正义,谁知道这种正义却恰恰是不正义,给被害人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压力,我希望广大的中学生朋友们以我为戒,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少年。对我犯的罪行我供认不讳。但,请求法庭念在我是初犯,并且能在被害人受到伤害,危及到生命的时候,
有积极救助的行为,在案发以后,在家长的劝说下,也能主动的积极的投案自首,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判处。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合议庭成员退场----少顷复上)
审判长:全体起立,现在宣判。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4)肃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园,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17日,酒泉市人,学生,住酒泉市肃州区北星花园1号楼1单元1号楼。
委托代理人韩雪,系原告之姐。
被告人郎博,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20日,高中文化程度,酒泉市人,住酒泉市肃州区南大街一号。
辩护人郝言,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耿新,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8日,高中文化程度,酒泉市人,住酒泉
市肃州区新华街95号。
辩护人辛语,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6月10日以(2003)肃检字第19号起诉指挥被告人郎博、耿新犯有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被害人韩园向本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受理后,依法组成合仪庭,公开开庭并进行了审理。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萍、王振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郎博、耿新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法的原告人韩园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2003年12月18日晚9时30分,被告人郎博、耿新持刀追打王健时将劝阻的韩园刺伤,致腹部、脾脏裂伤,法医鉴定系重伤,向法庭移送了书证、物证,建议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郎博提出自是初犯,辩护人提出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的辩解。
被告人耿新辩护人提出,系初犯且有自首情况,悔罪表现好,应从轻处罚的辩解。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22000元,并提供了书证。
审理查明,2003年12月18日晚9时许,被告人郎博、耿新与王健发生纠纷后,为报复购买钢刀一把,然后在爱之心网吧门前找到王健,二人上前撕住准备用刀刺时,遭到受害人韩园的阻拦,王健逃脱,耿新撕住韩园,郎博用刀将其腹部、脾脏刺穿,致成重伤,造成经济损失19000元。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作案工具为证。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核实,可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郎博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重伤,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系主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耿新系从犯对受害人有救助行为,且能自首,可酌定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1款,第36条1款,第72条《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郎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耿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期四年。
三、两被告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韩园医疗费、护理费19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3份。
审判长:杨正艺
审判员:龚萍
判员:王振坤
2004年12月X日
书记员:严谨
模拟法庭人物表
审判长:杨正艺( ) 胡凤( )
审判员:龚萍( ) 于晓娟( )
审判员:王振坤( )李 一( )
公诉人:李正( )赵子( )
公诉人: 龙谈谨( )吴佳鸣( )
公诉人:郑乾坤( ) 刘兴江( )
书记员:严谨( ) 刘洋(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园( ) 王俊(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韩雪( ) 陈雪梅( )
被告人:郎博 王勃郎博辩护人:郝言( ) 夏金秋( )
被告人:耿新 于锋哉耿新辩护人:辛语( ) 李英( )
法警甲: 申章 ( ) 郑义( )
模拟法庭道具
文书:检察院起诉书,法院判决书,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物证: 钢刀一把
人证: 证人闫建的证言,证人王键证言;被害人韩雪的报案笔录;耿新投案笔录; 被告人郎博、耿新的供述;书证:韩园医院诊断证明书
鉴定: 被害人韩园的伤情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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