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施工合同实施中,发生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情况,当事人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按索赔目的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索赔是一种双向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向对方提出索赔,但在工程实施中,发包人向承保人索赔发生的频率较低,且在索赔处理中,发包人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可以以扣抵应付工程款、扣留保证金等来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而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事件大量发生,且处理比较困难,本次讲的索赔的管理和控制主要是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而言,能否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起着重要影响。索赔发生主要以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体现。 一、设计变更与签证的含义
(一)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包括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它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1、业主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业主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主要涉及到:已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主要技术标准、主要功能体系、主要部位,对外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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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景观、主要使用功能和主要施工方案有重大影响,如建筑物整体布局,道路、管线总体走向或高程,大面积地基处理,大面积路基路面结构,群体建筑立面效果,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变更等。
2、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设计单位对设计过程中的错、漏及优化问题,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对变更理由、内容及相关专业影响等,应从全局考虑并详细说明,由监理和业主单位确认后才实施。
3、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主要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符合,或为了减少投资,缩短工期,确保质量和安全生产,更好地推进工程建设,根据规范合理提出变更要求。
4、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处理而发生的设计变更。如地质勘探单位未勘查到的地下防空洞,需要地基处理;由于市场资源的原因,如材料供应或施工条件不成熟需改用其它材料代替;由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改变桩型或施工工艺等。 (二)签证:
签证是指除施工图纸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的施工现场发生的实际工作,由监理工程师确认其工程行为的发生与数量,是否予以计量与支付,应按合同原则及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如下面所说的地质条件的变化,对孤石、岩体、原有建筑物基础的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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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洞的处理;如地下电缆、管道等改迁;地下水位以下的排水降水;由于变更造成已实施工程的拆除等。
二、引起索赔事件的分类
现场管理工程师应对工程建设中可能造成索赔的事件有充分的认识,这样才能正确处理索赔,按合同及时履行自己的职责,尽量防止或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一)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种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导致了承包商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条件下,施工单位可以提出索赔。这些内容主要包括:
(二)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中不可预见的情况,环境的变化,或业主要求改变预期功能、提高部分工程的建设标准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附属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或已施工部分的拆除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
(三)发包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引起的索赔
在工程建设中,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和不能及时预见的原因造成发包人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既定的义务,造成承包人工期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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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时,承包人可提出索赔。在处理这类索赔时要注意,凡属于客观原因造成发包人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既定义务的,承包人可得到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如特殊反常天气造成发包人提供的设备不能按时供货到现场,只能延长工期;凡属于发包人主观方面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既定义务的,不但要延长工期,还应补偿费用,有时承包人还可提出利润补偿,如由于发包人资金的原因造成发包人提供的设备不能按时供货到现场,不但要延长工期,还应补偿费用。这类既延长工期又补偿费用的主观事件主要有:延误移交施工现场,延误发放图纸,发包人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的放线错误,监理工程师发布的错误指令,非承包人的责任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对竣工检验的干扰,额外的检验试验,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暂停,甲供设备不能按时供货到现场,设计的错误,合同文件的内容出错,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等。
(四)发包人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由于发包人不正当地终止工程,承包人除要求补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赔偿其盈利损失。补偿的费用除承包人在被终止工程的人工、机械设备和材料的全部支出外,还包括各项管理费、贷款利息、保函费用等方面费用。 (五)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由于物价上涨使人工费、材料费不断增长,引起施工成本增加,应根据合同价款的类型和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而确定。如是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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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合同,一般不可进行索赔,可调价(可调总价和可调单价)一般可进行索赔。现在的清单报价,当物价上涨超过一定幅度后可进行索赔。
(六)法律、货币及汇率的变化引起的索赔
在一些外资或中外合资项目中,由于业主国或工程所在地的法律、货币及汇率的变化,导致承包人成本的增加,有时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
(七)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赔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法包人和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级别的风、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按以下方法分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发包人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各自负责;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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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八)各阶段变更、签证事件的汇总 序阶 可能引起变更签证的因素 1、临时道路处理 进一 场准是否签认 红线外及永久道路位置结构层以下基础处理应签证,其他一般不签证 2、洗车槽、临时板房、排水属于施工的措施费,不应签证 沉淀池等临建设施及基础处理 是变更签证重要依据,需慎重对待,如采用砖胎膜、改变垫层砼标号或厚度、为保证质量提高标准等。 1、场地标高的改变,±0.00由于设计考虑不周,场地标高与周围标高的改变 总二 图工道路标高不匹配,或±0.00标高低于周围标高等,应签证 2、排水管网走向的变化,标前期设计考虑不周造成,应签证 高及坡度的变化 3、建筑物整体布局、车位、需慎重对待,会影响规划验收的通规划有较大影响的变化 外形等变更 1、土方运距的变化;土质的运距现场共同打表确认,过程监控。基三 础工程 签认;开挖放坡系数的变化 运距的签认要看清单的要求,一般清单给定了基本运距,并是综合单价包干的可以不增加不签证;对于土质问题,一般能开挖的不签证,如需爆破或用风镐等专用设备破除的,需签证;对于开挖放坡系数问题,设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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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段 备 3、图纸会审 程 绿化、建筑物高度等对整体过。这一般是使用要求的改变,应签证 4、室外围墙位置、围墙基础、这一般是使用要求的改变,应签证 有支护方案的不签证,如是大开挖的,由于土质问题需加大放坡的,需签证。 2、遇到发包人提供图纸或相属于承包人不能估计到的风险,属于关资料中没有反映的地下构发包人责任,需签证 筑物或文物,如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装置等,造成地下电缆、管道等改迁;原有建筑物基础的破除等; 3、由于土质达不到要求的超地质情况属于发包人责任,需签证 挖处理 4、由于碰到夹层、溶洞、透地质情况属于发包人责任,需签证。水层、周边环境的干扰等改桩基础变更是经常发生的变更,施工变桩基础施工工艺或类型 单位经常在此项进行不平衡报价,有意低价,变更后到正常的价格,需慎重。 5、基础开挖或人工挖孔桩过地下水位以下的抽水排水属于发包程的抽水台班 人责任,应签证;在正常雨量范围内的降雨和地表潜水的排除,不应签证 6、管桩断桩方案的处理,管属于发包人责任需签证;但在施工过桩管径或壁厚改变; 程中施工工人的控制和设备的规格很重要,有些为达到变更目的故意为之。 7、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桩偏位属于施工单位本身原因造成的变更后的处理、承台的变更 属于承包人责任,不应签证 8、由于雨季造成基底土方换只要不属于合同规定级别以上的不填、增加垫层砼厚度或强度可预见的大暴雨,都是承包人承担的等级 9、模板改为砖胎膜 风险,不签证 模板改为砖胎膜的理由很多,可变可不变,发包方如同意变更,一般应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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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10、防水层材质、工艺的变理由都是为了保证质量,只要设计没化;地下室侧墙防水保护层有缺陷,可变可不变,变更了就应签材质或工艺 抗裂纤维等 证 有缺陷,可变可不变,变更了就应签证 12、为加强防水,增加底板理由都是为了保证质量,只要设计没以下排水盲沟 有缺陷,可变可不变,变更了就应签证 13、为土方回填质量,采取如确定土质达不到要求可以进行换如换填、采用三合土等措施 填,应签证;如为尽快达到密实度,减少下沉,这是承包人应达到的质量要求,可同意可不同意。如采用三合土等措施。 1、使用功能的变化造成承载主体结构的变更一般属于发包人前力的变化而楼地面增厚或增期考虑不周或设计有缺陷造成,应签加钢筋;造成房间间隔、柱证 距的变化;造成对消防的影响变化; 主四 体结构 3、卫生间反梁的设置 2、过长、过高墙体增加构造属于规范要求,清单中有遗漏的,一柱、圈梁的设置 般应签证;但如果在清单描述中对于过长、过高墙体的构造柱、圈梁的设置包含在内的,不应签证。 设计经常没有考虑到,应签证 4、施工单位经常以材料供应多了的由承包人承担,少了的在结算或施工条件不成熟需改用其中应扣除 它材料代替;如墙体材料、钢筋代换 五 装饰1、装饰风格、装饰材质、材只要不是设计缺陷可能造成对结构料规格、性能参数、效果要质量、使用安全、节能要求等有影响8
11、为加强结构防水,增加理由都是为了保证质量,只要设计没
装修及安求、消防要求等是经常变更的,可变可不变,变更了就应签证 的因素 2、外墙的效果、节能的要求、可变可不变,变更了就应签证 外墙抗裂措施等变更 全、隔音效果等的考虑 4、与主体一样,施工单位经多了的由承包人承担,少了的在结算常以材料供应或施工条件不中应扣除 成熟需改用其它材料代替达到变更目的 装 3、玻璃幕墙或窗体节能、安可变可不变,变更了就应签证 三、索赔程序
承包人的索赔程序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寻找索赔理由和证据资料,计算索赔值,提交索赔报告,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最终解决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提出索赔;
2、提交索赔意向后,承包人应抓紧准备索赔的证据资料,在其后28天内(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索赔报告。
3、监理工程师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给与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定期(一般间隔为28天)陆续提交每个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在该事件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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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进行友好协商,尽量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达成共识,按相关规定,监理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报发包人并通知承包人;
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索赔申请报告和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报告进行审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最终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师的处理意见。索赔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7、承包人接受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完成,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就会导致合同争议,经协商和调解都不能达成谅解后,承包人有权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四、索赔管理的原则
现场工程师是索赔事件处理和解决过程中的核心,索赔事件的管理是现场工程师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在索赔管理过程中,现场工程师必须要做到能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正确理解合同的规定,以合同和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做好日常现场管理工作,随时与承包人保持协调,同时作为发包人应按合同及时履行自己的职责,堵塞漏洞,尽量防止或减少索赔。
首先,以合同和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公平合理的地处理索赔。现场工程师作为施工合同的管理核心,必须公平地行事,在处理索赔时应以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合同为依据,从工程整体利益、工期总目标的角度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断和行动。
其次,及时做出决定和处理索赔。在工程实施中,现场工程师必须及时地行使权力,做出决定,下达通知,答复请示,这样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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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防止干扰事件影响的扩大;对承包人的索赔意向应迅速做出反应,认真研究,密切注意事件的发展,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处理承包人的索赔做好准备。
最后,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和解决索赔问题时,应及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沟通。在做出决定时,应充分地与双方进行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取得共识。监理工程师应能使合同双方充分认识到,如果不能达成共识,使索赔争议升级,对双方都是损失,将会严重影响工程的整体效益和总体目标。 五、对索赔的控制
(一)判定索赔成立的条件
现场工程师在判定承包人索赔时应注意,索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才能成立:
1、与合同对照,事件对承包人施工成本造成额外的支出,或总工期延长;
2、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二)工期索赔的控制
现场工程师在对工期索赔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划清拖延的责任。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的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双方都有责任时,应进行详细分析,分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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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比例,只有可原谅的延期部分才能批准顺延工期;
2、被延误的工作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但若对非关键线路的影响超过了该工作的总时差,导致进度计划中非关键线路转化为关键线路,其滞后导致总工期的拖延,同样应给予相应的顺延,可批准的顺延时间工期为延误的时间和总时差的差值;如果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同意索赔。 (三)费用索赔的控制
在费用索赔审核过程中,除按上述索赔成立的原则进行判定外,还应注意索赔计算的原则是对承包人增加费用开支的补偿,在计算时应注意取费的合理性和计算的正确性。
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非承包人责任而停工和工效降低的损失费以及法定工资上涨费等,不能简单地用计日工费计算;
2、材料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材料费、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以及非承包人责任工期延误造成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等;
3、施工机械使用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机械费、非承包人责任而停工台班折旧费或租赁费、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等,不能简单地用台班费计算;
4、工地管理费: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地管理费的增加的补偿,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赔偿时,因其与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工地管理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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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息:一般包括拖期付款的利息,贷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等;
6、利润:一般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的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由于发包人未按合同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既定义务引起的索赔或发包人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加入利润,但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一般不对利润进行补偿。
7、保险费和保函手续费:工期延期时,可对保险费和保函手续费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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