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但是在某些国家(例如日本)的定义上是指未满二十周岁的公民。对未成年人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享有权利
未满18周岁就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是指与公民的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享有如下人身权利:
1.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对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直至诉诸法律。
2.姓名权
未成年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由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后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人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
3.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未成年人对以各种形式反映自己容貌特征的个人形象享有的专有权。其内容包括: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有权取得适当的报酬;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侮辱、玷污未成年人的肖像。
4.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列为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重视和保护。
5.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未成年人有接受政府、社会组织、单位对自己的表彰、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并对荣誉加以维护的权利。未成年人的荣誉权不受非法侵犯,禁止非法剥夺未成年人被授予的荣誉称号。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对于歪曲事实、造谣诽谤、恶意中伤,侵害未成年人荣誉权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
6.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个人生活不被公众知晓,禁止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未成
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免受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该法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7.受抚养权
未成年人出生后有权享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抚养。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身心发展
1、三个重要而烦恼时期
儿童青少年教育保护的三个重要而烦恼时期
3岁前后幼儿期——第一逆反期,表现为不听话;
9岁前后童年期——自我中心,表现为玩游戏机、学习分心 ;
13岁前后青春期——第二逆反期, “暴风骤雨期”、“危险期” 、“分化期”,表现为叛逆、心理闭锁、学习分化。
初二家长最担心的事:孩子逆反——亲子沟通障碍;孩子网瘾——无心学习、学习
分化;孩子早恋——学习分心。
如何看待学生的逆反? 不要把心理问题=品德问题
2、青少年期心理发展的基本特征
青少年是个体从童年向成年发展的过渡期。青少年期心理发展的基本特征是矛盾动荡性。生理上,性成熟是青少年期生理发展的最基本特征。因而,形成自我,发展独立性,是青少年时期的基本任务。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矛盾主要表现为思想意识与心理行为不稳定性。具体表现为:两极性:情绪行为两极波动;闭锁性与开放性:对成人闭锁,对同伴开放;反叛性:反叛传统,喜欢标新立异。
青少年期是最容易出现心理和行为异常问题的时期。常见的心理和行为异常问题有:离异家庭儿童品德问题、留守儿童心理问题、亲子沟通障碍、自我中心、心理脆弱、情绪障碍、自杀等。
3、影响青少年心理发展的因素
(1)遗传与生理成熟
(2)家庭
(3)学校
(4)同伴
(5)社会(大众传媒,社会文化,现代科技如互联网,游戏机)
(6)自我与心理成熟
媒体文化成为青少年社会化的“第一影响源”。
青少年社会化影响模式的结构性变化:
家庭⇌学校⇌同辈群体⇌大众传媒
最喜欢的活动:看电视\\听音乐\\读课外书刊
信息主要来源: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街头广告、课堂书本、网络、同学朋友、父母家庭
影响最大的因素:书刊、影视、广播、课本、网络
4、青少年的性心理特征
(1)性成熟对青少年的影响
性兴趣的产生
性冲动与自慰行为的出现
早恋与婚前性行为
(2)青春期困扰
对性征的变化:悦纳或疑惧
早熟与晚熟
两性关系的处理
性冲动困扰
(3)青少年性心理的发展
异性意识的发展
第一阶段:异性意识的准备期(学龄期前)
第二阶段:异性疏远期(学龄初期到青春初期)
第三阶段:异性亲近期(13、14岁-17、18岁
第四阶段:两性初恋期(17、18岁以后)
性别角色的发展
法律缺陷
目前,我们开展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所依据的法律,虽然能体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精神,但存在不少缺陷:
一是未成年人概念不规范。
我国刑法中,儿童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体,未成年人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体。这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不相符合,我们应当在法律上统一制定标准,与国际接轨。
二是刑法总则
二是刑法总则中在定罪、量刑、行刑三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缺乏特别保护的原则规定。(1)在定罪方面,刑法第17条规定了不满14周岁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可以成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可以成为任何罪的犯罪主体。可见犯上述8种罪的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和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这两类未成年人定罪等同成年人,但在量刑上体现了一定的从宽政策(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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