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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画鸵萌宠网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算,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原则: (一)总经理负责制原则。

即固定资产的购建、转让、报废、处理等都必须经总经理审核批准。

(二)资产保值、增值原则。

即固定资产的转让及变价出售,其销售价格原则上要高于财务账面净值。

第三条 范围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属资本支出购置的有形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其他设备等,其有关事务处理均依照本制度规定办理。

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各种有形资产,统称为保管资产,其有关事务处理除财务处理方式有异外,其他均依照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公司采取财务部、行政部、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办法,将固定资产按照其用途和性质归口到有关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进行管理。

(二)财务部于总分类账设置“土地”、“ 房屋及建筑

物”、“生产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其他设备”等科目,按使用部门分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行政部应按使用部门分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各使用部门应建立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卡片,并定期进行三级核对,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三)财务部虽然不建立保管资产明细账,但必须建立保管资产明细表,行政部应按使用部门分类建立保管资产台帐,各使用部门应建立本部门使用的保管资产卡片,并定期进行三级核对,做到表、卡、物三相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管理

第五条 年初,行政部应会同各使用部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结合各部门年度经营目标,制订各部门年度固定资产建设与购置计划,交财务部复核,由财务部呈相关领导核准,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下达执行。

第六条 各使用部门因特殊需要的计划外购置,应向行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其购置的效益,由行政部会同财务部查核后确实无法调配的,按以下权责规定呈核审批:

(一)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经主管副总经理核准,由总经理批准。

(二)单位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经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核准,由董事长批准。

(三)单位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经总经理、董事长核准,由董事会决定。

(四)单位价值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经董事会拟定,由股东会决定

第七条 固定资产取得方式:

公司固定资产的取得主要包括外购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必要时,还可以通过经营租入、融资租入、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等其他方式取得固定资产。

第八条 公司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不论金额多少,行政部均应编制预算表,交财务部复核并转呈主管副总经理核准。

第九条 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入,由行政部会同各使用部门负责,均应事先进行招商比价或招标,交财务部备查复核并转呈主管副总经理核准,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一)单位价值或整批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副总经理指派专人负责招商比价。

(二)单位价值或整批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副总经理负责组织招标。

第十条 有关固定资产的自行建造,由行政部负责。无论是自营工程还是出包工程,均应事先进行招商比价或招标,交财务部备查复核并转呈主管副总经理核准,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一)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副总经理指派专人负责招商比价。

(二)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制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其它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由行政部会同各使用部门负责,均应事先订立合同(协议),交财务部备查复核并转呈主管副总经理核准,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全部固定资产的购建均由财务部统一列支。

第三章 固定资产转移

第十三条 公司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各使用部门使用前,财务部会同行政部应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在公司内各使用部门相互拨转时,财务部会同行政部应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 行政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其完好及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行政部应制订具体操作流程,责成各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并按财务制度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八条 除以下情况外,公司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

(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

第十九条 公司固定资产采取平均法(又称直线法)进行折旧,以账面价值为准,其折旧年限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第二十条 公司为了维护或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改良或装修,其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统称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包括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 (一)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固定资产者属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二)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的,属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三)支出结果能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其延长时限在12个月以上,属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四)凡为维持固定资产的原始使用效能所需的维护费用列为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盘点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核算的真实性,财务部应会同行政部和各使用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对公司所有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编制《固定资产盘存表》,对账实不符的固定资产进行核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呈主管副总经理核准,经总经理批准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固定资产盘亏处理:按剔除保险公司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后的财产损失办理固定资产减损手续。

(二)固定资产盘盈处理:作为前期差错处理,按重置价值计价方式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应会同行政部和各使用部门每季

对固定资产抽点一次,抽点百分比以一年一周转为度。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主管副总经理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抽点时应会同财务部、行政部和各使用部门。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部会同各使用部门至少每半年应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适用或不需用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理,拟定处理意见,交财务部复核,并转呈主管副总经理核准,经总经理批准后出售。出售前,主管副总经理应指派专人对标售资产进行招商比价。

第二十六条 有关固定资产的出租,由财务部、行政部负责,均应事先订立合同(协议),并上报主管副总经理核准,转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因磨损、技术进步或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置。固定资产在年终盘点后统一报废,特殊情况下可申请专项报废。固定资产报废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行政部会同财务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上报主管副总经理核准,转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废。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后要及时进行财务、实物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关固定资产一切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拟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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