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医药采购中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来源:画鸵萌宠网


医药采购中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北海市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至今已有4年多。其间,相关部门多次发布文件,不断对其进行完善和规范。实践证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确实在降低药品虚高定价、制止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及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对其实行集中招标存在一定的难度,操作不规范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笔者自担任医院药品采购部门的负责人1年多以来,在具体工作中遇到许多棘手的、突出的和深层次的矛盾与问题。本文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其规范化管理提出建议。

1存在的问题1. 1药品招标过程存在的问题1. 1. 1招标联合工作组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北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严格按照卫生局、市招标办、市纠风办、市物价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的《北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进行。由市卫生局、市招标办、招标公司(中介代理机构)、卫生局所属的医疗机构等部门人员组成招标联合工作组,负责制定招标文件、咨询招标问题、整理投标文件及最后定标的讨论等整个招标过程的实施。联合工作组代表了全市所有医疗机构进行药品招标,对投标企业而言,是否中标,意味着能否进入北海市医疗机构。所以工作组人员责任重,且对专业知识有一定要求,否则很难开展工作。如看不懂英文药品专利、GM P证书,缺乏药理知识,对药物剂型和制备工艺不了解等,就很难客观地判断投标药品的质量。

1. 1. 2质量评标内容、评标专家打分缺乏一定的科学性药品招标对每一品规药品质量得分均采用定量评价办法,由随机抽取的专家打分评定。评标的原则是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每一品规的质量非常重要。

然而评标专家是由电脑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医学专家而言,对药品的质量标准,如剂型特点、制备工艺先进性等并不十分了解;就药学专家而言,对临床疗效可能并不十分了解。直接对投标产品打分,缺乏科学性。

1. 1. 3定标缺乏一定的公平性根据评标专家评定得出的质量、服务和信誉平均分加上计算出的价格分,由联合工作组根据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进行定标。在定标过程中,由于不同品种出现不同的情况,故很难制定统一的标准,使得定标缺乏一定的公平性。

1. 1. 4招标药品资料的录入缺乏一定的准确性招

标药品录入电脑的资料包括药品名称(通用名和商品名)、规格、剂型、单位、质量等级、政府限价、零售价、投标价、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投标人等内容,录入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招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公平性。若由非药学专业人员录入和校对招标药品的资料,则难免会因为不熟悉药品的名称、规格、剂型等而出错,更无法识别错误而及时更正,导致医疗机构在以后执行中标结果时遇到很大的麻烦。

1. 2供货企业存在的问题1. 2. 1配送不及时当医院发出采购计划之后,往往出现一些供货企业配送速度慢、效率低、周期长的问题。有的经三番五次催促还难以配齐,严重影响了临床治疗,甚至给患者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隐患。

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一般来说大致有:一是投标企业太多,中标品种过于分散,部分企业的中标药品被医院选中的品种过少且送货数量少,流通费用增大,得不偿失,供货企业不愿意送;二是一些品种价值太小,毛利率太低,无利可图,供货企业“很难”送;三是一些本身用量较少和紧缺的药品短时间内不容易配齐,供货企业没办法送;四是一些医院资信不好,长期欠款,往往是旧款未还,新款又欠,供货企业不敢送。

1. 2. 2随意撤标某些中标品种在配送途中被撤标,甚至有一些在未配送前就撤标,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破坏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的严肃性,也影响了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究其原因:一是极少数药品生产企业急于占领市场,投标时抱着先打进去再扩张的想法,以低价或赔钱的策略投标,中标后一算帐亏了本就撤标;二是由于一些药品生产企业委托药品经营企业代理配送,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供不上货源而撤标;三是极个别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在投标时就以砸价、捣乱和搅乱市场为目的,所以一中标就撤标。

1. 3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1. 3. 1只收费不管事每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结果公布以后,中介机构往往是收了费就完事,至于医院与药品中标企业是否签订合同、双方是否履行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出现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等等这些事项中介机构一概不管。这种带有明显利益要求的中介机构,如果纯粹是为了收费,那么有他无他都没有很大的存在必要。

1. 3. 2评标过程不够公开中介机构利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这个平台的优势,往往随意违规,实行暗箱操作,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少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在中标结果公布后,对于自己为什么会落标的原因不知情,对评标依据、评标过程更是一无所知,即便向有关部门投诉也鲜有回音,多数时候是石沉大海。而招标的结果并不令人信服,经常是一些报价高、品牌差的药品屡屡中标,而真正质量优、价格合理的产品却纷纷落标。

1. 4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1. 4. 1不按合同约定付款合同虽然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在收到货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货款,但真正能在3个月内付清款项的毕竟是少数医院,大多数医院付款都超过3个月,不少医院付款平均多在6个月以上,个别医院付款还在8个月以上。原因是目前大部分医院的地方财政补贴均不到位,医院要自筹资金求生存谋发展,难免会

在经济上出现暂时的困难而拖欠货款。一些中标企业由于医院的欠款多、时间长而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不堪重负而影响业务的正常运转,这也是造成无法供货或供货不及时的主要原因之一。

1. 4. 2退货要求不合理供货企业在按医院发出的采购计划供货后,一些品种由于医院方面的原因,如临床少用导致积压过期,或在本标期内用不完,下一标期因要执行新标而不能再用,医院就会要求向供货企业退回这些过期变质或在标期内用不完的药品。这种要求显然不合理,对供货企业有失公平,但很多供货企业为了与医院维持长期的业务来往,只好答应医院的要求,甚至有的供货企业在一开始就和医院达成这种协议,自愿承担这种损失。

1. 5监督部门存在的问题1. 5. 1监督机构不落实,监督人员不到位国家规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机构必须由相关部门联合组成,共同实施监督职责。但事实上,监督机构的许多具体责任并未落实,其原因在于,都认为并非自己的主业,故监督积极性不高,监督检查很难落实,更不用说查处力度的加强,监督往往是形同虚设。

1. 5. 2监督职能未充分发挥现在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只有“运动员”而没有“裁判员”,对招标、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约、履约、投诉等环节的全过程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缺乏严格公正的监督管理。长此以往,将会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这项利国利民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阳光工程进入误区。

1. 5. 3处罚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出现违反规定、违反程序、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处罚尚缺乏法律依据,导致长期存在的大量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退维谷。

2规范我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的建议

2. 1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联合工作组队伍联合工作组人员参与招标的全过程,除了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外,还要求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如本科学历,高年资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参加,以保证招标工作公平、公正。

2. 2根据投标品种适当调整评标内容和评标专家

药品招标品种很多,对一些品种而言,不必要全部按统一评标内容打分。另外,一家投标企业,一般均有几十个以上品规投标,但专家打的分数可能相差较大,也花费较长时间。为此,可根据不同品种,对评标内容适当调整,不必重复打分,从而节省评标时间。对随机抽取的专家,应根据其专业,选择熟悉的品种进行组合,保证评标的科学、公平。

2. 3先确定投标单位,再招标具体品种为解决每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投标单位太多,医疗机构负担太重的问题,不妨根据不同区域和医院用药规模状况,对投标企业进行限制;接着,面向社会公开竞标,从中选择实力强、规模大、信誉好、服务质量优的企业为投标单位;然后,再在这些投标企业中进行具体品种的招标。这样做,既可达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目的,又可达到减轻医院负担的效果。

2. 4允许中标企业相互委托配送,保证中标药品的及时供应为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对一些中标品种少、供货量少的企业,应允许这些企业委托经营状况较好的中标企业代理配送,合理收取代理服务费,这样既可减轻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的负担,又可保证中标药品的及时供应。以免多头供应,家家赔钱,无人送货的现象也可得以避免。

2. 5特殊药品品种特殊处理对于那些临床用量少、价值低的常用药品,以及针对性强、

毛利率低、采购难、保管难的一些“冷、背”药品,均不列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品种目录范围,而是由医院按自身与药品经营企业的合作情况自行选择确定供货单位,以保证药品及时供应,满足临床的医疗需要。

2. 6中介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收取中介费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介机构,要全程跟踪招标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不能只收钱不管事。应打破独家中介机构垄断的局面,由多家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中选取技术力量雄厚、售后服务好、信誉高、收费合理的药品招标公司作为中介代表机构,能真正履行职责,解决医疗机构和中标企业在执行药品招标采购合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让招投标双方对其收费和服务均感满意。

2. 7落实监督组织的责任北海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应尽快成立以政府纠风办为主,卫生、药监、工商、物价、社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全面参与的药品监督机构组织,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使长期以来表面上看谁都是监管主体,但具体落实时却谁都不去监管的无机构、无人员、无法工作、相互扯皮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2. 8制订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的有关政策,对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各方的违规、违纪行为,都要作出明确、详细、合理和可行的处理规定,做到有规可循、违规必究。对于轻微违规、违纪的初犯者,可给予不良行为记录,以起到警示作用;而对于那些长期、严重违反规定的,则要加大处罚力度。总之,必须尽快结束违规、违纪处罚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被动和滞后的局面。

2. 9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监管部门要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执行情况作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每年至少要全面检查2次,并将检查结果向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和单位通报。对违规、违纪的医疗机构、经营企业和中介机构,要给予媒体公布、通报、警示、警告、行政处罚、罚款、取消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资格等处理。而对于那些长期遵纪守法的

单位,则要进行通报表扬、信誉度加分等。总之,只有做到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解决过去优劣不分、奖罚不明的现象,才能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2. 10健全信用评估体系

有必要在每年选择一个恰当的时机,对医疗机构、投标企业、中介机构三方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操作、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综合、科学的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接受舆论和民众的监督,力求提高各自的自律能力。对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存在的问题,要运用党纪、行政和经济的手段进行干预和处理,为医药市场创建一个平等、和谐、持续、稳定的竞争环境,保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顺利开展。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