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作轻罪和无罪辩护。下面我公诉机关公诉理由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质疑,并对我方的辩护理由进行阐述,请法庭在判决时予以参考。
一、 首先,公诉机关的公诉词中存在以下漏洞,我一一指出。
第一,公诉机关所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不够严谨,不负责任。我想告诉公诉方的是,被告人李大国、王香秀虽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将当时的案件事实确实已经向法院如实交代,但其所交代的事实与公诉方起诉时依据的所谓的犯罪事实有诸多不同,公诉方在我方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没有推翻我方的证据,没有提出新的证据,而是依然坚持被告故意杀人的观点,这是对国家公诉权利的亵渎、对司法公正的藐视,和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在此,我希望法庭继续给公诉方和我方机会,将该案件事实明察,给被告人和被害人一个公正的交代。 第二、公诉方称李大国的故意行为明显,其依据是李大国的刀子是从裤兜掏出来的,并刺中赵玉田的胸腔部位,我对公诉方这样的逻辑表示质疑。理由如下:第一、公民进行正当防卫的时候,法律没有苛求公民在制止自己受到的不法侵害时所使用的工具来源。也就是说,在面对赵四一家现实的、正在进行的并足以危及李大国及其妻子王香秀的人身安全时,李大国和王香秀拥有利用身上以及周围可以利用的物品进行自我防卫。无论李大国的刀子是从裤兜里掏出的还是在地上捡来的,他都有权用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何况李大国的刀子只是平时也随身携带方便生活、工作的一个工具,根本蓄意谋害的意图。如果公诉方一再认为公民用身上的刀具进行防身也算是一种故意杀人的话,那么假如李大国面对的是一个杀人恶魔,是不是意味着他就得束手就擒,因为横竖都是一条死嘛!第二,对于李大国用刀刺中赵玉田胸部的行为,无法证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因为,李大国在面对赵四一家包抄殴打的情况下,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拿起刀子进行防卫,在这种场面混乱、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他的刀子不仅划伤人很正常,而且划到任何部位也都是非常正常的。因此公诉方用刺中胸部来证明主观故意的逻辑不够严谨。我有以下几点理由供法庭判决时予以参考:⑴赵家一家先前来挑衅,李大国开始一直没有理睬,并不想纠缠。(2)若李大国有杀人故意,他早在被打倒之前就有杀人的机会而不至于躲避。(3)李大国用水果刀扎人时,其正在面临赵四一家对其人身的不法侵害。(4)李大国防卫时并未注意到扎到哪里,也没意识到赵玉田伤势十分严重至于死亡。(5)李大国在张丽英抱着其腿时,在张丽英没有什么威胁的情况下,不仅没有进行行凶,反而告诉他到医院看看,如果李大国有杀人或者伤人的故意,这么好的机会他却为什么不用呢。 第三、公诉方将“李大国的损伤属于轻微伤,而李大国的行为却 造成了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作为确定李大国故意杀人罪行的依据,
证据不足,在逻辑上也有重大问题。辩护人认为,李大国虽然属于轻微伤,但是李大国头部、肩部、臂部、手上、膝盖、腿部等六个部位大大小小伤痕一共九处,足以证明李大国在打斗过程中受到赵四一家人包抄打击,而不是由被害人所称的,李大国没有受到赵四父子的伤害。至少,公诉方无法排除李大国在自己受伤时的行为与其造成的一死两伤的行为之间存在防卫与反击之间的因果联系,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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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方的定罪太过武断。
二、辩护人对犯罪人李大国的罪行进行分析。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李大国故意杀人、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李大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在本案中一方面被害人赵四一家存在主动挑衅等过错行为,另一方面李大国在事发后有主动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提出以下材料和意见,供法庭在判决时参考。 首先,公诉方认定事实不清。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李大国是防卫过当造成的过失杀人,而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根据双方认定的事实,赵四一家存在主动挑衅的过错,而李大国是在被赵四一家殴打、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拿起水果刀进行自我防卫,不具有造成他人伤害或是死亡的主观意图,最终造成了被害人死伤的结果属于李大国防卫过当造成的过失杀人。
2、李大国主观上并不存在杀人的故意。刚才我已经讲了李大国主观不存在故意的原因,在不赘述。3李大国的行为是防卫。理由如下:⑴赵家三人从7月3日下午开始就蓄谋挑衅、殴打李大国,李大国避开。⑵赵家三人包抄无故殴打李大国及其妻子二人。⑶李大国当时在斗殴中处于劣势。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后、李大国在事发后具有自首的意图和情节。
因此,根据以上事实、分析公诉机关列出的证据及本辩护律师本次提交的证据,可以得出:犯罪嫌疑人李大国防卫过当,本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可以减轻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李大国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致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律
师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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