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库存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库存物资管理,确定合理库存规模,优化库存结构,加快物资周转,减少库存积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库存物资是指为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工程建设需要,由物资供应部门采购入库、储存保管的物资。
第三条 物资供应部门对生产经营和工程建设库存物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储备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和工程建设企业。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物资装备部负责制定集中储备物资目录,建立统一的积压物资调度调剂信息平台,协调企业积压物资的调度调剂。对企业库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油田工程部、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炼油事业部、化工事业部、油品销售事业部等负责相应板块企业特殊储备物资目录的审定和待报废积压物资的审核。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库存额度指标的下达和考核、积压物资的减值、待报废积压物资的审批,制订调度调剂物资的结算方式。
第八条 企业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库存物资的平衡利库、储备管理、积压物资处置等,对物资需求计划提报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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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性进行考核。
第九条 企业要界定库存积压物资和资金占用责任主体,建立责任追究制。物资使用单位要及时准确提报需求计划,是库存积压物资的责任主体;生产、技术、机动、工程等部门负责物资需求计划的审核,是库存物资资金占用的责任主体;物资供应部门是无计划或超计划采购形成物资积压的责任主体。
第三章 库存物资管理
第十条 企业要加强需求计划管理,严格物资需求计划的编制、提报、审核和审批,确保需求计划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 企业物资供应部门要建立必检物资目录,加强物资入库前的检验,确保入库物资数量准确、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 企业物资供应部门要按照物资保管要求,合理利用仓储设施,对库存物资妥善保管保养,做到账实相符、质量状况良好。
第十三条 企业物资供应部门严格按照物资出库管理规定,办理物资出库手续。实物出库30日内仍未结算,ERP系统强行出库,财务部门挂应收款。
第十四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库存物资批次管理,定期开展清仓查库,分析库存状态,制订优化措施。
第十五条 企业要制订特殊储备物资目录,经总部相关事业部审定后实施储备。特殊储备是指用于抢险救灾、关键设备长周期事故件、采购周期较长的特殊材质物资等储备。
第十六条 企业要积极利用集中储备、区域联合储备优势,避免重复储备;要充分利用信息库存、供应商寄售等多种资源储备方式,减少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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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积压物资处置
第十七条 企业要加强积压物资管理,定期分析物资积压原因,制定积压物资处置措施。积压物资是指除特殊储备外,没有使用方向、因技术淘汰和损毁没有使用价值以及账龄一年以上的库存物资。
第十八条 积压物资处置主要包括调度调剂、改代利用、对外销售、报废处理等方式。
调度调剂。物资供应部门根据清仓查库情况,定期汇总可调度调剂物资明细,企业根据需求实施调剂。调剂物资必须专物专用,不得对外销售。
改代利用。物资供应部门根据需求计划平衡利库,定期发布积压物资目录,设计、生产、技术、机动、工程等部门在工程项目设计、生产检维修等过程中优先选用积压物资。
对外销售。物资供应部门对无法调度调剂和改代利用的积压物资,积极开展对外销售。
报废处理。物资供应部门要定期梳理待报废物资明细,按照审批权限,依据程序实施报废。报废物资经财务部门审批后,要及时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等方式,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企业也可结合实际,采用供应商回购、折价等多种措施,积极进行积压物资处置。
第十九条 对账龄超过12个月的库存积压物资,实行强制减值。
账龄超过12个月的,由ERP系统根据入库时间自动降价50%;账龄超过24个月的,自动降价100%。减值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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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转入积压物资调度调剂信息平台,积压物资账面跌价损失计入责任企业当期损益。
减值后的积压物资由责任企业按正常库存物资管理,因保管不善造成的丢失、毁损等,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库存物资的统计、汇总,数据上报要全面、及时、准确,不得漏报、瞒报。每季度分析库存情况,出现异常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将库存规模、积压物资责任主体、积压物资处置等纳入本单位经济责任制考核。建立积压物资处置考核奖惩办法,对改代利用、调度调剂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专项奖励。
第二十二条 物资装备部定期对企业库存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同时对积压物资改代利用和调度调剂成绩突出的企业专项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化股份公司防止物资积压优化库存结构的规定》(石化股份物〔2004〕113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库存调度调剂管理办法(暂行)》(石化股份物〔2009〕2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库存调度调剂奖励办法(试行)》(石化股份物〔2009〕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物资装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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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账龄超过12个月的库存物资,实行强制减值。
账龄超过12个月的,由ERP系统根据入库时间自动降价50%;账龄超过24个月的,自动降价100%。减值物资自动转入积压物资调度调剂信息平台,积压物资账面跌价损失计入责任企业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对油田板块有较大的困难,因为油田板块的物资储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是正常储备的物资一年不用就作为积压物资,时间太短了。油田板块在井下作业方面有很多不能预计情况,如井下复杂情况,井喷事故的发生,生产技术的变更等,都可能造成为该井准备好的各种物资的积压,而且造成物资积压时间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油田板块正常储备的物资应该考虑的时间要长一些,至少三年以上的物资才能作为油田板块的积压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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