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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认识错误的具体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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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认识错误的具体处理方法

作者:向智玲

来源:《各界·下半月》2019年第04期

摘要:法律认识错误,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是相对的概念。法律意识因人而异,每个人对于违法性的认识不同,常有法律认识错误而触犯刑法的案件出现。而对于违法性认识和故意的关系的学说较多,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方法也因之不同,本文主要阐述法律认识错误的具体处理方法。

关键词: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可避免性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行为时对行为的事实情况有正确认识,但对其行为的性质与法律后果所做的主观评价与刑法规范的评价不相符合。首先要区分出自然犯和法定犯,或者说区分出典型的自然犯以及法定犯和自然犯法定犯界限不明显的犯罪这两类。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强奸、杀人、放火等。因此典型的自然犯明显违背伦理道德,因而不用考虑认识错误的问题,即对于自然犯狭义的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这样做的好处有以下:

1.减少法官审判难度,增加司法公信力。对于明显的自然犯而言,因为明显违反伦理道德而被定义为犯罪,因而正常人都会认为这是一种犯罪,对于法官来说,不考虑法律认识错误是可以接受的,反而对于这种犯罪还考虑法律认识错误可能会纵容犯罪,使之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降低司法公信力。

2.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审判时间。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因此法定犯主要是违反行政、经济管理法规的犯罪行为,部分学者以加法洛的道德异常理论出发得出:法定犯应当是虽然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但是没有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严重损害的一类犯罪。因此在对于法定犯和自然犯法定犯界限不明显的犯罪,我们应该考虑其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其行为之违法。错误就是指现实与观念的不一致。所谓某行为是基于错误的,即意味着是“不知情”(没有认识)或“误解”(搞错了的认识)参加到行为的决定里来了。而法定犯指不以维护传统伦理道德为目的,而是侧重于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护。因为对于法定犯的成立不是所有人都能认识到。对于违法性认识采用的标准有一般人学说以及行为人自己的标准。笔者认为应该采用后者,因为对于某些事情一般人能认识到但是行为人自己却没有认识到,用一般人的标准要求行为人不合理,对于有些问题一般人没有认识到,而行为人却是能认识到,用一般人的标准要求行为人同样不合理。比如对于有关会计的相关法规一个考过了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人的了解程度肯定是远远大于一般人,这个时候用一般人的标准要求行为人肯定是不合理的,那么这个时候如果用行业标准即推定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业即知道相关行业法规合理么?笔者认为同样是不合理的,同样以会计行业为例,一个考过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人和一个只是临时顶替做会计的人对于会计行业相关法规了解程度肯定不一样。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违法性认识只能才用行为人自己的标准。而行为人自己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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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行为人的文化水平、所处环境、生活中所作所为所言等来考察,比如对于一些法定犯的犯罪分子是通过了某些资格考试的,比如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这些考试中都包含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因而在拿到这张证的时候就说明行为人已经学会了相关法律法规,因而可以认定其有违法性认识,因此,违法性认识要以行为人自己的标准。 对于没有违法性认识的行为人再考虑其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可避免性,对于没有违法性认识并且不具有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可避免性的行为人理所应该认为其无罪,但是对于没有违法性认识但是具有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可避免性的行为人应该减轻其责任,即比照具有违法性认识的人减轻处罚。而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可避免性的标准应该采用一般人标准或者所处环境标准。当行为人因为没有违法性认识而犯罪,就需要考察一般人或特定行业的人通常会不会有这种违法性认识,如果一般人都会有这种违法性认识错误,则说明这个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具有可避免性,这对于行为人判处无罪。这样做的好处有以下:

1.鼓励法律主体学习法律。假如法律主体真的漠视法律来以没有违法性认识逃避法律,但是还是有违法性认识的可避免性可能还是会带来刑罚,因而来鼓励法律主体去学习法律来尽量去避免刑事处罚。

2.有利于保障人权。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对于前文提到的以行为人标准确定的没有违法性认识再加上一般人标准确定的不具有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可避免性完全可以推定几乎所有人都没有认识到这是一种犯罪,如果还判处行为人刑罚是不公平的,反之判处无罪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3.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具有可接受性。对于没有违法性认识的法定犯,在缺乏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可避免性时完全可以推定其他法律主体遇到这种情况除非正好学习过相关法规,否则很难认识到这是一种犯罪,因此若对被告人判处刑罚,会使其他法律主体对刑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不利于司法權威。而法定犯相对自然犯来说,其侵害的法益大多是一种秩序,而侵害的对象是自然人或者国家等有比较明确的对象的比较少。因而对于被害人是自然人的可以采用民事责任解决,国家利益受损的可以采用单列一条没收违法所得的条款来解决。 【参考文献】

[1]刘明祥.刑法中错误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2]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3]丁成.法定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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