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公司法讲义

来源:画鸵萌宠网


公司法讲义

主要内容

第一章 公司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三章 有限公司的出资

第四章 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五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德任职资格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

第一章 公司的基本概念

一、公司的概念

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在中国,主要有两种形式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的特征

1

第一、财产独立

公司的财产是股东投资构成的。一旦办理了该财产权属转移手续,那么公司就对其享有权利,公司完全以股东投资形成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和合伙企业不一样。合伙企业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债务怎么办?那么就由合伙人来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就不能仅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1:那么公司的财产如果不够还债怎么办?

不够还了,到此为止,公司的股东不再拿自己的财产为公司承担这个偿债的责任,所以这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公司的财产有多少,还多少。

第二、公司是社团性企业

第三、公司是营利性的组织

三、公司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公司进行分类。

第一、按照公司股东的责任不同将公司划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公司就是对公司的债务先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偿还,当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和合伙是一样的。

2

两合公司是根据公司股东之间的约定一部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问题2:请问公司法中所提到的“有限”是什么意思?

“有限”在这里明确的是三个法律主体的关系。

三个主体是股东、公司和公司的债权人。

“有限”是指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在公司里指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即股东只以其出资额的多少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而股东与公司的债权人之间不发生任何关系,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向公司来主张权利,不能向股东来主张权利。

“有限”指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千万不要理解为公司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注:公司对债权人承担的无限责任)。

第二、按照公司的隶属关系划分,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设立了公司全部机构的公司即为总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按照公司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划分,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持有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并足以对该公司进行控制,那么其即为母公司,这

3

个控股程度不能理解为达到50%以上就控股,如果一个公司的股份很分散的话,达到1%就可能控股;反之,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所持有并受其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

母子公司之间都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子公司不隶属于母公司,它只是自己一部分股份控制在母公司的手里。原则上讲,母公司可以通过控股来影响子公司,可是不能直接来管理子公司,更换子公司的企业管理人员,也不能随便调拨子公司的资金。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它能够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它自己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资产。

四、公司权利能力限制

1、转投资限制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担保业务限制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编者注:对外投资董、股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编者注:对内投资股决议。

4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章 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

(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一般事项表决可以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重大事项(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表决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2、董事会(执行董事)——执行机关

有限公司3—13人,若不设董事会,可设执行董事一名。股份公司5—19人。

3、监事会(监事) —— 监督机构

不得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仅设1至2名监事。

4、经理 —— 辅助执行机关(非必设机构)

董事会(执行董事)聘任,执行董事可兼经理。

第三章 有限公司的出资

5

一、股东出资的规定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

2、货币出资比例: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出资期限: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出资的转让

1、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程序:

(1)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6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股东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有限公司的设立(见课件)

第五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7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

一、自愿解散

1、公司存续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 2、公司权力机关决定解散;3、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二、被迫解散

1、主管机关命令解散;

(1)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

(4)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在宽限期内仍不接受年检的;

8

(5)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6)公司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7)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情节严重的。

9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