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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民诉法解释》第460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
(一)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
(二)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
(三)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五)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修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
(一)利害关系人不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客观原因,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
(二)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 (三)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
(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伪造事实、证据的;
(五)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情形的; (六)其他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情形。 【理由】 正常情况下,没有谁会成天关注公示催告发出的公告。利害关系人的票据权利不因自己的疏忽而丧失。故应大幅度放宽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的条件。如果起诉条件太严,谁也不敢使用票据,不符合公示催告的立法目的。将公告期延后到票据支付日后,恶意申请人就不可能达到目的,利害关系人起诉的正当理由,仅为不知道公告事实或者知道公告事实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申报权利,以及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情形。
票据是流通证券,流通是其本质特征。票据的流通转让,有利于商品交易和融通资金。为保护票据合法持有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即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票据权利,否则人民法院将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即除权判决。除权判决的效力是使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从而恢复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但由于除权判决是根据失票人申请作出的,未经诉讼程序,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推定性,可能会存在申请人伪报票据丢失、任意申请公示催告,骗取除权判决的情形,如果允许这种情形存在,不但损害了真正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容易使持票人缺乏安全感,其结果是人人都不能安心地取得票据权利,而须经过各种途径调查后,才敢继受票据权利,影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影响商品交易和资金融通。
上述第四项、第六项即针对这种情形而设。第六项包括法院违反程序作出错误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存在足以影响利害关系人及时申报权利的瑕疵,止付通知未送达支付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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