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
我院将于2011年10月10日~11月20日开展2010~2011年度学院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第九届方冰奖学金、第七届“京润”助学金、第五届“浙商.佳元”奖学金、第五届“浙商.佳元”助学金评定工作,现将工作时间安排表及《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奖学金规定》等制度印发,请各系认真组织学习,做好本次评定工作。
特此通知
附:1、奖学金、助学金工作时间安排表 2、《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3、《海南政法职业学院2010~2011学年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细则》
4、《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第九届“方冰”奖学金评定细则》 5、《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第七届“京润”助学金实施细则》 6、《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第五届“浙商.佳元”奖学金评定细则》 7、《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第五届“浙商.佳元”助学金评定细则》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1
奖学金、助学金工作时间安排表
时 间 10月10日—13日 内容安排 学生本人申请 各中队民主评议和推荐各类奖学金、班主任、辅导员、 10月14日—10月24日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助学金侯军事教官 选人员名单。 10月25日—26日 10月27日—10月29日 审核、公示各中队候选人员名单 汇总、核实、公示全院侯选人员名单 审批各类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10月30日—11月5日 生干部、助学金获得者名单 11月20日
颁奖典礼 负责人 院领导 各系部负责人 学生处负责人 学院评审委员会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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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学生遵纪守法,勤奋学习,积极向上,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政治过硬、学业优良、作风正派、纪律严明的政法职业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的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文艺活动。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标准、等级和评定比例。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奖学金额及比例如下:
1、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元,比例为学生总数的4%; 2、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400元,比例为学生总数的8%; 3、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元,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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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思想、德育考评: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应为优秀(每学期操行评定分90分以上),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应为良好以上(每学期操行评定分80分以上)。
2、学习成绩:
(1)一等奖学金,各科成绩必须在80分以上或各科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
(2)二等奖学金,各科成绩必须在75分以上或各科成绩平均80分以上;
(3)三等奖学金,各科成绩必须达到70分以上或各科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
(4)考查科目的成绩折算为: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凡有一门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中等者,不予参评;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五条 凡在我院注册的全日制就读的在校生(含试点班),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突出者,均有参加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本学年奖学金评定: 1、因病、因事休学或停学者;
2、有旷课或学期缺课累计超过1/3总学时者; 3、学期内受处分尚未解除或通报批评者; 4、有一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第四章 评定奖学金的程序
第七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与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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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是:
1、个人申请,中队推荐。参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奖学金申请表》,以中队为单位,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操行评定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辅导员、班主任、军事教官签署意见报系部。
2、各系部综评认定。召开系部奖学金综评认定会议,结合学生综合表现,提出侯选名单,并将侯选名单向本系部同学公示,两天后如无异议,将候选人评选材料送学生处核实。
3、学生处核实、公示。学生处对各系部上交的候选人评选材料进行核实,提出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将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向全院同学公示,三天后如无异议,将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及评选材料送院评审委员会审定。
4、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定。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查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及评选材料,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5、表彰奖励。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表彰,并发给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五章 奖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九条 学院按规定提取的各项奖学金,由财务科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各项奖学金统一归学生处负责审核,报学院审批,财务科核准。学院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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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2010~2011
学年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细则
为了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发奋向上的精神,表彰和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根据《海南政法职业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试行)》,结合2010~2011学年度学生学业成绩和操行评定情况,特制定评定细则。
一、评选范围
凡在我院注册的全日制09、10级在校生(含试点班),符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
二、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 1、思想好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修养和文明礼貌;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克己奉公; (4)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5)本学年操行分为优秀。 2、学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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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虚心刻苦,勤奋认真; (2)一等或二等奖学金获得者;
(3)本学年旷课累计不超过4节课,迟到、早退不超过3次; (4)本学期内所请事假的累计,累计不超过40节。 3、身体好
(1)认真参加体育课、早操,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 (2)警、普体成绩在70分以上; (3)本学期累计病假不超过24节。 (二)优秀学生干部
1、学生干部主要指在中队、学生会、团委、团总支及系纠察队等担任主要职务的学生;
2、积极协助学院进行学生管理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积极主动;
3、热心为师生服务,关心校园建设,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以身作则地带领同学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
4、组织并完成好学院分配的各项任务; 5、本学年操行分为优秀; 6、警、普体成绩在70分以上; 7、各科成绩合格以上。
(三)已被评为三好学生的,不再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四)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选
1、10年下半年至今受过处分尚未解除者或通报批评者; 2、一学期违纪扣分累计达10分以上者。 三、评选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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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学生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不超过评选对象总数的20%。
四、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中队推荐。参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南政法职业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申请审批表》,以中队为单位,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操行评定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辅导员、班主任、军事教官签署意见报系部。
2、各系部综评认定。召开系部综评认定会议,结合学生综合表现,提出侯选名单,并将候选名单向本系部同学公示,三天后如无异议,将候选人评选材料送学生处核实。
3、学生处核实、公示。学生处对各系部上交的候选人评选材料进行核实,提出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将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向全院同学公示,三天后如无异议,将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及评选材料送院评审委员会审定。
4、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定。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查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及评选材料,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5、表彰奖励。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由学院表彰,并发给荣誉证书。
五、评定时间:2011年10月10日~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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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第九届“方冰”奖学金评定细则
为树立良好学风,激励我院学生崇法尚德、求知求实、勤奋学习、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根据《方冰奖学金评定奖励办法》(二00七年六月修订),结合2010~2011学年学生学业成绩和操行评定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参评对象
我院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09、10级(含试点班)在校学生均可参加。
二、奖学金名额及奖金
“方冰”奖学金本次评定奖励优秀学生的名额为100名,获奖学生每人发给获奖荣誉证书和奖学金1000元。名额分配如下:
系别 名额 合计 应用法律系 36人 政法管理系 22人 100人 公共安全系 30人 信息技术系 12人 三、 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思想进步;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生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自觉遵纪守法和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业成绩优良。各科成绩合格以上,平均分在80分以上(考查科目的成绩折算为:优90分、良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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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70分、及格60分)。
3、思想政治表现、道德修养、组织纪律、学习态度、社会实践、劳动卫生等6个方面的综合操行好。学生操行评定成绩每学期在80分以上,没有不良行为(没有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
4、考核分由操行分和学业分组成,操行分占40%,学业分占60%(考试科目总分×60%+考查课总分×40%折算各科成绩总分后,按60%计算学业成绩)。
四、评定办法 1、评定步骤
(1)个人申请,中队推荐。参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方冰奖学金申请表》,以中队为单位,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操行评定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辅导员、 军事教官签署意见报系部。
(2)各系部综评认定。召开系部奖学金综评认定会议,结合学生综合表现,提出候选名单,并将候选名单向本系部同学公示,三天后如无异议,将候选人评选材料送学生处核实。
(3)学生处核实、公示。学生处对各系部上交的候选人评选材料进行核实,提出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将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向全院同学公示,三天后如无异议,将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及评选材料送院评审委员会审定。
(4)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定。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查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及评选材料,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5)表彰奖励。获奖学生由学院表彰,并发给荣誉证书及奖金。
2、评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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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要严格掌握条件标准,如各中队符合评选条件的个人较多,则优中选优,不得突破限评名额。
五、组织领导
1、学院成立“方冰”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评奖工作。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捐赠人、院长担任,副主任由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办公室、学生处、团委、教务处和各系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评选和颁奖的组织工作和日常事务。
2、各系部成立奖学金工作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成员由系部主任、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系部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军事教官、学生代表组成,系部主任任组长。
3、各中队成立奖学金工作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获奖学生名单推荐、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成员由班主任、辅导员、教官、中 队学生代表组成,班主任(辅导员)为组长。
七、奖学金评定时间:2011年10月10日~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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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第七届“京润”助学金实施细则
为做好2011年第七届“京润”助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根据《京润助学金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适当帮助品学兼优、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贫困学生解决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
学习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在校特困生。 二、资助名额、金额
“京润”助学金本次评定资助优秀贫困学生50名,受助学生每人受助金额1000元。各系部名额为:
应用法律系:18名 政法管理系:11名 公共安全系:15名 信息技术系:6名 三、受助条件
申请“京润”助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1~6条规定中的一条,同时符合7~9条规定的条件。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原则上要求乡镇、街道以上贫困生证明函),并列入贫困生档案的学生。
2、父母双亡,经济无依靠的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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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父母年岁已高,或因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家庭。
4、贫困地区和下岗工人家庭,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标准者。
5、因天灾人祸,靠政府救济和社会资助的家庭。
6、多子女读书,负担过重的家庭,在校学习期间因病住院、治疗费用过高、家庭又无法负担者。
7、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不使用高档手机等非学习、生活必需品。
8、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合格以上,新生参考入学成绩。 9、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道德品质优良,无违纪处分,学生操行评定考核分每学期85分以上。
四、评选方法
1、个人申请。由贫困学生本人向所在中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商.佳元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本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有效证明材料。
2、中队推荐。在班主任、辅导员、军事教官主持下,在中队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推荐受助学生名单报所在系部初审;
3、各系部综评、公示。系部在考察的基础上,召开系部综评认定会议,提出受助学生名单,并将受助学生名单向本系部同学公示,三天后如无异议,将受助学生评选材料送学生处核实。
4、学生处审核、公示。学生处对各系部上交的受助学生评选材料进行核实,提出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将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向全院同学公示,三天后如无异议,将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及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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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送学院评审委员会审定。
5、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定。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查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及评选材料,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五、组织领导
1、学院成立“京润”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评定工作。院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捐赠人、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办公室、学生处、团委、教务处和各系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评定的组织工作和日常事务。
2、各系部成立助学金工作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成员由系部主任、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系部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军事教官、学生代表组成,系部主任任组长。
3、各中队成立助学金工作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受助学生名单推荐、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成员由班主任、辅导员、教官、中队学生代表组成,班主任(辅导员)为组长。
六、管理和要求
1、受助的特困学生,在受助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受助资格:
(1)受学校纪律处分者尚未解除者(含通报批评),学生操行评定考核成绩低于85分者;
(2)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3)吸烟、酗酒或任意挥霍资助款等不良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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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隐瞒真实情况申报“京润”助学金的学生,如家庭条件不困难及其他弄虚作假者,停发助学金并追缴回已发助学金,情节严重者,按《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学生奖惩规定》处理。
2、受助学生应与资助方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向资助方汇报生活和学习情况,向资助方以示谢意,履行参加资助方或学校组织的相关公益活动的义务。
七、助学金评定时间:2011年10月10日~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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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第五届“浙商.佳元”奖学金奖励评定细则
为树立良好学风,激励我院学生刻苦钻研、勤奋学习、开拓创新、积极进取, 根据《浙商.佳元奖学金奖励评定办法》,结合2010~2011学年学生学业成绩和操行评定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参评对象
我院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09、10级(含试点班)在校学生均可参加。
二、奖学金名额及奖金、名额分配
1、“浙商.佳元”奖学金本次评定奖励优秀学生的名额为195名,金额15万元。分为三个等级,各等奖学金名额及金额如下: 一等奖学金:50名,奖励额度1000元;
二等奖学金:65名,奖励额度800元; 三等奖学金:80名,奖励额度600元。
2、按各系部08级、09级在校生比例,名额分配如下:
系别 等级名额 合计 应用法律系 一等:18人 二等:24人 三等:29人 政法管理系 一等:12人 二等:14人 三等:18人 195人 公共安全系 一等:14人 二等:19人 三等:23人 信息技术系 一等:6人 二等:8人 三等:10人 三、评定条件
1、政治思想品德素质:热爱祖国,思想进步;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生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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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和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操行考评应为优秀(每学期操行评定分90分以上),三等奖学金获得者操行考评应为良好以上(每学期操行评定分80分以上)。
2、学习成绩: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业成绩优良。 (1)一等奖学金,各科成绩必须在80分以上或各科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
(2)二等奖学金,各科成绩必须在75分以上或各科成绩平均80分以上;
(3)三等奖学金,各科成绩必须达到70分以上或各科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
(4)考查科目的成绩折算为: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
四、评定程序与方法 1、评定步骤:
(1)个人申请,中队推荐。参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浙商.佳元奖学金申请表》,以中队为单位,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操行评定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辅导员、 军事教官签署意见报系部。
(2)各系部综评认定。召开系部奖学金综评认定会议,结合学生综合表现,提出候选名单,并将候选名单向本系部同学公示,三天后如无异议,将候选人评选材料送学生处核实。
(3)学生处核实、公示。学生处对各系部上交的候选人评选材料进行核实,提出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将拟定获奖学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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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院同学公示,三天后如无异议,将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及评选材料送院评审委员会审定。
(4)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定。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查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及评选材料,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5)表彰奖励。获奖学生由学院表彰,并发给荣誉证书及奖金。
2、评选要求:评选要严格掌握条件标准,如各大队符合评选条件的个人较多,则优中选优,不得突破限评名额。获“浙商.佳元”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参加“方冰”奖学金的评选。
五、组织领导
1、学院成立“浙商.佳元”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评奖工作。院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捐赠人、院长担任,副主任由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办公室、学生处、团委、教务处和各系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评选和颁奖的组织工作和日常事务。
2、各系部成立奖学金工作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成员由系部主任、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系部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军事教官、学生代表组成,系部主任任组长。
3、各中队成立奖学金工作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获奖学生名单推荐、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成员由班主任、辅导员、教官、中队学生代表组成,班主任(辅导员)为组长。
七、奖学金评定时间:2011年10月10日~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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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第五届“浙商.佳元”助学金评定细则
为做好2011年第五届“浙商.佳元”助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根据《浙商.佳元助学金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鼓励我院贫困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帮助品学兼优、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
学习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在校特困生。 二、资助名额、金额
“浙商.佳元”助学金在得到捐助的年度内每年评定1次;每次评定资助优秀贫困学生50名,受助学生每人受助金额1000元。各系部名额为:
应用法律系:18名 政法管理系:11名 公共安全系:15名 信息技术系:6名 三、受助条件
申请“浙商.佳元”助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1~6条规定中的一条,同时符合7~9条规定的条件。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原则上要求乡镇、街道以上贫困生证明函),并列入贫困生档案的学生。
2、父母双亡,经济无依靠的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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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父母年岁已高,或因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家庭。
4、贫困地区和下岗工人家庭,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标准者。
5、因天灾人祸,靠政府救济和社会资助的家庭。
6、多子女读书,负担过重的家庭,在校学习期间因病住院、治疗费用过高、家庭又无法负担者。
7、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不使用高档手机等非学习、生活必需品。
8、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合格以上,新生参考入学成绩。
9、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道德品质优良,无违纪处分,学生操行评定考核分每学期85分以上。
四、评选办法 评选步骤:
1、个人申请。由贫困学生本人向所在中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商.佳元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本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有效证明材料。
2、中队推荐。在班主任、辅导员、军事教官主持下,在中队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推荐受助学生名单报所在系部初审;
3、各系部综评、公示。系部在考察的基础上,召开系部综评认定会议,提出受助学生名单,并将受助学生名单向本系部同学公示,三天后如无异议,将受助学生评选材料送学生处核实。
4、学生处审核、公示。学生处对各系部上交的受助学生评选材料进行核实,提出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将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向全院同学公示,三天后如无异议,将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及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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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送院评审委员会审定。
5、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定。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查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及评选材料,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五、组织领导
1、学院成立“浙商.佳元”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评定工作。院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捐赠人、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办公室、学生处、团委、教务处和各系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评定的组织工作和日常事务。
2、各系部成立助学金工作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成员由系部主任、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系部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军事教官、学生代表组成,系部主任任组长。
3、各中队成立助学金工作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受助学生名单推荐、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成员由班主任、辅导员、教官、中队学生代表组成,班主任(辅导员)为组长。
六、管理和要求
1、受助的特困学生,在受助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取消受助资格:
(1)受学校纪律处分尚未除者(含通报批评),学生操行评定考核成绩低于85分者;
(2)考试中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3)吸烟、酗酒或任意挥霍资助款者等不良行为者; (4)对隐瞒真实情况申报“浙商.佳元”助学金的学生,如家庭条件不困难及其他弄虚作假者,停发助学金并追缴回已发助学金,情节严重者,按《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学生奖惩规定》处理。
2、受助学生应与资助方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向资助方汇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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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和学习情况,向资助方以示谢意,有义务参加资助方或学校组织的相关公益活动。
3、获“浙商.佳元”助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参加“京润”助学金的评选。
八、助学金评定时间:2011年10月10日~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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