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评估审查要点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有效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我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技术评估审查要点如下:
一、审查公众参与形式的适用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有多种形式。书面问卷调查是征求公众意见的最主要形式之一。
对于群众和单位反映强烈的项目,还可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及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若通过录音、拍照、现场记录、网上问卷调查及电话咨询等方式来辅助完成公众参与的,应在环评文件中作相应的解析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公众调查对象的代表性。
无论采用何种公众意见调查方式,其调查对象(调查范围、数量等)都必须能充分、客观地反映建设项目环境(含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内公众的意见和诉求。
采用问卷调查方式的公众调查对象应包括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其位于项目环境(含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数量均不得少于70%,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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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包括离建设项目最近环境敏感点的公众(个人和单位);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公众调查有效样本数不应少于50份;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需要开展公众调查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公众调查有效样本数应不少于30份。
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其他方式的公众调查对象的范围及数量等应符合《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要求。
三、审查公众调查表设计的科学性。
公众调查表形式、内容的设计将直接影响到调查的质量和效果。 公众调查表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概况、建设项目有利的或可能潜在不良环境影响、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主要环评结论等项目信息,且必须与环评文件相关内容一致。
公众调查表还应调查公众的基本资料,个人公众至少应包括姓名、从事职业、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至少应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并须加盖公章。
公众调查表设计的问题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应调查在采取各项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公众对项目建设和选址的基本态度(如反对,应要求其说明理由;如有条件下的赞同,应要求其说明赞同的条件),以及对项目有何意见和建议。
四、审查公众调查信息表的有效性。
公众调查信息表必须真实且具有可复现性。信息虚假、无法回访的公众调查表作无效处理。
技术中心随机对公众调查信息表进行有效性抽查核实,不合格则要求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重新进行公众参与,且对其环评文件作退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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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查公众参与结果分析的准确性。
公众意见应按照个人、单位、专家等类别进行合理分类统计分析,并进行综合评述。
环评单位及建设单位要积极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及建议,对公众的反对意见,应通过口头或电话或书面等方式回应;环评文件中要有对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六、审查公众参与两次公示的规范性。
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须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要求采用公众媒体发布、张贴布告等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两次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后七天内进向公众公开环评基本信息,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在编制环价文件过程中,必须向公众进行第二次环评信息公开(简本公示),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两次公示的内容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执行,公开的信息必须与环评文件的相关内容一致,且须有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的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七、审查公众参与材料的完整性。
建设单位在委托技术中心进行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时,应提供以下公众参与材料。资料不齐全的,作退件处理。
提供向公众发布信息公告的证明材料;受项目影响敏感点张贴布告的清晰可见的照片;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进行问卷调查时的照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应提供公告的网站链接及公告的截图及其他相关的公告材料;公众参与意见征询调查样表(包括个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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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公众反馈意见的相关材料:有代表性的个人、专家及单位的调查意见表的复印件;持反对意见公众的调查意见表复印件;以及公众调查信息表(包括个人、专家及单位的信息)。
八、审查公众参与地方有关要求的相符性。
对于不符合地方公众参与有关要求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中心作退件处理,并要求其补充公众意见调查。如我局要求:所有餐饮业(排气筒)距离居民集中区20米以内的在环评阶段必须进行公众意见调查。
以上技术评估审查要点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可参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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