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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追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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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追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第二条 一般安全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由项目经理或安全副经理主持,项目部其他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进行事故追查,其结果及处理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第三条 如遇危及人身安全或给设备和工程质量造成严重损害的特殊情况,有关负责人要先处理现场,防止事故继续扩大,再进行追查处理。

第四条 参加人员应有:事故当事人所在班组成员、当班验收员、专职安全员、安全副队长、队里主管技术员、技术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项目经理。

第五条 追查事故要实事求是地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严明公正地分析事故的责任,并有的放矢的制定、贯彻预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第六条 如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忽视安全工作、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措施、不及时报告,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安监员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遭打击报复,要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并加重处罚。

第 事故发生后,当事者如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则加重处罚。

第九条 所有事故追查均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存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机关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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