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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和谐社会到和谐世界中国宗教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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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RELIGION价值体系引导下,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第三、如何认识宗教问题的特殊性和宗教事务的社会性的关系?在我国,信仰宗教的只是少数,宗教问题具有特殊性。但是,宗教问题的特殊性并不必然否定宗教事务的社会属性。宗教事务是社会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般社会事务的共性,因此,在对待信教群众、处理具体宗教事务时,要遵循管理一般社会事务的方式、方法,淡化意识形态和政治色彩。二、 以和谐的理念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第一、要真正转变观念,增强法治意识。法治首先表现为一种理念和观念,法治国家需要相适应的理念和精神支撑。没有深厚的法治理念,也就不可能有成功的法治实践。长期以来,我们主要依靠政策管理宗教事务,形成了既定的思维习惯、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具有很大的惯性。因此,这种转变并不那么容易,而是一场革命性的变革。第二、要加快推进宗教法制建设进程。有法可依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前提。1994年和2004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事务条例》,为宗教工作的法治化奠定了重要基础。国家宗教局和各地宗教工作部门以及全国性宗教团体,应结合实际,针对不断变化发展的新情况,抓紧制定配套衔接的细则、制度,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宗教法制体系。第三、要努力提高宗教工作干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宗教工作主要是做人的工作。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通过调查研究,深入探索新的历史条件下宗教方面矛盾的规律和特点,努力探寻正确处理矛盾的新思路、新方法,针对具体实际,立足于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增进理解、化解矛盾,有效调动积极因素。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有情操作,眼里有“人”,心中有“情”,防止目中无“人”,无动于衷。

三、 以和谐的标准衡量宗教工作和谐社会是人类千百年来追求的理想目标,也是十六届六中全会确定的我们党的奋斗目标。这种“和谐”不是脆弱的、低效率的、难以持续的、同质的、静态的完善,而是长久的、充满活力的、尊重差异性和包容多样化的动态的协调。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宗教工作部门要把维护宗教领域和睦、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工作422006-11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思考问题、开展工作的价值取向,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标准。

从和谐社会到和谐世界中国宗教界的努力

 国家宗教局外事司司长 郭  伟

从和谐社会到和谐世

界,构成了中国和平发展的“双和模式”,在国内外得到了积极回应与评价。中国宗教界为实践和推进这一“双和模式”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在国内,积极参与和谐社会建设;在国际

上,高扬和平旗帜,倡导宗教宽容与对话,呼吁共建和谐世界。

一、中国宗教间和谐共处的宝贵经验中国传统文化中“尚和”的理念渗透和反映到了各个宗教的信仰与实践当中。五大宗教虽渊源不同,教义有别,但都植根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土壤当中,其经典教义中都包含着丰富的和谐思想,都主张和平,追求和谐。与此同时,各大宗教在自身发展中,还积极探索如何处理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如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例如,基督教为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以圣经当中神人和好的核心内容为基础,积极开展神学思想建设,不仅有利于促进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关系的和谐,也有利于不同文明、宗教及信仰间增进了解,实现宗教和睦。

中国文化中有着悠久的“和而不同”传统,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彼此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这一传统在中国各宗教关系及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当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中国各大宗教相互尊重、地位平等、和谐共处,从未发生过宗教纷争,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间也彼此尊重,团结和睦。中国的宗教界与社会其他各界群众一道共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为世界不同种族、文明、文化、宗教及信仰间的和谐共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树立了很好的典范。

二、中国宗教界对和谐世界的关切与实践和谐世界的建设需要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努力,需要各种文明、宗教都来发挥积极作用。中国

CHINA RELIGION各大宗教正在为此做出自己的努力,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地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开展交往,目前已同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团体或人士建立了友好联系,参加了众多的国际宗教和平组织和会议,与其他国家的宗

教组织与人士开展对话与交流,表达中国宗教界对世界和平与和谐的关切。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佛教界根据赵朴初居士提出的中韩日三国佛教“黄金纽带”关系的构想,于1995年创立了“中韩日三国佛教友好交流会议”,为中韩日三国佛教开展对话与合作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平台。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宗教界继续参与多边的宗教对话。中国五大宗教领袖于2000年共同出席了在联合国召开的“宗教和精神领袖世界和平千年大会”。以佛道教为主组团参加了在哈萨克斯坦召开的两届世界与传统宗教领袖大会。中国宗教界先后组团参加了在印尼与塞浦路斯召开的亚欧会议不同信仰间对话会议,并积极筹备、参加将于2007年在中国主办的第三届亚欧会议不同信仰间对话会议。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以“和谐世界,从心开始”为主题,中国在杭州成功举办了首届世界佛教论坛,既提出了自己对构建和谐世界的主张,也为开展与其他各国佛教界的对话与交流搭建了一个开放的平台。我们相信,在携手共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的理念下,中国宗教界将会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世界作出更大的贡献。

之间的和谐,推动和促进全社会的和谐。可以说,“没有宗教的和谐,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宗教是社会的子系统,它与社会这个大系统以及其他子系统之间都存在着一种互动的关系。唯物史观虽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也承认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宗教对社会发展环境的适应,也不是简单的被动的适应,宗教的适应过程也是宗教发挥其特有功能,作用于社会,影响社会发展的过程。近年来,中国各宗教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对宗教教义进行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政府也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多做修桥补路、扶危济困等善行善举,积极从事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发掘宗教文化中丰富的文化资源;挖掘和发挥宗教中弃恶扬善等道德因素;发挥宗教对信教群众的心理慰藉和心理调节作用。特别是在市场竞争激烈、相当一部分人感到心理失衡的情况下,宗教对于稳定情绪、调节心理、缓解社会矛盾和冲突,可以发挥很大的积极作用。

当前,中国内地已进入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更复杂、更突出,伴随而来的是信仰危机和道德失范。人们需要道德规范,社会呼唤价值回归。另一方面,构建和谐社会已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构建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

从社会学上讲,宗教有社会整合、社会控制、心理调适(心理慰藉)、文化交往等诸多功能。特定宗教的这些功能可能是在历史上、可能是在某些特定的文化背景中、可能是对某一部分群体起作用,但在社会充分世俗化的今天,某种宗教在某个特定文化环境中是否还具有这些功能,这些功能能否得到真正的发挥,都不是不证自明的,都需要宗教以自身的独特品格、对承担责任的认知以及对发挥作用所必需的资源的掌握等来证明。在社会世俗化大趋势中,独特的超越品格需要保持;在信仰迷失、道德失范的社会转型期,对社会的责任要承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发挥作用的方式要学习。作用的发挥有时需要自信,需要自觉,需要自律。宗教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究竟能发挥多大的积极作用,这不仅需要社会提供一定的条件和环境,更需要宗教内部对其自身社会责任2006-11适应与超越

——宗教与社会关系初探

 国家宗教局研究中心主任   张训谋

《决定》把和谐社会建设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

有的和谐社会。

我认为,宗教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和途径,

就是首先要做到宗教内部的和谐;通过宗教自身的和谐和宗教间的对话,促进和推动宗教之间的和谐,包括信仰不同宗教群体之间的和谐;通过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包括与不信仰宗教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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