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委托合同范文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置________________事务的。 第二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委托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终了。 第四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 受托人存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 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及方式____________
第七条 委托人缴付受托人处置委托事务所下载用的时间、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中止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约争议的化解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化解;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协商或协商未成的,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化解;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控告。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并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继续执行。 委托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受托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盖章):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恳请在序号前踢)
a.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代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b.内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代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c.税务登记等手续(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财政登记、统计登记、劳动人事登记、社保登记、地税登记、国税登记);代理费____元人民币 d.通常纳税人备案;代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e.外商独资高新技术企业立项审批、工商登记注册;代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f.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立项审核、工商登记注册;代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g.企业变更登记、改制登记、内、外资互转变更登记;代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h.网上申报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核查;代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i.网上申报新产品(黄卡)认证;代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j.软件产品著作权备案;代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k.双软认定(软件产品认定、软件企业认定);代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l.申报自营进出口权代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申报财政、统计月报;代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n.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收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2.甲方负责管理向乙方提供更多主办权企业的完整材料、有关资料、计算机用户名及密码,并确保在程序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盖章、盖章。 3.甲方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负责管理向甲方提供更多所须要材料目录,负责管理整理和草拟主办权企业的有关文件,并负责管理提供更多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
5.乙方应在甲方提供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尽快完成申办材料的起草、组织、上网、装订、催办等工作,并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委托代理事项。
6.甲方在委托代理的同时应付给乙方委托事项总金额的50%款项,甲方在获得工商资格证或其他委托事项顺利完成后,再交纳乙方其余款项。 7.甲方可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a.以汇款方式流至乙方帐户,并及时将汇票或电子邮件给乙方; b.以支票或现金方式直接到办公地点支付和结算。 8.即行特定情况或合约未尽事宜,双方自行协商化解。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委托事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受托方授权受托方办理有关购买________的各项事宜。 二、委托许可范围(委托权限) 1.购买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的购得价应掌控在人民币________万元________之间。 3.所购须为________________,不得为________________。 4.其他 三、委托报酬
受托人方例如按合约签订合同圆满完成委托事宜,委托方保险费报酬人民币_____万元;如果在委托期限内没能顺利完成全部委托事宜,则按每购得_____排序做为报酬;如果在委托期限内没能出售至任何_____,则仅保险费劳务费_____人民币。 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费用
根据实际所需之建议,受托人方顺利完成委托事项所所需的费用凭有效率开支凭证由委托方不予缴费,但是最低数额限量在人民币__________之内,少于的费用部分由受托人方自己经济负担。
五、各项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委托酬金在受托人方顺利完成委托事宜后_____日内一次缴付。
其他完成委托之必要费用先由受托方垫付,每星期五结算一次所有费用往来均通过银行结算。
六、委托许可期限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七、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方在合同生效之后,对受托方在授权范围内的活动可以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但不得任意干涉,双方遇有问题可以随时研究协商。
2.受托人方应认真负责行使委托方授与的权利,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与第三方蓄意通谋,蒙骗委托方。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化解;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协商或协商未成的,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化解: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控告。 九、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 乙方: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办/代理甲方之_bisotoun项目设计院、厂家技术协调 _会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主办的 _bisotoun项目设计院、厂家技术协同_会议全部交由乙方主办。具体内容时间地点由甲方通告。 二、合同价格及乙方服务范围: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此次会议服务合约价格为人民币¥,.00(壹滚伍万元T5800),此价格涵盖此次会议服务期间所有费用,除此之外,乙方严禁向甲方缴纳任何其他费用。 2、乙方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礼仪及招待; 2)会议交通; 3)会场布置; 4)会议餐饮安排; 5)会议秩序保持;
6)会议秘书服务; 7)会议代表住宿精心安排; 8)会务考察安排;
9)来往票务服务及站场接载; 10)财务协助。
以上服务范围内具体内容事宜,由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具体内容办理,且乙方应当及时、无条件继续执行,否则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晚点、耽误情况在总合同价中不予计入。 三、双方确认,以上预定及服务属于不可撤销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协议立即生效。
四、双方证实,所有服务费用由甲乙双方核算普遍认可,甲方在会议顺利完成后7日内将款项缴付给乙方
五、仲裁 双方约定,如果对本协议执行出现争议,将协商解决。 六、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共同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拓展写作
关于委托合同的司法解释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就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合同,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事务的合约。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合同概念的规定。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约,就是指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拒绝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合同类型,早在古代巴比仑汉漠拉比法典中,就对委托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以后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的 “民法”对委托合同也都作了规定。委托合同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它可产生于任何一种民事主体之间,它可以在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缔结; 可以为概括的委托,也可以为特
别的委托。委托合同的目的是有利于生产经营,方便人们日常生活,加强国际经济贸易的联系。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一般不适用委托合同,如收养关系的建立或终止、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立遗嘱、结婚、收养子女等。 1.委托合同的特征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委托合同就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约委托人与受托人在签定委托合同时不仅必须存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则表示,而且还要存有受托人拒绝接受委托的允诺,即为允诺是否同意着委托合同与否设立。委托合同自允诺之时起至生效,无须以履行合同的犯罪行为或者物的交货做为委托合同设立的条件。
委托合同成立不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口头、书面等方式都可以。
委托合同经要约收购允诺后合约设立,无论合约与否有偿,委托人与受托人都必须分担适当的义务。对委托人来说,委托人存有向受托人预付处置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约时除了缴付受托人报酬等义务。对受托人来说,受托人存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亲自处置委托事务、交予委托事务所获得财产等义务。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应以当事人双方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与难易程度协商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2.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委托合同的目的是受托人处置委托人的事务。关于“事务”的表述,轻易关系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对此,日本民法典第 条和条规定,仅限于法律犯罪行为,方能为委任合约之标的。就法律犯罪行为以外的事务所设立的合约,称作“科东俄”委任合约,准用委任合约的规定。
本条虽然未对受托人办理事务的内容作具体解释,但依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只要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事务,委托人均可请受托人办理,既包括实体法规定的买卖、租赁等事项,也包括程序法规定的办理登记、批准等事项,还包括代理诉讼等活动。但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委托他人代为销售、运输毒品、淫秽物品等,或者按照事务的性质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的事务,如与人身密切联系的婚姻登记、立遗嘱等。
3.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处置委托事务在合同法草拟过程中,对于委托合同与否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置委托事务,存有相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指出,委托合同应规定受托人以委托人而非自己的名义展开活动,这样,也能摈弃和行纪合约的关系。另一种观点指出,委托合同不应当规定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处置委托事务。委托只牵涉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牵涉第三人;代理则牵涉代理人、被代理人及第三人三方的法律关系。委托就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例如代理、行纪、居间等均由委托而产生。委托合同就是一
基础合约,法律应予以专门规定。合同法基本接纳了后一种观点,侧重于化解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释义】本条就是对委托权限的规定。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以委托人指示的权限为准。以受托人权限范围为标准把委托划分为两大类,即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分割特别委托与归纳委托的意义是,并使受托人能明晰自己可以专门从事哪些代理活动,也并使第三人晓得受托人的身份和权限,并使之存有目的、存有选择地签定民事合约,以避免因代理权限不明晰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出现了纠纷,也易于根据代理权限确认当事人之间的相互责任。
特别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的委托。特别委托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2.赠与。由于赠与属于无偿行为,所以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3.和解。在发生纠纷后,有关人员在处理问题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彼此作一定的妥协与让步,以终止争执或者防止争执的协议,它包括民法上的和解或者诉讼法上的和解,以至破产法上的和解;4.诉讼。当事人就有关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5.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发生争执时,不诉请法院判决,而是提请仲裁机构判断,其效力同法院的判决一样。受托人接受特别委托时,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采取一切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必要的合法行为。
归纳委托就是指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置一切事务的协议。比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置其交易业务或出租业务的所有事宜,即为就是归纳委托。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释义】本条就是对委托人应预付费用及偿还债务费用的规定。
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事先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补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的费用。 1.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
由于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受托人对于费用没有垫付的义务,预付费用可以说是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应当先预付诉讼费。因为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支出的,它与
合同约定的报酬不是一个概念。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条规定:“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请求,应预付处理委任事务之必要费用。”
对于委托人缴付的预付款,如果委托事务处理完毕,还有余下,受托人应退还给委托人。
2.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支出必要费用的义务
由于受托人处置委托事务应由委托人事先预付费用,受托人就没退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退还了,则存有命令偿还债务的权利,即为受托人为处置委托事务所退还费用,委托人应偿还债务。应把委托人缴付报酬与偿还债务处置委托事务所应当经济负担的费用二者区别。偿还债务处置委托事务的费用不是对价关系。所谓必要费用,比如说差旅费用、有关财产的运输费、仓储费和、交通费、邮费等等。受托人处置事务所开支的费用,不仅可以存有金钱开支,有时也会有物的消耗。至于推论费用的开支与否所需,应依据所委托事物的性质及处置时的具体情况定出。何为“必要”,其标准就是什么,我们指出,支出费用的合理原则需从三个方面考量,其一,轻易性原则。受托人开支的费用应与所处置的事务存有紧密联系;其二,有益性原则。受托人开支的必要费用应当有助于委托人,目的就是并使委托人受惠;其三,经济性原则。受托人在轻易支出费用时,义不容辞正直人的犯罪行为,使用尽量节约、适度的方法处理事务。也就是说,必须就是客观上绝无必要,才可以命令偿还债务,以免其误用。无法以受托人主观上与否指出开支为必要为标准。而需以受托人实行犯罪行为时的客观状态做为标准。 3.委托人偿还利息的义务
偿还债务费用还应当包含自受托人暂付费用之日起的利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定合约时对利率存有签订合同的,事后就应当按其签订合同,如果对利率没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的不能明晰时,就应依照法定利率排序。比如,甲因赴美数年将自己的房屋委托乙看护并租赁。数年后甲回国,乙应将房屋及其历年的房屋出租费和交付给甲,但甲应将乙为管理该房屋开支的修理等必要费用,联同自乙缴付时起至的利息,偿还债务给乙。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释义】本条就是对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命令处置委托事务的规定。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受托人首要的义务。委托合同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订立,因此,受托人应当一丝不苟地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完成委托事务。受托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如果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法律规定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受托人只有在具有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按这些命令办事:1.因情况紧急,须要立即做出代莱措施;2.由于客观上的原因,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3.依据情况这样筹办就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所必须。比如,甲委托乙为其出售股票,明晰命令了某日以后再扔出,但忽然股票价格急涨,如果要到甲命令的某日再出售,股票价格将低下苦不堪言;委托人又出外办事,短时间难以取得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乙判定如果委托人晓得此情况,也可以更改其命令,受托人就存有更改命令的权利,应当当机立断妥善解决。如果受托人在不能必须更改命令的时候而更改了,就应正数损害赔偿责任。
国外民法典对此也有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时,依情形认为委托人如知其情事亦能允许变更其指示者,得违反委托人的指示。”
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亲自处置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回委托。转回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轻易命令转回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聘及其对第三人的命令承担责任。转回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对转回委托的第三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但在应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须要转回委托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有义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
委托合同的签定和履行职责就是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挑选受托人就是以对其能力(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信誉的信赖为前提,该合约的签定,既彰显了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信任,也说明受托人介绍委托人和愿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意志。这种彼此信任就是委托合同有赖签定和除斥的基础。因此,委托合同特别强调当事人的人身属性。这样就建议受托人应亲自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严禁擅自将自己受托人的委托事务原隶他人处置。
合同法对于转委托的情况作了如下规定:第一,转委托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法律上所以不许任意转委托,是恐妨害委托人的利益。但如果委托人同意转委托时,则法律就没有禁止的必要,因为合同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受托人才可以再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委托事务。第二,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转委托的,对第三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例如委托人临时患急病,不能前去处理,由于情况紧急,如果不转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就会使委托人受到很大的损失。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建议,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置情况。委托合同中止时,受托人应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负有报告义务的规定。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应根据委托人的建议,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有的问题,以并使委托人及时介绍事务的状况。如果委托合同签订合同了报告的时间,受托人应当按时展开报告。
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就办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向委托人全面报告办理经过和结果,如处理委托事务的始末、各种帐目、收支计算等,并要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对此问题,各国的规定各有不同:法国民法典第条规定,“受托人应当将处置的事务向委托人报告”。瑞士债法第条和日本民法典第 条规定,只在委托人命令报告时,受托人人才存有报告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条规定,除在委托人命令报告时受托人存有报告义务外,在自己指出存有必要报告时,及在合约中止时,均存有报告的义务。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释义】本条就是对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签定合约,第三人晓得代理关系的,该合约轻易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规定。
委托合同产生代理关系。大陆法系有关代理的规定,一般是在民法总则中作出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活动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委托合同产生行纪关系。属于大陆法系的有的国家或者地区,一般在民法的债编中对行纪合同作出规定,行纪人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活动的直接后果由行纪人承担,并按照行纪合同解决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
行纪合约的有关规定可以适用于经济贸易中的特定情况,但无法适用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专门从事活动的所有情况。英美法系则有关间接代理的规定,以及大陆法系有关商事代理的规定,都容许在一定的条件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专门从事的活动,其活动后果轻易由委托人分担。我国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因外贸经营权以及其他原因,也发生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代理活动。根据代理制度的原理,适应环境经济贸易中有关代理的相同建议,兼具委托人、受托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先进经验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等有关规定,对本条以及委托人的干预权、第三人的选择权做出了规定。 依照本条的规定,在下列条件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不是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是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第一,第三人确切地晓得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是说第三人晓得受托人就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第二,第三人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如果是订立合同的当时不知道,是事后知道,不适用本条的规定;第三,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也不能适用本条的一般规定。这里讲的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情形,比如,受托人与第三人约定该合同只约束第三人与受托人,不涉及其他人;有交易习惯表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如行纪合同;有证据证明如果委托人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就不会订立该合同等。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定合约时,第三人不晓得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公布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签定合约时如果晓得该委托人就不能签定合约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举证。第三人选取委托人做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举证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举证。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人的介人权、第三人的选择权的规定。
委托人的干预权指的就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约关系中,委托人替代受托人的地位,干预至原本就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约关系中。委托人行使介人权的条件就是:第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定合约,第三人不晓得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是说受托人与第三人就是该合约的当事人,该合约对受托人与第三人具备约束力;第二,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间接影响至委托人的利益,这时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公布第三人;第三,因受托人的公布,委托人可以行使干预权。委托人行使干预权的,应通告受托人与第三人。第三人收到通告后,除第三人与受托人签定合约时如果晓得该委托人就不能签定合约的以外,委托人替代受托人的地位,该合约对委托人与第三人具备约束力;第四,因受托人的公布,委托人也可以不行使干预权,仍然由受托人处置因第三人偿付而产生的问题。
第三人的选择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受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即第三人可以选择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仍然由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但第三人只能选择其一,选定后不得变更。
规定委托人的干预权、第三人的选择权,有助于化解因代理产生的合同纠纷,有助于贸易代理制度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但委托人的干预权、第三人的选择权就是有条件的,无法误用。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释义】本条就是对受托人迁移利益的规定。
受托人应当将自己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交给委托人。这是受托人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取得的财产”包括取得的金钱、实物,以及金钱与实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例如受托人因出售委托人的物品而取得的价金,或为委托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等。
受托人迁移利益的义务,不仅适用于于受托人,还适用于于转回委托的第三人。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释义】本条就是对委托人缴付报酬的规定。
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给受托人报酬的义务。
通常处理事务完,委托关系才中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之前合约提早中止的情况也很多,提早中止委托人与否还要保险费报酬呢,各国的民法典对此存有相同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条规定“委任关系因非可以免责于获任人之事由,于事务处理未完前已中止者,获任人得就其已处置之部分,命令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其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第一,就是因委托人的原因,例如委托人存有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受托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或者委托人不保险费处理事务的费用,以致事务无法展开的。
第二,由于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委托人死亡、破产,委托合同终止的,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无法使委托事务完成的等。上述事由都不是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归责于受托人,委托人应当根据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出的工作时间的长短或者所提供事务的大小,给付受托人相应的报酬。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失给委托人导致损失的,委托人可以建议赔偿损失。拨用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导致损失的,委托人可以建议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就是对受托人过失并致委托人损失的责任的规定。
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要有过错,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过失下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由于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没有报酬,因此,其承担责任相比有偿委托合同要轻一些。 受托人打破权限给委托人导致损失的,无论委托合同与否有偿,都应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就是对委托人对受托人损失承担责任的规定。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认真处理委托事务,在自己毫无过错和过失的情况下,使自己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损害的,有向委托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受托人在处置委托事务过程中因不容免责于自己的事由遭遇侵害的情况存有很多,例如,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无过错的情况下,中止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又委托第三人处置同一事务以致受托人报酬增加的等等。
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就是对委托人自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规定。
相互信任是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此,委托人如果要把委托事务再委托他人处理,需要征得受托人的同意。
委托人自行委托第三人处置委托事务,可能将给受托人导致损失,例如报酬增加。导致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命令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本条就是对共同委托的规定。
共同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处理事务。但是,如果委托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数人时,而受托人只有一个人时,则不是共同委托。 共同委托的特点:
1.共同委托的代理权必须是由数个受托人共同行使的所谓共同行使,是指数个受托人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即平等享有、共同享有的代理权,处理事务时只有经过全体受托人的共同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权。这并不是一个委托人同时委托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都产生共同委托的问题,如委托人在受托人之外另行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又如,有时受托人虽然为数人,却不能认定是共同委托。例如,一个大商场委托甲代为购进家用电器,委托乙帮助销售电视机,又委托丙帮忙销售冰箱。这里虽然甲、乙和丙都是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他们都是共同接受一个委托人的委托,但是受托人甲、乙、丙之间并不存在联系,他们是各自独立的接受委托、各自行使代理权、各自承担责任,是同时存在的三个独立的委托合同,而不是共同委托。
2.受托人分担连带责任共同委托中的一个受托人与其他受托人协商后或者数个受托人共同协商后,单独或者共同实行的委托犯罪行为,其实行的委托犯罪行为必须被指出就是
全体受托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由此而导致损失的,若干个受托人依法应对委托合同的履行职责分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共同受托人中的一个受托人或者数个受托人没经过协商而擅自单独行使代理权的,由此导致的损失,仍然分担连带责任。当然,当事人事先签订合同了按份责任的除外,即为合约中并无特别规定,他们应付委托人分担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就是对解除合同的规定。
委托合同是以双方信任为存在的条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1.委托人可以随时撤消委托。如果互相没信任或者已不再须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中止委托合同,无须请示受托人的同意即可出现效力。但是受托人可以建议委托人索赔适当的损失。
2.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受托人无须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中止委托合同而导致对方损失的,应分担索赔责任,所谓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有利于委托人方面而言,当受托人在未完成委托事务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时,委托人自己不可能将亲自处置该项事务,而且又无法及时找出最合适的受托人代他处置该委托事务而出现侵害的情形;就有利于受托人方面而言,就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置委托事务尚未顺利完成前中止了合约,并使受托人因无法稳步履行义务而太少荣获的报酬。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职责的部分保险费报酬外,对在不容免责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因中止委托合同给委托人导致的报酬增加分担索赔责任。
但是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丧生、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宣告破产的,委托合同中止,但当事人Seiches签订合同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必中止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
委托合同的设立,就是以双方信任为基础,为人格专属的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丧生、失去行为能力或者宣告破产,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与合约的另一方当事人若想获
得互相的信任还是未知数,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发生,法律规定在这些情况下,委托合同可以中止。
以上三种情况是法定事由的发生时合同应当终止,但也有例外情况:
1.合约Seiches签订合同时除外。当事人可以自行签订合同既使存有丧生、宣告破产及失去行为能力的情况出现,委托关系仍不歼灭,存有此签订合同的,当然依照其签订合同。比如,委托律师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签订合同,不因委托人丧生而暂停代理诉讼。 2.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国外及有关地区对此也作了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条规定:“委任关系因当事人一方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但契约另有订定或因委任事务之性质不能消灭者,不在此限”。如德国民法典第条规定,委托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原则导致委托合同的终止,但以下两种情况为例外:其一,对委托人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发生疑问;其二,不宜立即终止的委托合同。瑞士债务法则规定,除有相反约定或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能消灭者外,委托合同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而消灭。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委托人丧生、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宣告破产,以致委托合同中止将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结算非政府忍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稳步处置委托事务。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义务的规定。
委托人发生丧生、失去行为能力或者宣告破产这三种法定事由时,一般来说,委托关系中止。但是,如果发生了本条规定的情况,委托合同无法中止,受托人还应应负稳步处置委托事务的义务,应实行必要的措施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直到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结算非政府忍受了委托事务年才。
受托人继续处理事务,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偿的,则受托人仍得请求报酬。因此,对委托人来说,并未增加负担,对受托人的利益则起到防止损害发生的作用。
受托人应负稳步处置委托事务的义务,但是,稳步处置委托事务应当至何时年才?笔者指出,应当稳步至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拒绝接受时年才。比如委托人丧生,委托人的继承人有时因远在外国,一时无法赶回来,如果受托人不稳步处置其事务,势必并使委托人的继承人出现侵害。受托人应当稳步处置至委托人的继承人能拒绝接受时年才。
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释义】本条就是对受托人稳步处置义务的规定。
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负有两项义务:一是及时通知委托人的义务。二是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例如,保存好委托事务有关的单证和资料;保管好委托事务的财产,以便交付给委托人。法律规定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担上述通知义务和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是因为受托人死亡后,继承人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利;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法人破产后,由清算组织接管,对破产财产清理、保管、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代表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清算组织,在承受受托人遗产或者处理受托人事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受托人的有关事宜妥善处理。
稳步处置委托事务应当至何时年才?一直处置至委托人能拒绝接受时年才。委托人在晓得受托人丧生、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宣告破产,须要存有一段时间展开善后处理,例如须要打听代莱受托人替代前一受托人的工作,找寻的过程须要时间等等,在委托人处置不好以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结算非政府存有义务实行必要的、有效率的措施,稳步处置委托事务。
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__(监督检查办公室)乙方(受托方):__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___(被鉴定单位名称)
_________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和__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鉴定,经双方协商,协议如下:一、乙方按照财政部有关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规定负责对(被鉴定单位名称)_________年度(必要时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到以后年度)的会计报表和__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计鉴定,按甲方的工作要求负责提交审计鉴定报告及有关报表,专题报告等审计工作底稿。二、甲方的责任及义务:(一)对乙方的审计鉴定工作质量进行监督;(二)对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指导,督促被鉴定单位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三)按审计鉴定业务协议书的规定支付审计费用。三、乙方的责任及义务:(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执业准则;(二)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审计鉴定项目;(三)在审计结束10日内向甲方提交审计鉴定工作报告及有关审计工作底稿;(四)对审计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取得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五)对外必须以接受省财政厅委托的名义开展审计鉴定工作,不得借审计之机为事务所拉客户及谋取其他不正当权益。四、审计付费标准及方式(一)付费标准:中标费用。中标费用包括基本费用和奖励费用。奖励费用占中标费用的30%。(二)付款方式:甲方于审计工作开始时,支付乙方基本费用的50%,审计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理,审计结束后,在乙方提交符合审计质量标准的审计报告及有关审计资料后,甲方支付基本费用余下的50%。奖励费用由甲方于审计工作终了后评定。审计费用由甲方授权省财政厅支付。 五、甲方负责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提交的审计鉴定报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执业准则或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可参照省财政厅《检查人员工作守则》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六、其他未定事项双方协商解决。七、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协议书规定事项完成后失效。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
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鉴别委托书 ( )字第 号
本可以立案_______一案,须要展开_______鉴别,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22条的规定,请委派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___ 展开鉴别。鉴定结论由鉴别人员亲笔签名或盖章,你单位应当证明鉴定人的身份,并盖章 公章。 年月日 (印章)
施行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
合约编号: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监督检查办公室) 乙方(受托人方):__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___(被鉴定单位名称)_________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和__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鉴定,经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一、乙方按照财政部有关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规定负责管理对(被鉴别单位名称)_________年度(必要时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展至以后年度)的会计报表和__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出示的审计报告及有关资料展开审计工作鉴别,按甲方的工作建议负责管理递交审计工作鉴别报告及有关报表,专题报告等审计工作底稿。 二、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一)对乙方的审计工作鉴别工作质量展开监督;
(二)对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指导,督促被鉴定单位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三)按审计工作鉴别业务协议书的规定缴付审计工作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执业准则; (二)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审计鉴定项目;
(三)在审计工作完结10日内向甲方递交审计工作鉴别工作报告及有关审计工作底稿;
(四)对审计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取得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五)对外必须以拒绝接受省财政厅委托的名义积极开展审计工作鉴别工作,严禁筹钱审计工作之机为事务所拉客户及牟取其他不正当权益。 四、审计付费标准及方式
(一)下载标准:中标费用。中标费用包含基本费用和奖励费用。奖励费用占到中标费用的30%。
(二)付款方式:甲方于审计工作开始时,支付乙方基本费用的50%,审计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理,审计结束后,在乙方提交符合审计质量标准的审计报告及有关审计资料后,甲方支付基本费用余下的50%。奖励费用由甲方于审计工作终了后评定。审计费用由甲方授权省财政厅支付。
五、甲方负责管理对乙方出示的审计报告质量展开监督,例如辨认出乙方递交的审计工作鉴别报告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执业准则或不合乎甲方建议的,甲方可以参考省财政厅《检查人员工作守则》有关规定做出处置。 六、其他未定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书经双方签订后生效,协议书规定事项顺利完成后失灵。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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