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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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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二○○九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二章

建设程序

----------------

---------------------------------------------------2

第三章

-----------------------------3

管理职责划分

---------------------------------------4

第四章理第七章

11

前期工作

第五章

第六章

设计变更管理

项目法人职责和管

---------------------------------------------6

------------------------------9 ---------------------------------------

施工过程管理

第八章

---------------------------------------15

工程验收及后评

第十章

-------22

第九章

---------------------------------21

奖惩

--------------------------------------------

附则

---------------------------------------------------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08]122 号结合我区公路

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

路网、国省干线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的特大、大桥 特长隧道及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工程。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与自治区公路网规划要求相一致并满足公路养护、管理及服务功能的需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公路、桥梁、隧道、交通

工程及沿线设施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探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活动。公路建设项目包括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以及沿线设施等。

第五条 公路建设实行国家投资、自治区补助、地方集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等多元化、多渠道投资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六条 公路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具有相应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及试验、保险、材料供应等资质的单位均可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

第七条 公路建设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实行

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 公路建设应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设备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九条 公路建设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原则

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 年第 5 号令)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

作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尽量利用荒地进行公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第十条 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资料

管理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分析有关文字、数据及影像资料。

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公路基本建设程序 不得违法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公路建设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以及后评价四个阶段要保证各阶段的合理周期。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阶段包括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压覆矿藏、地质灾害评估、土地预审、建设项目选

址及资金落实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论证、审批或依法核准组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招投标两阶段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施工、监理招标质量监督申请开工前审计建设用

地审批征地拆迁办理施工许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阶段包括工程质量检测交工验收

试运营竣工决算、审计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竣工验收投入运营。

第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阶段包括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 建设项目效果和目标评价编制后评价报告报告审查。

第三章 管理职责划分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实行统一管

理分级负责。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公路建设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项目法人按职责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 根据公路投资来源、行政管理和技术标准的不同并结合下放建设权的实际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

点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投资为主的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路网自治区重点国省干线一级

公路及特别指定管理的建设项目。

对于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

作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组建项目法人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指除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路网改造项目、经

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及其它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路网改造项目由各盟行政公署、市确定项目法人组织实施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在各盟行政公署、市统一管理下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

门负责行业的监督管理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应服从自治区公路网统一规划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批。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级交

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审查、报批。

二建设项目应先征得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交通运输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

标投标管理规定》部 2007 年 8 号令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

三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 号、交通运输部《公路

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 号、《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实施意见》厅公路字[2001]615 号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组建项目法人报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备案。

四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路网、国省干线公路或特大、大桥特长隧道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初测外业

验收和初步设计审批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需报国家进行核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报交通运输部进行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勘察外业验收和设计审批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章 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编制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并邀请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依法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按规定报有关单位进行核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筹资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

会同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筹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由该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自治区补助的重点公路建设及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由盟市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意见书及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建设规

模、技术标准和建设总体要求确定设计阶段并对勘察设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招标工作按八部委局《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 年 2 号和交通

运输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 年第 6 号组织实施。

勘察设计评标要以单位业绩、勘察设计人员能力、技术方案以及投标造价测算为主要依据。勘察设计费

报价要合理设臵最高限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要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进行跟踪管

理尤其是对勘察设计单位进场人员、机械设备及地质勘察、基础资料调查进行检查并参加主要技术方案的论证确保勘察深度和质量。

第二十 勘察设计要严格执行公路勘测规范、规程

路基、桥涵、交叉工程及材料料场、取土场地质勘测探坑、钻孔的位臵、频率及相关试验要满足规范和使用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在与其他部门签订相关协议时项目法人要进行协调签订的协议要具备可操做性和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对外业勘测成果初验后按管理权限报请交通主管单位进行外业勘测验收。没有

进行地质选线和多方案路线比较的及地勘、实验资料不全的不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设计文件编制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的要求。

二贯彻 “六个坚持六个树立”的设计新理念工程结构方案拟定合理结构设计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三执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精神。

四设计文件齐全基础资料收集完整达到相应设计阶段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五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准确、完整。

六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环境、水利等方面要求与铁路、文物、电力、电信等部门签订具有可操作协议。 第三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重点公路建设项

目初步设计上报交通运输部或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按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执行。除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

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盟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或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审批意见对报批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修改出具补充设计文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 2 个月内将施工图设计上报审批单位。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

到完整齐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20日审查完毕。

第三十三条 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工可估算的 110%或不得少于工可估算的 90%。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批必须对设计预算进行审批两阶段施工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一阶段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估算的 110%或少于批准估算的 90%。

第三十四条 公路勘察设计单位要必须向工程现场派驻由项目设计人员组成的服务小组对项目实施进行

全过程服务解决和完善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勘察设计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 10%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根据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评价结论进行支付。服务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 20%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按工程进度及服务质量支付。

第五章 项目法人职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开展可行性论证时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提前介入前期各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实行资格核备制度。项目法人应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

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规定的资格要求按管理权限对项目法人资格进行核备。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由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是指在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项目实施、工程验收以及后评价阶段对建设管理负总责的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应设臵综合协调、计划合同、工程、财务、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进行现场管理

一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工程建设环境协调及人事劳资、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

二计划合同部门负责在建项目的实施计划控制、统计信息、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工程结算管理。 三工程部门负责在建项目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设计变更、进度控制、工程决算及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等管理。

四财务部门负责在建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决算管理。

五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在建项目工程质量、各项技术指标、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 项目法定代表人应由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具有建设管理经验的公路工程专业人

员担任。

高速、一级公路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公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交通系统企事业及行政单位在职工作人

员担任过一项以上一级以上公路或特大桥工程项目或二项以上二级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重要工程管理职务。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建立《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管理库》对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定

期培训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或增加。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从管理库中选取。

第六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十九条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 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臵、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臵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臵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中同一工程内容费用变更高速、一级公路超过500万元的、二级以下公路超过

200万元的

十二超过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四十条 由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重点公路建设

项目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批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 年第 5 号的规定执行重大设计变更报交通运输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重点公路建设项

目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包括路网改造项目、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报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

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若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投资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程序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四十一条 设计变更按照设计变更申请和审批两步骤实施。

设计变更申请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审批单

位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设计变更申请书应包括公路工程基本情况原设计方案、变更设计方案及变更的类别、主要理由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和费用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经济、技术、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论证情况。

设计变更审批项目法人经审查确认后向审批单位上报设计变更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及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意见。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应包括施工、勘察设

计、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审核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由主要负责人进行签字。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应满足现行编制办法要求。 三工程量及工程费变化对照清单。工程费用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

程概算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核定。

第四十二条 对于一般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在接到设计变更申请根据核实论证情况二个工作日内决定是

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接到符合条件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对于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设计变更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

勘察设计工作接到符合条件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工作。

第四十三条 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若在本标段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单价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用相邻标段同一支付细目的单价。

二若相邻标段没有适用的单价采用多个标段相同细目单价的平均值作为变更单价。

三若本项目所有标段均无适用的细目单价则以交通运输部现行的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定额、机械台班及招标时材料单价、取费标准、标段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得出的预算单价乘以本标段的中标价格降幅作为变更单价。

第四十四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

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四十五条设计变更要在实施前履行审批手续。对于超出项目法人审批权限但需进行紧急抢险的设计变

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

第四十六条 项目法人要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对每项设计变更的原因、责任进行认定定期对设

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报项目交通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章 施工过程管理

第四十七条 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自治区境内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勘

察设计、土建施工、交通工程施工及施工监理、材料采购、机械设备采购、试验仪器采购、试验检测、工程保险等建设内容均应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四十 施工招标投标按照七部委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 年 30 号令、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 年 7 号令和自治区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监理招标投标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 年 5 号令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除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交通运输部办

理外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办理。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盟市交通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十条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土地预审不作为控制性用地批复 三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四项目法人资格申报表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予以许可的应当将书面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十日报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核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变更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建立月报制度。项目法人将项目总体指导性施工组织计划及年度施工组织计划

及实施过程中投资完成、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定期将《全区公路建设项目进度报告》附件一报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五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

产、造价管理及信用评价等方面进行督查。

第五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责。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

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五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监理、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质量监督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 年第 4 号令和《内

蒙古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内交发 [2003]266及相应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第 279 号令、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00年6号令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实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备案制度。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十 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具有项目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第五十九条 公路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2007 年 1 号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

第六十条 公路建设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法人及各从业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签订安全

生产责任状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确保公路建设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应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对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器材、作业现场、主要工艺或工序制定详细具体的防范措施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六十一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按职责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把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加强对传染病和流行性疾病的防控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六十二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加大公路建设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从严查处责任事故落实责

任追究制度。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将事故情况按照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第六十三条 公路改建工程及交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竖立明显的标志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加强施工便道的养护和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六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兑现承诺制度对本项目使用的农牧民工进行监督

管理监督各参建单位及时支付农牧民工工资。

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项目法人需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 年第 14 号令、《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 号以及自治区公路建设诚信体系的相关规定建立信用档案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主要材料供应单位履约信用作出全面、准确、客观的评价。

第六十六条 项目法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投资公路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内交发

[2007]597

号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设臵的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六十七条 项目法人必须在项目交付使用后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交公

路发

[2004]507 号及有关财务规定编制完成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

公路建设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1年内项目法人要完成工程决算提交项目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十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公路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廉政建

设报告制度、督查巡视制度、谈话诫勉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双合同制”建立廉政监督机制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按照《内蒙古自

治区交通建设项目十二公开规定》内交发【2008】266对实施过

程进行监督全面推行阳光工程。

第八章 工程验收及后评价

第七十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 年第 3 号令和交通运

输部

《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4]446 号的要求组织交、竣工验收。质量检

测和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营不得移交接管养护。

第七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通过后公路建设项目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

不得超过 3 年。

第七十二条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按照管理权报国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路网改造项目、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除路网改造项

目、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进行。

第七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养护设备、工具、器具及办公和生活用家具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前与接养单

位协商后按规定方式进行购臵。

第七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工程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单位移交竣工资料。完整的竣工资料1套由接管养护单位负责存档同时竣工资料中第一、二、五部分可编制2套报项目交通主管及有关部门。

第七十五条 工程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自交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第七十六条 项目后评价要在竣工验收后二至三年内进行由项目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具体按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 [2008]2959 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交计发[1996]1130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奖 惩

第七十七条 鼓励设计单位进行优化设计对批准的初

步设计提出的优化设计在不降低质量、安全标准的前提下 经设计审查单位书面同意并根据设计变更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后施工图设计较初步设计建安费累计降低10%以上的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给予公路建设勘测设计单位合同约定的勘测设计费10%的奖励并在信用评价中加分 奖励资金从勘测设计费招标结余中列支。

第七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七十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与勘察设计投标时测算工程造价总额变化较大的以及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

设计变更较多的应扣减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费。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勘察设计投标时测算工程造价总金额的、或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费用超过该项目批准预算中建安费的10%20%不含10% 和

20%的按照《投标费用测算及设计变更处罚计算表》附件二 的约定扣减勘察设计费 超过20%的扣减勘察设计费30%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十条设计文件中提供的料场与工程实际料场符合率达不到90%或设计地质勘探与实际相符率达不到

90%的 或与电力、电讯、交叉管线、铁路等相关部门签定协议符合率不到 90%的按《料场、地质勘探、协议符合率处罚计算表》

附件三的约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一条 在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必须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由项目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十二条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履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廉政等合同管理规定全面履行前期工

作、施工准备、项目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建设管理责任对于不履行合同的或管理不到位的项目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建议有关单位更换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八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建设计划和年度投资

计划筹集建设资金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无故拖欠。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影响进度、质量、安全的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有权相应减少下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十四条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降低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程

内容拖延施工工期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施工及其监理单位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公告。 第八十五条 项目法人对不签订劳

动用工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或劳务分包商要求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项目法人要及时调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理将有关情况报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或取消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公告。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

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向资质管理部门提出降低资质等级建议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

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计入不良信用记录直至不准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计入不良信用记录直至不准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

第八十 项目法人要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增加本办法奖惩规定按照合同

条款进行约定和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2005 年印发的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内交发 [2005]452 号同时废止。

第九十条 本办法中补充设计文件是指根据设计文件审批意见而进行的补充勘察设计。设计变更是指自公

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引用的国家、交通运输部、自治区有关规定有重新修订颁布执行的按照最新的办

法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全区公路建设项目进度报告

二、投标费用测算及设计变更处罚计算表 三、料场、地质勘探符合率处罚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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