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甲方引进乙方到桂林市西城经济开发区(临桂县)投资兴办企业,开发项目,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自愿、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意向:
一、项目选址、项目概况
1.项目具体地址为 。 土地面积约 亩(面积计算以相邻道路中心线算起,实际面积按临桂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红线图面积为准)。
2.项目概况:乙方在出让的土地上投资开发,总投资 万元,用于建设 项目,生产经营范围为 。
二、项目用地地价、付款办法
1.价格:项目用地价格以 万元人民币/亩为底价公开招拍挂,具体以成交价格为准。
2.付款方式:
土地成交后,按土地出让合同书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
3.签订合同后预交项目进度保证金 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付进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项目按合同规定期限建成后,项目进度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三、用地规定
该项目土地用途:原则上要用于工业项目开发和配套生活用地,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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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用年限50年。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及时帮助乙方办理有关项目立项、测绘红线图、定点、规划审批报建、土地批文、土地使用权证申请等各种手续;在办理手续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按优惠政策收取,由乙方支付,相关资料由乙方提供。
2.负责落实乙方享受西部及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有关优惠政策。 3.组建项目协调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引进。
4.负责做好项目用地土地平整,并将项目的供水、供电配套设施(项目电容量2000KVA以内由甲方负责,超出部份由乙方负责)完善至地块红边线。
5.及时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证。 (二)乙方
1.土地成交后半个月内,应在甲方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公司;在半年内应完成项目地块的总体规划设计和单体定点等手续;一年内乙方应进场施工;乙方应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税费交临桂县。
2.乙方投资开发的项目“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桂林市规定的标准;生产工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基本要求。
3.项目用地应严格控制在国土部门核准的红线范围内,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范围进行建设;如有调整,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4.企业需改变或调整建设项目内容,必须符合园区产业布局,经甲方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5.如因甲方原因,项目必需的配套设施不及时到位(如地面附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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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不到位、土地需变性、项目内容要改变等),动工建设时间顺延。
6.乙方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园区建设的相关规定,临路围墙按通透式围墙建设。
7.按本协议书的约定,如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负责投资建设地块内的基础设施;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
8.乙方项目建成投产后,物业管理及内部绿化要按园区相关规定进行。
9.乙方应确保项目 年内完成投资 万元以上,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 年内全部建成投产,年实现销售收入 万元人民币,年纳税 万元以上,并逐年递增。
10.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有关规定。投资强度不得低于 150 万元∕亩, 0.6 ≤容积率≤ 1.5 ,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得低于 40%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 。
五、违约责任
该协议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无故终止与乙方之间的供地协议,协议书签订后,及时进入项目地块的招、拍、挂程序,在乙方取得项目用地后,应及时完成相关土地使用证办理手续,协助乙方完善项目报建审批。
2.乙方不按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对项目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甲方将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收取乙方相关土地闲置费用,并没收项目进度保证金;土地交付乙方后两年内,乙方仍未对项目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项目用地部分开发,部分未按本协议书开发的,未开发部分的土地,按上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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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乙双方不得因双方的人事变动而改变本协议书,乙方依法享有对企业的各种权利和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非法干涉乙方的经营权;否则,乙方有权撤资停建,并要求赔偿损失。
六、如因本协议书的履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的管辖法院为临桂县人民法院。
七、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后作为本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若乙方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未成交,本协议自动失效,甲方将保证金如数退还,不计利息。
九、本协议书壹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及项目进度保证金付至甲方账户后生效。
甲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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