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处理好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关系的思考
处理好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关系的思考
【摘要】和谐社会是我们国家发展的目标。税收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是国民获得公共物品的物质基础,一个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成熟的税法。但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因纳税服务的不到位及一些“吃拿卡要报”现象的存在所导致的征纳关系的不和谐,也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之一。本文试图通过对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这两种行为的定性与定位,论述二者的关系,阐述二者的内涵和外延,分析其中的共同与不同点。并根据当前税务机关在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关系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二者关系的思路,最终协调征纳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关键词】税收执法 纳税服务 关系
【正文】长期以来,兼顾严格执法与纳税服务一直是困扰税务机关的一个难题,“在服务中执好法,在执法中服好务”已成为各级税务机关共同追求的目标,2001年《税收征管法》和2005年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把两者上升到法律界面,纳税服务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进一步规范,这两种行为始终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因此,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作用,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一)税收执法的概念及主要表现形式。
税收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重要的执法活动之一,它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适用于纳税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税收执法是通过税务机关行使管理职权的不同形式来实现的。国家通过制定、颁布一系列有关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形成众多的、有机联系的税收法律规范。税务登记、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等一系列各
不相同的管理行为,虽然种类不同、方式各异,但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一种执法行为,是在行使着税收执法权。因此,税收执法权的行使过程就是税收执法的过程。
(二)纳税服务的概念及主要表现形式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的规定,以贯彻落实国家税法,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为目的,通
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期望,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工作。
纳税服务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体 现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等各个工作环节,分布在税务机关各部门的工作中:税前——为纳税人提供公告咨询、辅导服务,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税中——为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依法纳税创造条件;税后——为纳税人监督投诉、行政复议、损害赔偿提供渠道。
二、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在税收工作中是密不可分的两个方 面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或现象都是作为矛盾统一体而存 在和发展的,具有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都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共存于税务行政行为之中。二者之间具有同一性特征:一是目标相一致。税收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而纳税服务的目的同样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的纳税服务体系,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能力的提高,营造一个法治、公平、文明、和谐、高效的税收环境,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这也是“服务型”对税收工作的基本要求。二是相互渗透、缺一不可。税收工作是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载体,离开了税收工作就谈不上执法,也谈不上服务。从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含义和内容可知,二者同样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税务机关作为税收行政执法部门,在税收工作中执法与服务的主体都是税务机关,
客体都是纳税人,服务行为必然寓于执法过程当中,“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是二者相互渗透的具体体现。三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税收执法的过程,也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体现着法律的尊严和税务机关在公众中的形象。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影响着纳税人对税收的遵从度。执法水平高,有利于消除纳税人对税法的抵触情绪,改变纳税人对税收的消极态度;服务质量好,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
(二)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不同之处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税收工作的两个外在表现形式,二者 在基本内涵、基本内容、基本原则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之处 1.基本内涵不同
(1)执法就是执行法律。这种执法行为能够直接产生特定的行律效力和后果。党的十七大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
一。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对税务部门来讲,就是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指在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条件下,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
(2)服务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泛指为他人做事,为国家、为集体或为别人工作。税收工作的性质就是为人民服务。从税收工作的实践看,服务贯穿于税务工作的全过程。纳税服务就是要求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依法治税、规范执法,通过行政改革和机构改革,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2.基本内容不同
(1)税收执法的内容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所实施的一系列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行为。从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内容上看,税收执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等五大方面。
(2)从纳税服务的概念可知,纳税服务的内容极其丰富。从税收
征管法的规定内容上看,已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直接涉及到保护纳税益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条款就有近30个,还有多条通过规范税务人员的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税收工作实践上看,纳税服务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环境服务、帮助服务五大方面。
3.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同
(1)税收执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执法主体法定;执法权限、内容、手段法定;执法程序法定)、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
(2)纳税服务是为人民服务的组成部分,为人民服务是党和的一贯方针,从税收工作实践来看纳税服务也有其遵守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普遍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无偿性原则。
三、当前税收工作中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存在的几种模糊认识和行为表现
现阶段,通过新征管软件的应用,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干部廉政教育的深入,精神文明建设步伐的加快,税务人员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重要性的认识已经大大提高。但仍有少数税务
人员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其主要表现:
(一)重执法、轻服务
片面强调税收执法,而没有把握好规范服务的内含。譬如在受理新办纳税人登记时,对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经办人员在审查时,不认真研究上级的有关和规定,不认真实地核查,不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往往就以“不符合税法规定”而被打回票,地方对此反响很大。又如窗口人员在接受申报纳税或涉税事项申请时,只注重依法处罚,而友情提醒不够,造成纳税人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多次出现。有的新办户由于办税人员缺乏相关的税法知识,而在申报时少报税种,窗口人员未及时提醒,造成“未申报”而被处罚,尽管在于纳税人本身,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纳税人涉税
资料的审查,有时过于原则化,而忽视了灵活性,造成纳税人同一涉税事项多次跑、跑多头。在稽查环节也同样存在执法与服务偏颇的问题,与征收、管理系列相比,有时更注重于严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未能体现纳税服务意识,一味追求查补罚量的指标,特别是以查促改、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真正发挥。
(二)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弱化执法力度
还有一类人又片面强调纳税服务的重要性,而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如在区域经济税源偏紧,与地方财政收入指标相差甚远时,为了追求服务地方的满意率,而对入库的税款来源没有认真审核把关,“当年入、次年退”的现象时有发生。每年的行风评议、作风建设评议期间,少数干部不是以自己真诚的服务意识、扎实的服务能力、较高的服务水平去赢得广大纳税人、各级、人民团体、社会各界的信任,而是用回避严格执法去追求完美的得票率,“平时不烧香,临时抱佛脚”。出现了不该收的税收了;该查的不查了;该罚的也不罚了;该加收滞纳金的,也可变通了;资料不全、手续不完备的也可通行了,等等。
(三)职责与职权的缺位或越位
由于对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含义理解不清,致使不能正确面对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执法与服务的双重职能,也不能正确认识纳税人所具有的管理相对人与接受服务者的双重身份。把本属于执法范畴的工作运用服务手段处理,或者把本属于服务范畴的事情采取法律手段来对待,造成职责与职权在履行过程中的缺位或越位。
四、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关系的思路
鉴于少数税务人员对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模糊认识和行为的偏差,在税收工作中坚持执法与服务的“相辅相成,二者并重”的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应一手抓税收执法,一手抓纳税服务,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增强法治理念,严格执行税法
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观念,严格执行税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维护税法的尊严和权威,杜绝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依法治税不仅是“治外”,更重要的是“治内”。对税务机关而言,依法治税实际上是一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完善的“自我”。“治内”的重要内容就是“治权”,即制约税收执法权。严格税收执法,还必须正确认识依法治税与组织税收收入的关系。
(二)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一要加强礼貌服务。二要严格执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某一纳税人的特殊宽容,就是对其他纳税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直接破坏。三要加强咨询服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尤其把税收优惠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普遍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对重点企业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大力推行“一窗式、一条龙”办税,尽量简化程序和手续,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的效率损失,降低纳税成本。五要鼓励基层税务机关改革税收工作和工作模式,创新税收征管服务手段,优化税收征管制度。
(三)明确岗位职责,完善监督机制
在税收工作中,为保障执法与服务两大体系的有效运行及功能的发挥,必须建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内部、外部监督机制。一要落实公开办税制度。二要建立健全岗责体系。按法定权限,将执法与服务的职责和要求嵌入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以书面形式明确每个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和任务。三要明确工作规程。四要构建科学的考核机制。加强和量化对执法和服务的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税务人员的工作业绩挂钩。五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税务人员在执法和服务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失职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四)治理“吃拿卡要报”现象
吃,是为了维持生命,而维持生命必须要吃。吃的本身并无大的错误,但如果说,借职务之便,大吃、特吃、铺张浪费,或
者说丧失了原则立场,致使国家、集体的利益遭受损失,那么这个“吃”就要进行追究了。
拿,故名思意,就是归己。拿的前提是他人从感情或是出于某种
目而主动提示或者主动相送某种物品,才能拿得到,但能拿的人多数都是掌握一定权力或者是具有一定地位的人(亲朋除外),否则,别人想拿也拿不到。
从字面理解,“卡”是关卡,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掌握一定权利的人,都运用卡的方式来达到自己所需求的目的,一旦得手,就会视法律、规定与不顾,放开出口,应该说,能卡的事情多数都是可上可下的问题,不办也可以,办也无大毛病,所以说在一些实权部门或具体办事人员身上会时而发生类似情况。
要,就是索取,具有占有为目的。手中掌握一定的权力,贪占心理严重的人,习惯成自然,总觉得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视索要为一种荣耀,权力的象征。
报与索要基本相同,只是报会比索要含蓄些,应该说报比索要更含蓄,更隐蔽些,使人们不易发觉,危害性更大。
总之,吃拿卡要报是社会掌权者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应该说这种现象占据一定的市场,它不仅损害了党的形象,同时也给干群关系增加了紧张气氛,如不加以解决,将会进一步败坏社会风气,从而导致一些人铤而走险,最终走向犯罪道路。
综上所述,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同一事物两个不同的方面,是税收工作的有机整体,它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作为基层税务工作者,在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实际工作过程中,不能重执法、轻服务,也不能只讲服务,不严格执法,要用哲学思想及其方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既要用服务的理念和手段去严格税收执法,又要用法治的理念以及对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好纳税服务事项,坚持服务与执法并重,努力做到在税收执法中提供优质服务,以优质服务促进税收执法,确保税收职能的有效发挥,为推进“法制型”和“服务型”建设作出贡献,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地方服务,为纳税人服务。
第二篇:如何处理好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之间的关系
如何处理好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之间的关系
新时期,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共同构成国税部门核心业务,是国
税工作的“双核”,两者在国税工作中承载着实现组织收入、服务经济发展的基础职能。处理好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之间的关系,可更好地发挥其提升税源管理质效、优化税收征纳关系的关键作用,更好地推动国税整体工作的科学发展。
一、新时期要正确认识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辩证关系
一是认识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是互相差异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是现代税收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具有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性质,共存于税务行政行为之中。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同为国税部门的核心业务,两者在功能和形式上都具有十分明显的差异性。税收征管,是通过对纳税人税收经济活动实施的专业管理,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纳税服务,是通过在征纳互动中实施的服务性活动,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纳税职责。
二是认识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是互相辩证的。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两者之间又是辩证统一的,它们的辩证关系体现在:税收征管是基础,它决定着纳税服务的发展方向,而纳税服务反作用于税收征管,对税收征管有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国税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税收收入,要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就是要加强税收征管,因此,没有税收征管就没有纳税服务;二是国税部门通过优化纳税服务,纳税人的税收权益得到了维护、纳税遵从得到了提升,就会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和征收成本的降低。
三是认识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是互相促进的。一方面,通过推动征管改革,理顺征管运行流程体系,降低征收成本,从层面减轻纳税负担,有效提升征纳关系的和谐化程度;另一方面,通过优化纳税服务体系,强化纳税服务理念,硬化纳税服务指标,细化纳税服务措施,提高国税部门纳税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升,减轻税收征管的压力和负担。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创新税收征管和优化纳税服务,对于国税部门依法治税和纳税人遵从履责目标的共同实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新时期要努力促进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和谐统一
(一)两者的和谐统一是促进征管创新的必然途径。税收工作中,管理与服务两大体系的和谐统一和有效运行,将直接影响着征管机制的创新与完善。要加快建成以“优化服务提升管理效能,以创新管理完善服务流程”为重点的管理与服务内、外部循环协同机制。一要加强互动管理。要推行征管及服务互动管理机制,进一步深化征纳双方交流协作,要深化服务品牌建设,促进税企合作共赢,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公开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公开办税制度、管理流程和服务标准,接受广大纳税人和全社会的监督。二要健全岗责体系。按照定责定岗、职能清晰、循环监控的原则,将管理与服务的职责和要求嵌入到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充分发挥和调动整个流程中各岗位的执行力和创造性。三要完善考核机制。要充分运用CTAIS2.0和基层管理平台等税源管理监控平台,加强对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覆盖从税源定位到税收入库全过程的税源管理综合效应分析机制。
(二)两者的和谐统一是改进纳税服务成效的必要前提。要真正实现三个转变,即: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形象性服务向实效性服务转变;树立一个中心:始于纳税人需要,基于纳税人遵从,终于纳税人满意。将提供优质纳税服务作为国税部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建立起良性互动的税收征纳关系。一是创新服务体系。以“一厅、一线、一网”为载体,拓展在平台建设体系框架下的纳税服务模式,形成平台体系的联动管理。二是完善细分策略。针对纳税人性质和纳税服务业务的差别,在坚持标准化模式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服务细分策略,以满足不同类型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三是优化资源配置。要将现行的纳税服务资源进行整合重组,优化完善以纳税服务科为统领,以实地办税服务厅为基础,以各单位链式化服务为主体的多层次办税平台体系。
(三)两者的和谐统一是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的必由之路。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两者的发展最终要统一到体现税法权威、强化税法执行和发挥税法职能上来,而推动依法治税进程,就是要实现以上目标,因此,推动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和谐统一是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的必
由之路。一是发挥税收效应。以效应为驱动,保证税收经济健康发展,构建“执行情况跟踪问效、评价方法科学得当、建议适度前瞻、研究成果有效应用”的税收效应评价体系,全面落实各项税制改革和税收调整措施,实现税收宏观的新突破。二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构建起“制度健全完善、技术支撑有力、风险即时提醒、过程动态监控、结果严格考核、责任严肃追究”的规范税收执法保障体系,实现依法治税的新突破。三是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构建“始于需求、基于满意、终于遵从、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纳税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实现纳税服务的新突破。
三、新时期要全面推动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创新发展
处理好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之间的关系,是关系到税收机制建设和税收科学发展的大问题,既不能把它们对立地看,也不能把它们孤立地看,而是要辩证地看,实现二者的辩证统一。
(一)必须坚持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辩证观。要坚持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分列管理的原则。一方面,要以专业规划、提高效率为指导,创新纳税服务,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税收征管的强制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以细分策略、规范标准为方针,优化纳税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和改进纳税服务的法制性和实效性。一是要在功能上实现两者互相分离。要理顺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这两项核心业务之间的关系,认清“管理并非全是服务、服务完全为了管理”的现实,从目标管理、职能设计、实施程序上对两者的性质进行全程定位和设定。二是要在上实现二者互相融合。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工作的最终目标统一在促进税收遵从中,要站在这一高度将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进行融合,要将纳税服务嵌入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中。三是要在流程上实现两者互相促进。在税收工作中,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互相交织和影响,要按照流程学的原理对在每一项税收活动节点进行重新规划,将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并重纳入,实现两者的互相促进。
(二)必须坚持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核心观。随着现代化的税收管理进程不断推进,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已成为国税工作的核心业
务,税收征管的质效、纳税服务的水平也将直接反映着国税工作的整体水平。一是要巩固征管及服务的核心地位。当今的国税工作发展形势,反映出税收管理工作将向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迈进,因此,作为国税工作的主题,管理和服务也会向更加专业、更加标准、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两者在国税部门的核心地位将进一步增强,对国税整体工作的支撑作用也将进一步体现。二是要实施税收征管改革和创新。大力实施以风险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构建以征管逻辑扁平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逐步实现管理层税源管理职能的实体化,进一步扩大重点税源、重点行业和跨区纳税人的上收管理事项范围,加速高层税收管理部门的重点税源的统筹管理。三是要持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加快建成现代化的纳税服务体系,推动纳税服务向制度化、流程化、标准化、特色化发展。从体系创新、需求导向、优化配置、权益维护四个角度入手,建立健全纳税服务综合管理机制、办税流程持续改进机制、纳税服务需求跟踪机制、纳税服务评价机制、纳税益保障机制。
(三)必须坚持税收征管和税纳服务的发展观。强化国税部门为国聚财和为宏观经济服务的重要性,并没有削弱提高税收服务的紧迫感。从适应税收工作发展形势的要求上看,现行的纳税服务工作还需不断完善。一是要构建多层次纳税服务体系。要优化完善以纳税服务科为统领,以实地办税服务厅为基础,以各单位链式化服务为主体的多层次办税平台体系,不断强化纳税服务科的运行监控职能、放大办税服务厅的资源集聚职能、拓展各管理分局的全过程控制职能。二是要集聚税收服务资源。进一步整合国地税纳税服务的资源共享职能,加快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便捷服务进程,加强国税联合办税信息联网平台建设,实现各类纳税服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三是要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通过对大企业实施以风险控制为重点的个性化管理,对中小企业的实
施以指标监管为重点的集群化管理,对特殊风险企业实施以分布总控为重点的品牌化管理,形成有效应对各种类型的专业化管理格局。 第三篇:论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 (一)税收执法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
税收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重要的执法活动之一,它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适用于纳税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税收执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它是税务机关针对特定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或事采取的专门行为。(2)它以国家名义实施,体现着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3)它是税务机关依法单方面实施的行为。(4)它是税务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责。
税收执法是通过税务机关行使不同的管理职权来实现的。国家通过制定、颁布一系列有关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形成众多的、有机联系的税收法律规范。税务登记、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等一系列各不相同的管理行为,虽然种类不同,方式各异,但都是一种执法行为,都在行使着税收执法权。因此,税收执法权的行使过程就是税收执法的过程。
(二)纳税服务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的规定,以贯彻落实国家税法,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为目的,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工作,它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纳税服务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纳税服务的提供者即主体是税务机关,客体是纳税人。(2)纳税服务是基于法律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要求而产生的,体现了征纳双方的地位平等性。(3)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是税收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4)纳税服务的目的是通过税收行政执法行为法制化、规范化,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有效降低全社会的税收成本,促进税收环境的优化。(5)纳税服务的内容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
纳税服务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体
现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等各个工作环节,分布在税务机关各部门的工作中。
二、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税收工作中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共同之处 1、二者有共同的目标
税收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税务机关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生产力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税收执法的目标就是: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完成税收职能,打击涉税犯罪,纠正税收违法行为,促使管理相对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创造法制、公平的税收环境。而纳税服务的目的同样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的纳税服务体系,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能力的提高,营造一个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由此可见,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目标是一致的。
2、二者相互渗透、缺一不可
税收工作是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载体,离开了税收工作就谈不上执法,也谈不上服务。从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含义和内容可知,二者同样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党的十六大和十届人代会都明确提出职能应当包含“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个方面,这几项职能均直接或间接地融入了服务的理念。税务机关作为税收行政执法部门,在税收工作中执法与服务的主体都是税务机关,客体都是纳税人,服务行为必然寓于执法过程当中,因此,二者显然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3、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税收执法的过程,也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体现着法律的尊严和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影响着纳税人对税收的态度。执法水平高,有利于消除纳税人的对抗心理,改变纳税人对税收的消极态
度;服务质量好,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因此,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两种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二)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不同之处 1、基本内涵不同。
(1)执法就是执行法律。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载入我国的。规定: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具体贯彻执行。这种执法行为能够直接产生特定的行律效力和后果。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依法治国的思想和理念已经深入到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依法治税是指在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条件下,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依法治国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和条件,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和结果之一。而严格税收执法则是实现依法治税的手段。
(2)服务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泛指为他人做事,为国家、为集体或为别人工作。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和的一贯宗旨。党和中的一切工作人员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公仆。同志曾经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这就是我们的出发点。”服务是“三个代表”的本质体现,服务是对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服务是对管理相对人的和利益的尊重和保护。税收工作的性质就是为人民服务。从税收工作的实践看,服务工作贯穿于税务工作的全过程。纳税服务的内涵是要求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依法治税、规范执法,通过行政方式改革和机构改革,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纳税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周到、高效的涉税方便,包括税收宣传、税法公告、意见反馈和举报投诉、纳税救济等公共服务,使纳税人在和谐的氛围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行使税收权利。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纳税服务
不同于其他市场化服务,纳税服务是无偿的公品,服务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服务的本质是维权,通过推动税收的公正、公平,进而维护征纳双方的社会公信。广义的纳税服务则包括优化税制、完善税政,改进、健全征管,降低成本,提高税务行政乃至整个效率等方面内容,具有更高的要求。
2、基本内容不同
(1)税收执法的内容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所实施的一系列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行为。税收执法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能否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和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以及税收对市场经济的杠杆调节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实现。从征管法的规定内容上看,税收执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等五大方面。
(2)从纳税服务的概念可知,纳税服务的内容极其丰实。从征管法的内容上看,已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直接涉及到保护纳税益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条款就有近30个,还有多条通过规范税务人员的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服务的理念在税收工作中,主要体现在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从税收工作实践上看,纳税服务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环境服务、援助服务五大方面。服务无止境。从发展的角度看,服务的内容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和服务立法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服务内容将不断丰富充实,服务体系将不断完善规范。
3、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同。
(1)税收行政执法的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必须遵
守的贯穿于税收执法活动全过程的,对税收执法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根据税收执法的理论和实践,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执法主体法定;执法权限、内容、手段法定;执法程序法定),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
(2)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的组成部分,是党和的
一贯方针,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理念是党和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税收工作实践来看纳税服务也有其遵守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普遍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无偿性原则。
(三)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通过对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概念和异同点的分析可以看出,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后,纳税服务已和行政执法一样成为整个税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和转变职能的大背景下,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与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就如同硬币的两面,不可分离。
显而易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可以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这是做好整个税收工作的前提,也是税收执法的基础。而良好的税收执法既可以为纳税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也可以提醒纳税人循规守法,避免事后加倍处罚的损失,这本身就是一种更有价值的服务。因此,要树立税收执法也是纳税服务的观念,把从严执法和热情服务结合起来,既把纳税人当作管理对象,更把纳税人当作服务对象。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坚持服务与执法并重,努力做到在严格执法中提供优质服务,以优质服务促进税收执法。
三、当前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存在的几种模糊认识和行为表现 (一)重执法、轻服务的单纯权力观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在诸多法律规定中,强调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权力多、义务少,而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权利少,甚至没有在法律上对相对人的权利予以明确,导致一些税务人员仍然存在权力至上的思想,衙门作风严重,认为“我是执法的,高人一等”,将自己凌驾于纳税人之上,只讲权力,不讲义务,漠视纳税人的权利,甚至发生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逆反心理,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二)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弱化执法力度
随着服务型理念的建立和纳税服务工作地位的不断提升,也出现了一些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忽视税务机关管理职能和弱化
执法力度的现象。如:一些基层单位对纳税人提出的要求,缺少用法治观念思考问题,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偏松、执法不严的现象,以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基层单位出现的这些问题,反映出相当部分税务干部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认识上的误区,经常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
(三)职责与职权的缺位或越位
由于对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含义理解不清,致使不能正确面对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执法与服务的双重职能,也不能正确认识纳税人所具有的管理相对人与接受服务者的双重身份。把本属于执法范畴的工作运用服务手段处理,或者把本属于服务范畴的事情采取法律手段来对待,造成职责与职权的履行过程中的缺位或越位。
四、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一)转变陈旧观念,增强服务意识
我国加入WTO后对部门的服务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完善投资和发展环境,关键是部门要为企业提供一系列优质、高效、公开、透明和便捷的服务。因此,税务机关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与时俱进,转变陈旧的管理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即:由单纯执法向执法与服务的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形象性服务向实效性服务转变。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热情服务,牢固树立税收“四观”,建立良性互动的征纳关系。
(二)树立法治观念,严格执行税法
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观念,严格执行税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执法的随意性,维护税法的尊严和权威,杜绝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依法治税不仅是“治外”更要“治内”。对税务机关而言,依法治税实际上是一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完善的“自我”。“治内”的重要内容就是“治权”,即制约税收执法权,执法不规范、执法随意性过大等问题有相当部分都是滥用、错用执法权引起的。要解决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
的指导方针。
(三)不断加强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实践探索
一要加强礼貌服务。这是一切税收服务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税务人员道德水准和个人修养的表现。二要严格执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某一纳税人的特殊宽容,就是对其他纳税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直接破坏。三要加强资讯服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尤其把税收优惠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普遍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对重点企业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大力推行“一窗式”办税服务,大力简化程序和手续,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的效率损失,降低纳税成本。五要鼓励基层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上大胆创新。纳税服务不能仅仅理解为推出几项便民措
施,还必须从根本上简化办税办事程序,创新税收征管服务手段,优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创新税收工作和工作模式。
(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税收工作中,执法与服务两大体系的有效运行及功能的发挥,有赖于二者监督制约机制的保障,必须建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内部、外部监督机制。一要公开办税制度。完善税收法规信息库,公开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公开办税制度、管理流程和服务标准,接受广大纳税人和全社会的监督。二要健全岗责体系。按照定责定岗、职责明确的原则,将执法与服务的职责和要求嵌入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各岗位的整体合力。三要构建科学的考核机制。加强和量化对执法和服务的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税务人员的工作业绩挂钩。四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税务人员在执法和服务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失职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
无论是税收执法还是纳税服务,关键要看执法者的素质。因此,税务机关应从加强自身学习入手,使每一位税务干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无误地将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位,从而为纳税人提供良
好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培训、咨询等系列服务。
总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执法中体现出服务,服务中蕴含着执法。这两种行为始终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既存在着紧密联系,又存在着不同之处,是相辅相成、互相作用的。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第四篇: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结合
如何把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应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一、不断探索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有效途经
1要加强文明服务。这是一切税收服务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税务人员道德水准和个人修养的表现。2要严格执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某一纳税人的特殊宽容,就是对其他纳税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直接破坏。3要加强税收宣传。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尤其把税收优惠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普遍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对重点企业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4要简化办税程序。大力推行“一窗式”办税服务,大力简化程序和手续,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的办税成本,5要鼓励创新。纳税服务不能仅仅理解为推出几项便民措施,还必须从根本上简化办税办事程序,创新税收征管服务手段,优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创新税收工作。
二、健全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监督制约机制
执法与服务两大体系的有效运行及功能的发挥,有赖于二者监督制约机制的保障,必须建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内部、外部监督机制。1要实行公开制度。完善税收法规信息库,公开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公开办税制度、管理流程和服务标准,接受广大纳税人和全社会的监督。2要完善岗责体系。按照定责定岗、职责明确的原则,将执法与服务的职责和要求融入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各岗位的整体合力。3要构建科学的考核机制。加强和量化对执法和服务的
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税务人员的工作业绩挂钩。4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税务人员在执法和服务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失职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税收执法要坚持内处并举、重在治内的方针
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观念,严格执行税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执法的随意性,维护税法的尊严和权威,杜绝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依法治税不仅是“治外”更要“治内”。对税务机关而言,依法治税实际上是一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完善的“自我”。“治内”的重要内容就是“治权”,即制约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执法不规范、执法随意性等。要解决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方针。
四、提高税务干部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综合素质
无论是税收执法还是纳税服务,都由税务干部实施,执法者的素质决定着执法服务质量。因此,税务机关应从加强自身学习入手,使每一位税务干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无误地将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位,从而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培训、咨询等系列服务
第五篇: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的一些资料
浅议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税收执法是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所实施的一系列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行为。国家通过制定、颁布一系列有关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形成系统、有机联系的税收法律规范。税收执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等方面。虽然种类不同、方式各异,都是税务部门以国家名义,体现国家意志,依法实施的行为,具有无偿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必须履行的职责。税收执法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能否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和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以及税收对市场经济的杠杆调节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实现。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的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期望,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等各个工作环节,分布在税务机关各部门的工作中:税前——为纳税人提供公告咨询、辅导服务,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税中——为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依法纳税创造条件;税后——为纳税人监督投诉、行政复议、损害赔偿提供渠道。
一、现实税收工作中存在的行为和模糊认识
在税收新征管模式的运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干部廉政教育的深入,依法治税得到规范,税收发展关注民生的要求,税务人员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关系认识已经大大提高。但仍存在少数税务人员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其主要表现:
(一)过分看重税收执法的作用,轻视纳税服务
由于长期受陈旧的税收管理模式影响,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过分强调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多、义务少,而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多、权利少,形成一种“居高临下”、“单纯监管”、“有罪推定”等传统的思维定势和管理理念,导致个别税务干部仍然存在权力至上的思想,将自己凌驾于纳税人之上,只讲税收执法,不讲纳税服务,漠视纳税人的权利,时而发生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逆反心理,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
(二)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弱化税收执法
随着服务型理念的建立和纳税服务工作地位的不断提升,也出现了一些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忽视税务机关管理职能和弱化执法力度的现象。一些基层单位对纳税人提出的要求,缺少用法治观念思考问题,片面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形成行政不作为,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偏松,导致了执法不严,以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基层单位出现的这些问题,反映出部分税务干部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认识上的误区,经常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
(三)职责与职权的缺位或越位
对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两种行为的含义理解不清,致使不能正确面对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执法与服务的双重职能,也不能正确认识纳税人是税务管理对象与接受服务者的双重身份。把本属于税收执法范畴的工作使用服务手段来处理,或把本属于服务范畴的涉税事项采取税收执法手段来对待,造成职责与职权在履行过程中的缺位或越位。
二、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关系的建议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不是两个的个体,而是一个整体。在税收执法中体现出纳税服务,在纳税服务中蕴含着税收执法。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这两种行为始终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既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又存在着不同之处,是相辅相成、互相作用的辨证关系。提高税收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与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就如同硬币的两面,不可分割。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税收执法就是纳税服务,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是相互统一的关系,既要把纳税人当作管理对象,更要把纳税人当作服务对象。优化纳税服务,要坚持优质服务与严格执法并重,努力做到在严格执法中提供优质服务,在优质服务中促进严格执法。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法律、咨询服务,可以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这是做好整个税收工作的前提,也是税收执法的基础。而严格的税收执法既可以为纳税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也可以提醒纳税人循规守法,避免事后加倍处罚的损失,这本身就是一种更有价值的深层次服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的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形象性服务向实效性服务转变。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热情服务,树立税收经济观、科学发展观、纳税服务观,建立良性互动的征纳关系
(二)增强依法法治理念,严格税收执法行为
对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税,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
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税收执法则是实现依法治税的手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执法的随意性,维护税法的尊严和权威,杜绝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依法治税实际是一场税务部门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完善的过程。严格税收执法行为,还必须正确认识依法治税与组织税收收入的关系。组织税收收入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能,但组织收入必须符合依法治税的要求,是依法治税的必然结果。在依法治税与组织税收收入的关系问题上,既不能把两者简单对立,也不能简单等同,两者的共同要求就是应收尽收。
(三)规范纳税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影响着纳税人对税收的态度。执法水平高,有利于消除纳税人的对抗心理,改变纳税人对税收的消极态度;服务质量好,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一要加强礼貌服务。这是一切税收服务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税务人员道德水准和个人修养的表现,必须坚持。二要严格执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某一纳税人的特殊宽容,就是对其他纳税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直接破坏。三要加强咨询服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尤其把税收优惠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普遍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对重点企业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大力推行“一窗式、一条龙”办税,尽量简化程序和手续,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的效率损失,降低纳税成本。
(四)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规范税收规程和完善监督机制 在税收工作中,必须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内部、外部监督机制。一要落实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和公开办税制度。要求税收管理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对税源的管理力度,切实提高征管水平,在强化管理中提高服务水平,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管理,公开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公开办税制度、管理流程和服务标准,实现办税的全面公开,接受广大纳税人和全社会的监督。二要规范工作规程。按照法治的要求,细化执法和服务的工作规
程,包括详细的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注意各个岗位工作规程的有机衔接,保证执法和服务机制高效运行。三要建立健全优质服务体系。将执法与服务的职责和要求嵌入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使纳税人由被动接受管理转变为为主动配合,最终达到将服务寓于管理、从管理中体现监督、以监督提高服务的效果。四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和构建科学的考核机制。加强和量化对执法和服务的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税务人员的工作业绩挂钩。对税务人员在执法和服务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失职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五)坚持以人为本,提部素质
对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还是纳税服务,关键要看执法者的素质,也就是要以人为本。应从加强自身学习入手,使每一位税务干部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强化整体素质,提高综合执法能力。才能准确无误地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自觉规范执法行为,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培训、咨询等系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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