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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教师在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中的作用及其面临的挑战

来源:画鸵萌宠网
浅析教师在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中的作用及其面临的挑战

作者:刘斌斌,杨胜林

来源:《教育教学论坛》 2013年第13期

刘斌斌,杨胜林

(1.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2.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教师在法学教育中的角色无可替代,但随着法学教育目标的改变,传统法学教育中教师的功能和地位必然随之变更。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教师角色的从属性和服务性特点和突出,不仅要求教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更要求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因此,传统的法学教育的教师必须变更教学观念,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以应对新时代法学实践教学的要求和挑战。

关键词:实践教学;模拟法庭课程;角色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13-0027-03

一、传统法学教育教师角色定位的缺陷

古语云:“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这句关于师者的角色定位已为广大师生所熟知,可谓深入骨髓,奉为圭臬。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教师们不自觉地把自己定位于讲授者的角色,教师与学生之间只是单纯的讲授与接受的单向关系。教师的这种角色定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学生理论学习的需要,但法学教育不是纯粹的知识灌输和理论研究。法学教育既包含一般学科的教育规律也有其独特的教学特征,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教学中必须包含有实践课程的任务。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应当教授的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1]。如果教师仍不能转变思维,变更教育观念,其教学效果必然会不尽如人意。具体而言,传统的法学教育中教师角色定位的缺陷产生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不利于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培养,容易养成被动学习的习惯。传统的法学教育中许多老师满足于满堂灌式讲述,对法学的讲解基于自己的研究和认识,没有很好地照顾到学生的接受水平和理解能力,和学生之间没有很好地互动。课堂的提问和讨论流于形式,学生们没能够养成独立思考的能力,反而是以一味的迎合老师心目中的答案为目标。这样的课堂枯燥乏味,不能够彰显出法律人之间激烈辩论和追求真理的那种激情状态。

第二,造成学生法律实际操作能力的不足。法学是一门技术性和职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传统的教学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力度不够,反而有追求通识(通才)教育模式的倾向。这是不符合法学教育规律的做法,因为“通识教育模式实际上主要是以培养法学研究人才为目的,这种结果必然导致大量法学院系的毕业生进入法律实务界后难以胜任和适应具体的法律实务,使学生的能力和社会的实际要求具有一定的差距”[2]。这种教育的结果就是教师的授课理想与法律现实的严重脱节,不能满足社会对大量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

第三,学生法律思维能力难以确立。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要求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要求学生能像“律师那样思考”,这也是法学教师的一项重要的任务。然而传统教学中,教师处于“管理者”与“权威者”地位,成为教学活动的主导。在教育思维上,由于法学教师在分析问

题时常常以“持正公允”的态度来审视问题,要求自己客观地分析问题,以追求所谓“正确”的答案,使其思维模式变得单一、简单,进而也不利于对学生发散性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3]。

二、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教师的作用及特点

模拟法庭教学是综合性、系统性、持续性的工程,必须循序渐进、逐步深入。模拟法庭庭审程序是从原告(或公诉人)起诉始到法庭宣告裁决止,历经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裁定等阶段,它融法庭审理程序与法学教育实训目标于一炉,形成了一套首尾相衔、严谨周密、形象生动的教学模式。模拟法庭实训课的教学目的,从较高层次来说,是养成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作为“法律人”应有的素质。从较低层次来说,一是检验学生对相关法律特别是相关程序法的掌握程度;二是提高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特别是提高学生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的能力[4]。模拟法庭课程教学中,学生的主体地位体现得很明显。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参与同一案件的审理,并全力以赴地为所扮演的角色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对模拟法庭课程进程的推动起着决定性作用。而指导教师是模拟法庭教学的组织者、指导者,在模拟法庭课程教学中起到的作用,总体上处于次要的和辅助的地位。首先,教师是模拟法庭教学的组织者。在模拟法庭教学开始前,指导教师要精选适合的案例,这是教师的一个很重的任务。案例的选择应该有针对性和目的性,最好选择一些有深度的经典争议案件,以便通过案例让学生掌握相关的原理概念原则技巧等,培养发现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组织教学的整个过程中,教师一般只需提供案件材料和双方证据既可,不可把详尽的法律文书交给学生,避免过度干预,尊重学生的自主权。其次,教师是模拟法庭教学的指导者。指导老师在精选案例之后可以和学生们探讨分析案情,引导学生认识到问题的所在,让学生沉浸在案情之中形成自己的判断。此时老师不应对案件情况做出具体的结论或判断,以免影响学生们自主的思维。然后指导教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模拟法庭的组成人员。组成人员确定后,指导教师应当将其成员按照扮演诉讼角色不同进行分组。模拟法庭各小组成立后,指导教师应当指导各小组收集相应资料。在经历过模拟庭审之后,指导老师还应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全面评价,指出案件争议焦点与法律知识的结合点,充分肯定学生精彩创新之处,指明需要改进和完善地方。同时,注重对个体学生的出色表现予以鼓励表扬。在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中教师的地位是从属性的,学生是主体。教师所做的一切教学服务是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提高他们的法律职业能力。在此过程中,以往学生的被动学习变为了主动学习,学习的积极性提高了。在整个过程中学生可以担任律师、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各个诉讼参与人等角色,他们需要根据所扮演角色的利益去思考行事,无形中就锻炼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提高了对案件的分析推理能力和表达能力,达到了综合训练的目的。同时由于教师的辅助性地位,学生有了极大的自主权,为了完成学习任务,必须进行独立的思考,全身心地投入到案情的分析中去,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提高了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所有的这些完全符合法学的教育目标,是对传统教学法的改进,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模拟法庭教学的指导老师必须应具备的素质和要求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对法学教师提出了新的教学观和新的挑战。称职的模拟法庭指导老师可以促进教学功效的发挥,会形成亦师亦友的和谐师生关系,反之,则会扼杀学生们的积极性,使模拟法庭教学流为形式,更严重的会完全断送优秀人才的法律之路。因此,指导教师的选择必须慎重和负责任。指导模拟法庭教学的教师需要有综合的素质,既要有较深的理论功底,又要有实践经验;既要对法律知识有一个系统的理解与掌握,又要学有专长;既要掌握理论的前沿知识,又要了解实际办理案件的情况[5]。首先,指导教师既要有较深的理论功底,又要有实践经验。这是由模拟法庭教学的特点所决定的。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种重要的实践教学方式,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操作能力。作为指导老师,必须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才能为学生解答疑惑,评点分析,这是作为一名合格指导老师的基础性素质和能力。更为重要的是指导老师应该具有法律的实务操作经验,帮助学生缩小书本知识和现实问题的差距,学生才能够有所依据,真正的学到法律实务的精髓。其次,指导教师既要有系统性的法律知识,

又要有所专长。系统化的法律知识是可以帮助学生全面的提升法律水平,让其各个部门法的学习有一个好的基础,不至于有所偏废,有助于其均衡发展。又有所专长是因为教师不可能精通每一个法律层面,在自己精通的领域教学,学生才能学有所长,知识才扎实牢固,为其他方面的法律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最后,指导老师既要充分了解司法实践又要关注法律实务和理论中的新问题。只有了解实际的办案程序和问题,才能够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才能够实践教学的目标。关注法律事务中的新问题才能察觉到何种案件是有价值的,是值得学生们去学习的,才能够选出有价值的案例,这样才能保证教学的质量。因为模拟法庭教学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复杂体系,所涉及的知识非常的广泛、庞杂,单一法学方面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法学教师如果还将知识结构局限于某一专业领域,就难以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因此,指导老师还应该尽量多地学习相关领域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把自己培养成一专多能的通才。

四、模拟法庭教学中的教师应对挑战的对策

模拟法庭课程教学要求指导教师必须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实践操作能力。因而学校在师资配置上,首先应安排“双师”型教师从事此门课程的教学工作[6]。除了学校尽可能的安排“双师”型教师之外,教师自己也应该不断地完善自己。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提高:首先,教师应该深入法律实务工作中,积累法律实践操作能力。法律职业对实践动手能力有很高的要求,从事案例与实践教学的教师更应当具备过硬的实践能力,才能满足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法学教师应该深入实践第一线,利用课余时间或学校安排进入律所、法院、检察院等实务部门兼职锻炼。在遵循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教师用自己接触到的案件和同学们交流,共同探讨,分析问题,这样的互动会极大的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热情,使他们对司法部门如何处理案件形成直观、真实的印象,有利于培养学生们的法理思维能力和树立法律信仰。在这过程中教师会接触到第一手的案件资料,真实的案件操作经验,无论对教师还是对学生都有弥足珍贵的价值。其次,教师应该尽可能地学习相邻学科的知识,完善法律知识体系结构。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和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单是法学的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7]。同样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案件情况不限于法律问题,必定会涉及到政治、风俗习惯、道德、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每个案件都是这些方面的综合体,学生由于生活和社会经验的不足,往往对案件涉及的某些方面的知识储备不够,这个时候就需要老师加以点拨和说明。如果教师对这些相关知识也不清楚,就不可能指导学生。最后,教师应加强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知识学习。模拟法庭教学中除了实体法教授之外,更重要的是程序法的应用。学生在平时学习的主体是实体法,对程序法虽有学习,但是缺乏实践经验。模拟法庭教学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让学生熟悉各种程序法,培养程序意识,树立程序正义价值观。因此,指导老师必须具备相关的程序法知识,才能够适应培养新型人才的需要。

模拟法庭教学法因不同于传统法学教育的特点,对法学教师提出了新挑战和新的教学观念。教师必须变更教学模式,以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实用人才为最终目的。为此,需要指导老师不断地更新知识储备,尽可能地参与法律事务操作,为学生精心选择教学案例,帮助学生提高法律职业素质,才能培养出卓越的法律人才,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和国家建设的需要,最终促进法治中国的建立。

参考文献:

[1]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2]章程.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初探———对法学教学改革的思考[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4):139.

[3]陈俊敏.新时期法学教师角色转变之路径选择[J].教育与职业,2010,(4):56.

[4]沈林桥,肖萌.模拟法庭实训课的组织与实施[J].中国大学教学,2010,(8):63.

[5]罗时贵,缪宁,蔡文强,胡林沂,晏水银.高校模拟法庭建设与法学实践教学的配置要求[J].中国成人教育,2008,(9):178.

[6]杨芳霞.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培养途径探析[J].教育论坛,2010,(2):85.

[7]李朝霞.法学教师的法律素质初探[J].中国体卫教育,2010,(5):52.

基金项目:本文为兰州大学2012年教学研究项目资助作者简介:刘斌斌(1970-),男,四川绵阳人,日本大学博士(法学),现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国际经济法;杨胜林(1963-),男,甘肃天水人,现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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