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文件
院发字〔2003〕176号
──────────────────────────────────────────
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院(系、部),院直各单位: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03年第11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实施。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学籍 管理 通知
━━━━━━━━━━━━━━━━━━━━━━━━━━━━━━━━━━━━━━━━━━━
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3年11月12日
━━━━━━━━━━━━━━━━━━━━━━━━━━━━━━━━━━━━━━━━━━━
第1页
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为严格学籍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院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
新生入学须持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提前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报到后,办理注册手续、编班、上课。学校在三个月内根据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体检
新生经体检复查患有教育部规定不得入学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经医疗单位证明,在一定时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回家疗养的往返路费自理。在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递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诊断证明,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籍注册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凭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公室报到注册。报到注册时学生应向院(系)办公室交验学费及住宿费等缴费凭据,凡未缴足各项费用者,
第2页
不予注册。凡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教务处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院(系)办公室请假,否则以旷课论。院(系)办公室对未按期到校的学生,必须分别按照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并于注册次日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情况和请假、迟到、旷课学生学号及名单,未按期报到学生必须凭有关证明到相关院(系)销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 学分、绩点与成绩考核
第五条 学分
学分用以衡量学生学习的数量。课程考核合格给予学分,学分确定如下: 1、课程每完成18学时设置1学分,跨学期开设的课程,应分学期确定学分。 2、军训、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1学分。
3、公共体育课每学期1学分。
4、入学教育、时事政治教育、就业指导及毕业教育等,学生必须参加,不计学分。
第六条 绩点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60分成绩对应1绩点,60分以上,每增加1分,绩点增加0.1,低于60分的成绩绩点为0。折算方法如下:
低于60分折合为0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
第七条 学分绩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学分绩。学分绩是规定时间内(如一学期、一学年)应修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与该课程考核成绩的乘积之和除以该时间段内应修课程学分总和的商,即:
第3页
∑(学分×成绩)
学分绩=──────────
∑(学分)
学分绩用以衡量学生学习的质量,是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方面的依据。
第八条 课程考核
1、学校依据教学计划,按学年(学期)组织教学,考试一般按专业班级组织,原则上主要基础课程和主干课程应进行闭卷考试。
2、各类课程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载。
3、闭卷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包含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项。考生的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均及格时,有实验课的课程,总评成绩=卷面成绩×70%+平时成绩×30%;无实验课的课程,总评成绩=卷面成绩×80%+平时成绩×20%;两项有一项不及格即为不及格,总评成绩按不及格项成绩登录为总评成绩;两项均不及格,总评成绩按最高项登录为总评成绩。
4、一门课程无故缺课达10学时或缺交作业达4次者,不能参加考核。教师在课程结束之前,应宣布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并将其送至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
5、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可取得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学生需申请重修。凡考核作弊、无故缺考及不能参加考核者,考核成绩均按“零”分记载。
6、凡无故缺做实验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其成绩按“零”分记载,须缴费重做。
7、体育课程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病因不宜参加某些项目者,需持校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改修保健课,考核合格后成绩按60分记载。
8、体育大标成绩记入学生的成绩档案,只作为学生评优的必要条件之一。 9、学校不组织普通大学生英语结业考试。学生必须参加国家四级英语统考,其成绩达到学院规定者,成绩记录为合格,达不到学院规定者,毕业时按结业处理。
三 课程选修、免修、免听、重修、缓考
第九条 课程选修
1、每学期按教学计划开出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
2、选修课程分为专业选修课和任选课两大类。选修课程的教学要求、课程考核和
第4页
评分办法均与必修课程相同。
3、每学期期末前组织学生选修下学期选修课程。学生选课计划确定后,一般不许更改,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选课计划者,必须在下学期开学注册期内提出,由所在院(系)到教务处统一办理。
4、凡成绩优秀、上学期学分绩为本专业前10%的学生,本人申请,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可以选修下学期本专业高年级必修课程,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学分者,经学院审核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5、学生不许选修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课程,对未修先修课程或先修课程不及格者,不许选修后续课程。
6、未办选修手续而自行听课且考核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条 课程免修
1、凡学习成绩优秀,且已修课程学期学分绩达到85的学生,可对后续课程提出申请免修。
2、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应于开课前向院(系)办提交证明本人已经自学课程的材料(含教材、教学参考书、学习笔记、作业等),经学生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方可免修并参加期终考试。
3、凡免修课程考试成绩在75分及其以上者可按卷面成绩记载,并取得学分;达不到75分者,必须重修。
第十一条 课程免听
1、凡学期学分绩达到80且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免听某门课程的部分内容;学生选修课程的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可在征得其中一门任课教师同意后,免听其冲突部分;
2、经批准免听的学生,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实验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后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二条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听 1、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及实验课;
2、军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5页
第十三条 课程重修
1、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应及时缴费申请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
2、学生重修有随班重修、参加重修班和自修三种方式。学生重修均需到教务处报名,随班重修需本人申请,相关院(系)安排,可以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重修(随班考核);参加重修班和自修需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重修班考试。课程考核不及格,允许重修两次,直至毕业前清考。
3、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果学生对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但每门课程仅限一次。其成绩可按高分记载。
第十四条 课程缓考
1、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可申请缓考,但最迟应于考前一天持有关证明向院(系)办公室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
2、缓考学生应及时参加缓考考试,成绩及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四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并提供专长证明,经学校考核证实,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学校认为其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社会对毕业生需求情况的变化,学习成绩优秀,且已修课程学期学分绩达到85的学生。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申请由本校转入重点院校者,由专科转入本科者,由师范院校转入非师范院校者;
3、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第6页
4、无正当理由者(如父母调动工作地区、父母有病、独生子女及学习跟不上等)。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其手续按以下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经所在院(系)同意,拟转入院(系)经专业考核、审查合格并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学校同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河南省教育厅批准。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经两校同意后,由两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并由转入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抄送转入学校。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未办理手续者,不准跟班旁听。
五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的1/3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经所在院(系)院长(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至少一年(因病经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及往返路费自理。 2、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领取休学通知书。
3、学生因病休学,凡不按时办理休学手续或办过手续而不及时离校继续学习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7页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并办理离校手续,领取保留学籍证明书。保留学籍期满未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复学,应持休学、保留学籍证明书等有关证件回校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由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在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休学;需延长休学期的,应书面陈述原因报告教务处。
2、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政治复查,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停学、保留学籍之前已记入成绩档案的各类课程考核成绩一律有效,并作为学籍处理依据;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六 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自入学起课程重修后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6”者;
2、自入学起课程考核不及格学分(无论重修及格与否)达到或超过“40”者; 3、一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16”者,一学期重修后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12”者(不含一年级第一学期);
4、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5、休学累计满两年,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经学校动员,因病或其他原因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
7、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8、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8页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须由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后,由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含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3、取消学籍及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七 考勤
第二十七条 考勤
1、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2、对于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开展的教学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
3、学生经批准免修和免听的课程时间不作缺课计。
4、学生因故需要请假者,必须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者,由院(系)政治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周以内者,由院长(系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由教务处批准;请假两周以上者,由主管院长批准。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一律由带队教师批准。
5、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视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八 毕业、肄业、结业
第二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后,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科学制为4年的学生,可在3~6年内完成学业;本科学制为5年
第9页
的学生,可在4~7年内完成学业。有可能提前毕业的学生要求提前毕业者,学制为4年的在第五学期末(本科学制为5年的在第七学期末),可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后并在下一学期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者,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十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经过考核所学过的80%课程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任何证明。
第三十一条 学生至毕业前期,如有重修不及格的课程,准予进行一次毕业前清考,清考及格者可得学分,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
经毕业前最后一次清考后,有三门(不含CET4)课程清考不及格,做终身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有两门(不含CET4)课程清考不及格,暂做结业处理,学校可在一年内安排其返校重修,成绩及格后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毕业生,学校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九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级学生起实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10页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