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 理 授 权 书
我 公司(建设单位)现将 工程委托 公司进行监理工作, 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约定,授予 公司总监理工程师 对本工程中投资、质量、进度的控制权,合同、信息、安全管理权及参建单位的协调权。并授予监理人以下权利:
一、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设计标准、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更正。
(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
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
(10)对施工单位上报建设单位的各种资料审核确认权,包括暂定价项目和分包项目的技术要求、数量、规格等。
(11)根据建设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在于业主代表协商一致后,对施工单位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罚款。
(12)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中规定监理单位的其他权利。
二、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合同和补充协议),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执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特此授权!
授权人(盖章):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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