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江苏海门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承包人: 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海门三星养老院工程
工程地点: 海门市
工程内容: 室外给排水、供电、供暖、消防、道路
二、工程承包范围:同工程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2 年 10 月 12 日
竣工日期: 2013 年 3 月 20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60 天。承包人愿意接受发包人对合同工期做出的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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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造价
金额(大写):以中标价为合同价 壹仟贰佰万 元整(人民币),¥ 12000000 元。(详见工程量清单)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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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文件第五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2 年 10 月 9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海门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工程所在地名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备案后生效。
十一、附件工程量清单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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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报价。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使用汉语。
2.2适用法律和法规、标准、规范:
国家和自治区江苏省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凡国家江苏省现行标准和规范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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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自购。
3. 图纸
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4套图纸,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提供。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禁止将图纸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 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张成 职务: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负责行使发包方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授予的权力。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超过监理合同的授权,应取得发包方批准。
4.2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郭杰 职务: 发包方代表 职权:负责行使合同中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5. 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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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苏浩 职务: 项目经理
6. 发包方工作
6.1发包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现场30米以外的水电安装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承担费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的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场地与公共通道已连接,施工场地内地面、路面亦可满足施工装备和车辆通行。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由发包方派驻工地代表提供资料或现场提示。
(5)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施工许可证、临时用地手续。发包人承诺:不因办理上述手续造成对承包人正常施工的影响。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负责在施工现场将水准点与工程平面控制线交给承包人。交验要求是:开工前提供并组织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图纸发放后一周时间内完成。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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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承包人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总施工计划一周内提供,施工月计划每月25日报送两份,工程进度统计报表每月25日报送两份。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代表提供工程事故报告并及时提交。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自行提供和维护施工使用照明设施(包括非夜间施工照明),负责看护现场和保卫等,如承包人未履行这些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控制噪音,特别在夜间施工,若因承包人原因而引起索赔、罚款、应由承包人负责赔偿,与发包人无关。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其费用承担:
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对工程各部位应妥善保护好,但因发包人提前使用所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其费用承担:
凡图上或实地标明的原有地下管线,施工中如有损坏,由承包人无偿修复,并承担造成的损失;图上或实地未标明的,施工中如有损坏,修复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承担80%,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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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20%,发包人要求改造的原有管线,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
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交工前应达到的要求是:工完料净,经发包人代表检查后表示满意。
(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的责任是:发包人扣留工程款,在承包人按要求完成后支付。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 进度计划
8.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及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后5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应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3日内批复。
9. 工期延误
9.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9.1.1如果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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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对工程施工全局确实造成影响时。
(2)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 不可抗力。
(4)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发包人未按计划时间向承包人提交施工图而延误开工时间;发包人未按本协议条款的要求完成发包工作;发包人拆迁工作对工程全局确实造成了影响。
9.2 首次出现第9.1.1款情况后,双方按以下约定办理: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7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对工程进度影响向发包人代表提出报告,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7日内予以答复,无论结果如何,承包人均不应停止现场工作。
9.3 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日处以1000元罚款;延误超过 30 日,超过部分处以每日 2000 元罚款。
四、质量与验收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通用条款执行。
五、安全施工
双方协议违: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区和承包人员的生活区、办公区内的安全工作,应遵守有关规定并遵守发包人的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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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合同方式确定。
采用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包括风险范围:执行现行江苏省建筑安装定额,工程决算根据海门市颁发的市场材料信息价格决算,据实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据实调整,由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4. 工程预付款: 合同总造价的10%
25. 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完成量报告时间:每月25日。
25.1.1计量方法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均以定额计量方法,以净值为准。
25.1.2计量单位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应符合本工程适用的定额中的规定。
25.3承包人按进度提交已完成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承包人在每月25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按双方约定的办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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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5天内审核后,提交发包人代表。在满足合同款支付条件下,发包人代表签字后支付工程进度款。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经办银行转帐支付,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当月完成工程款的 80 %,工程完工,四方验收后付至90 ,结算完成付95 %,保修金2年内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有权决定采购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但应在承包人采购之前作出决定。
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外,其余所需的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供应: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须提供产品合格证,购回的材料需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才能用于工程。未经发包方代表验证确认的材料不能用于工程,否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损失。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材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发包人改换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须出具变更单。
八. 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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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双方按以下方法办理:
因发包人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变化,经发包人确认后可计入工程决算。承包人擅自进行的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工程价款的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能进入工程决算。
确定变更价款按合同价款计算办法执行。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4份。提交时间:工程完工后15天内,竣工资料应符合海门市档案部门及质检站的规定。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整个工程应按开工之日起算起的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者在本合同条款允许延长的工期内完成。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视造成延误的情况,工期予以顺延。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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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视违约的程度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除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外,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另行委托施工单位。 37. 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用第二种方式。
(1) 请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部门调解。
(2) 采用第二中方式解决,即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 工程分包
本工程禁止分包
39. 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40.保险
40.6 本合同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 13
(2) 承包人投保内容: 工程意外伤害险
46.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分别保存。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4份,双方各2份。
47. 其他
47.1 临时设施用地:施工临时设施用地由发包方代表划定,在承包方被批准的用地之外的任何地方占地需经发包方认可,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超越占用,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7.2 承包人自觉接受监理,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程序文件执行,配合监理工程师完成本工程建设施工工作。
47.3 承包方人员进入现场自觉遵守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如违反有关安全保卫制度出现不愉快事件,发包人有权取消当事人进入现场的资格。
47.4 合同签订后,监理工程师所发出的有关文件,将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47.5 完工清场:施工验收前,承包人应将施工现场的垃圾、剩余施工材料及设备、搭建的施工设施清理干净,搬出现场。在施工过程中原有如损坏原有设施,应重新修复,清理后的现场须经发包人检查满意。
47.6 不管在合同和施工文件是否提出过,只要从技术上、法规上、安全保卫上或通常认可的观点认为是合理的和必要的工作,承包人均应执行和完成。
47.7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可能与多各施工单位在现场同时工作,承包人应与其他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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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和谐关系,并应遵守监理工程师协调,在监理工程师的合理协调中可能引起的任何附加费用,承包人不应索赔。
第五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1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适用于本工程的部分。
第六部分 附则、附件
一、 施工方配合建设方做好如下服务工作:
1、积极配合建设方对工程建设监理、验收和施工管理,满足建设方对工程的监督、验收和管理要求。
2、按月向建设方提供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建设方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给予解决,每月25日向建设方提交两份完成工作量报表。
3、工程竣工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方提供竣工图纸四份、设计变更和甲乙双方认可的有关文件二份;隐蔽工程记录二份;试块试验报告二份;材料分析报告二份;按合同规定编制的工程决算书。
4、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方在竣工报告上签字,文件所列出的局部质量问题、遗留问题等,施工方要积极按照验收文件的要求处理,处理完毕重新通知建设方验收,返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自负。
二、 建设方配合施工方做好如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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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时将施工图纸交付施工方,确保施工用图纸不受影响。
2、 施工用电、用水、供电、供水出现故障,建设方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协调解决。
3、 建设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及有关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施工方,并且双方在变更单或有关通知单上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4、 施工方如与有关部门发生矛盾或其他问题,建设方要积极出面予以协调。
三、 本工程所使用的标准图集一律以图纸标明的图集为准。
四、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江苏海门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承包人(全称): 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为保障 海门三星养老院工程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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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路基基础工程、路面结构工程、给水、排水管道、人行道等附属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道路工程、消防工程、供电工程。
1、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道路工程为 2 年
2、消防工程为 2 年
3、供电工程为 2 年
4、其他约定: 无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7日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需紧急抢修的事故(如上下跑水、路面塌陷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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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
本合同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陆拾万元整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银行同期利率。
五、 质量保修金的退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给承包人。
六、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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