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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违约⾦标准如何约定
关于竞业限制的违约⾦标准,⽬前没有任何国家或地⽅的法律可依据或参考的规定。省条例第⼗⼋条规定,“当事⼈可以对双⽅的违约⾏为约定违约⾦。约定违约⾦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这条规定主要是讲约定违约⾦要公平合理。
第⼆⼗三条⽤⼈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付违约⾦。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前⼗⼆个⽉平均⼯资的30%按⽉⽀付经济补偿的,⼈民法院应予⽀持。违约⾦包括惩罚性违约⾦(意在惩罚违约⾏为,的履⾏)和补偿性违约⾦(意在补救对⽅损失,实现合同的⽬的),在平等主体前提下的领域内,采取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当事⼈可以选择要求对⽅承担违约⾦或赔偿损失,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在倾斜保护的原则和促进就业的社会需求下,对劳动者适⽤惩罚性违约⾦不⼤可能被司法裁决接受。因此,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致可以理解为补偿性的,如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样。因此,违约⾦标准事实上的参照是违约⾏为可能造成单位的损失。如果违约⾦与造成的单位损失是相称的,就是合理的,有效的,如果违约⾦显然⼤于会造成的损失,就是不合理的,会被调整的。从单位的⽴场看,精明的做法是,违约⾦先约定⾼些再说,发⽣纠纷后调低可以,调⾼就⽐较难。
实践中,违约⾦标准的认定还是有点混乱的,违约⾦标准的主要影响因素,是竞业限制补偿⾦的⾼低和损失的⼤⼩。其它影响因素还有履约程度,过错⼤⼩等等。
如果竞业协议没有约定违约⾦,员⼯违约后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如前所述,造成单位损失的仍然要进⾏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是要求赔偿损失时单位增加了⼀个举证负担,即需要证明损失的存在,在诉讼实践中,这绝对不是个⼩问题,⽽是个追究责任的⼤障碍。
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没有法定标准,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补偿⾦标准和造成实际损失额两⽅⾯进⾏衡量确定。对单位⽽⾔,约定较⾼的违约⾦还是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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