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l4卷第5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SoCL L SCIENCFoS JOLrILN:M_.(IFCOLLEGF ̄SOF SHANX1 VoI.14 No.5 (2002年5月) (May 2002) 谈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 闫寒梅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援,山西太原030021) [摘要】瑕疵证据内涵主要应限定为 非法获得的证据 .表面上表现为司击权力的不正当利用.根奉的原 因却是由于国家司击调查权和心艮私权的冲竞 这一点英国、燕国.甚至硅台国在舟开的文件中均对其非法采用 性有明确一致的诅识 怛具体到我国,却出现几种生之偏颇的认识,应予姒澄清 [关键词】瑕疵 ̄.tg-;司浩程序;心民粗利;证据排除 【中围分类号】19918 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6285(2002)05 0077 02 何谓瑕疵证据?单从字面上来看.“瑕疵”指蚨陷, 片面的追求犯罪的惩罚报应,而忽视了犯罪调查过程中时 其他私权的憧害 这一点从国际期流采看,应当说摆脱了 封建专制之后的国家形象已渐趋于温和.民权的重要・陆己 日益受到尊重和保护,国家的暴权正一步步的得到羁束。 圮其是二战结束后,目睹受国家稍=霸意志所蹂躏的脆弱的 个体公民的残状,世界各国对于限卉权壮私权已有了一个 较为统一的认识。1975年l2月9日联合国大会以第345 瑕疵证据即指有蚨陷的证据而有蚨陷的证据,应指不符 合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夸法性)的证 据材料。而实则目不吝观和无关联的证据其有娃性浅显易 识,因此有宴阡意卫的瑕疵证据应是违反了合法性的证据 材料。严格的来讲,瑕疵证据称为 非法获得的证据”, 即司法人员使用非合法手段所获取到的证据。非各法的手 段是指司法人员在证据收集、调查时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手 段。目证据的收集调查基本上发生在债查阶段中,在其他 司法阶段即使存在也与侦查中的调查工作性质基本相同 所以我们以侦查中的证据调查为出发点进行阐述 在侦察 活动中,因侦查工作主要为强制措施与专门调查工作,因 此,严格意义上来讲,非法手段即应琅定于正常的强制措 施与正常的七种专『1调查手段之外的非法手段 再进一步 来讲,应包括有非法羁押进行的调查;胁、诱、逼等非法 手段进行的调查;非击搜查 非法捡查;程序不正当的鉴 定和程序不正当的讯问、询问工作等 除此以外,随着夸 后侦查手段的扩充,还应当包台有非法的秘密侦查或“诱 惑侦查”等与此相差的内容u。针对此类证据我们应如何 采用呢?这娄证据其程序的非法性是无可非议的,它们要 不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白由权.要不是住宅权,要不是臆 私权或其他权乖 但另一方面来讲,其真实性大多又是确 号1击议的形式通过了《儇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 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赴罚宣言》,其中第十二夺规定: “如经证实是因为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 的待遇或处罚而作的供词,不得在任何诉讼中棱引为指控 有关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证据。”其后联合国大会又于 1984年l2月1(1日以第39/46号决议通过并签署《禁止酷 刑和其他残思、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赴罚公约》 在第十五条进一步完善了前述规定,即:“每一缔约国应 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是以酷刑 获取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 讯逼供的证据”,并进一步完善了“酷刑”的定叉。此后 联合国奋成员国对于这一原则的深壶『舍义和不窑逆转的文 明 民主的进步性广泛予以了认可,并在本国的瑶典中明 确了下采..对于垒球化法制的民主进程,我们当然应当吐 欣鼓舞但是,如细加以追究,比对各国的法典后,我们 实弃在的,而且许多情巩下还可能是据以定案的唯一有效 的证据 即会发现,其中对于不同类型的瑕疵证据法律限定有很大 的区刺,而且各国表现也不尽相同。 在此之中,比较明显、有代表性的是英国、美国所走 过的“证据排除’’的道路。基于司法制度的因素,其美国 家因为存在着代表平民的陪审团,法官作为“技术专家’’ 对此问题,稂明显其中涉厦到一对矛盾的存在,即国 家司法调查权与公民私有权刺之间的冲囊 如 前者为 主,国家、社会利益至上,公民私权即应为套权做出牺 牲,证据应当采用 =如后者为主.即私权为基础,,厶、权为 的身份要对陪审团据以表决的证据进行审查过关,由此便 有了完整的证据排除规则。对于证据搜集的程序违法现象 维护私权为目的而存在,由此,我们既不能台本迓束,固 [收稿日期】2001 08 18 【作者简介】闰末梅(I968一).女,山西天镇县凡,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植讲师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t4巷第5朝 山西高等学校社套科学学报 2o02年5月 也产生了较典型的 毒树之恶果 (fn卅0fTheD。1 ned【“ ) 的理论从发展所程上来讲,在英国最早是因为非自愿的 供诉可能因为其实体不可靠而影响对案件的真实揭示而讯 为需要排除的 谊规定的运用慢慢的趋于稳定化.并最终 从证据发展的历史上采讲,宾物{蔓据也并不比言词证据具 有多大优势,反倒在大多情.只下正好相反 所以,简单的 肮效用上进行认识是不科学的,也易使我们陷入机械唯物 主叉的误区 发展为一种耻立的诉讼权利.即拒绝强迫自证有罪权。或 沉默权、访权利手l966年由美国的 米兰迭规则”最终 定型化.之后,美国宪法五条修正案更特 一挝子 与此 但是,不客否认的是,从世界范围的法律采看.对于 非法取证的效力基本上采取的是有保留的态度。如前述的 联台国的国际舟约即将证据排除的范围但限于言词证据. 相关的权利站合后椎进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由此.此 类的原则已成为程序套正得烈像障的一个立足点。l 8 年意大利在修改了的《刑事诉讼法法典》第L9 L条中即规 定.在违反法律禁夸下所获得的证词,不得加以使用.可 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和宙判中指出其不可使用性 而未包括违法搜查、扣押获取的物证、书证,其、法、 德、日也基本上同于此 而娄似意大刹那样决撩的规定是 很少见的一美国虽在60年代的做法比较激进.但进入80 年代后,考虑到犯罪的增加,也适当缩小了排除非法证据 的范围,设立了若干例外情形 我国州事诉语法第42条 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请、欺骗以厦其它非 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但并未确言所获证捂效力如何?从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来讲.与此相关的言词证据不可 成为立案根据,而其他证据则没有提厦。由此可见.我国 在这方面的立法还趋于保守。 从实际操作来看,虽从前连时代发展厦学理上进行认 识不存在问题一但我们也不能够忽视排斥非法证捂可能带 来的犯罪打击不力_,』厦被害人一方对司法信任依赖程度的 降低、因此,对谊问题还应全面慎重的进行时待。笔者认 为,目前来讲,该问题在我们国家是一个多方面的问题: 一上述可见,对瑕疵证据予以排除的做法其时代进步性 是不言而明的 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在我们国家司法 界,还有一些基本上趋于相反或折衷的认诅.诅琦应当允 许对瑕疵证据进行采用一我们说.这是不符合时代的发展 趋势的,而且从理论上采说也是站不住脚的 较有代表性 的一种观点认为瑕疵证据对案件的定性是一田事,非击搜 集又是另一曰事,因此,经正常质证后客观可信即可采 用;而非法司法本身卫可通过其他手段采制裁 0我讯为, 一方面,瑕疵证据本身的实体真实就值得怀疑,某种情况 下还可能因为碾疵证据而特当事人推入进退两难的白设证 据“陷阱”之中如我国在古代记栽的案侧中即有被告刑 讯之后供诉说价采的赃物埋于树下地中,但衙覆挖掘后未 获。后真凶抓获后声称在树下再深处.结果获赃 因此, 非法获得的证据时案件有出入固然不可使用;没有出^的 方面.我们应尽快促进证捂法的出台,对证捂的收集、 调查程序做出明确的规范,如此,既可保证我们证据来源 克足,卫可“保证台法取证 另一方面,适应时代的需要, 将侦查手段进行拓展延伸,一些剐谎、线民、秘侦、窃听 证据其实际的真实性也迂有待进一步证明,否则即可能套 产生“确信不疑”的冤案一男一方面,对于非法取证的司 等新型的侦查技术的适用程序和效力应作出明规,以保证 侦查有力 但是,更压当注意的是,我们目前实践中最太 最多的问题还是非法办案、践踏人权:因此,对于非法取 法人员进行惩罚艰难能起到做戒作用 实践中大多案件也 不了了之,迫于压力,至多是以党纪、行政处分采代替 证的限制,应当多方面有明确规定,刑讯逼供、非法侦查、 扣押、请供、骗供甚至扣押证人进行逼问这样方式下荻取 办案人员还多鲁因办案有功(因案子巴破.佧案人确已落 入法同)反受王_j嘉奖提拔。即使我们将这种恕罚落到娈 处,以我国刑法第245、247条进行处罚,但是这种处罚 也只能是在事后进行,以罚采制恶,办案人员厦对其进行 查处的原办案人员很不易接受 这种处罚手段往往也不能 禁鲍其他类似晴况的发生目此.从制度上保证其不能犯 压琦根本的连径 还有一种折裹的观点认为.非法取证固 的证据甚颁竖决禁止使用 只有选样,刑事诉讼方可得到 净化而健康发展。而我们做出的搜查、检查、询问…--, 这样的具体的程式步骤方可具备真正的法律意义。当然, 考虐到打击的力度,厦侦查机关短期的不适应性.现阶段 对于一些不同性质的案件以厦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可以有 相是的一系列特殊性的规定作曲谊项规则的例外补充。 [注① 跃1998(11) 然不可烈,但我们应排斥由此取得的言词证据,而采用赛 物证据~但严格从理论上采讲,这种观点也是立不住脚 的。如果说宴袖证据具有唯一的不可替代性的特点.那幺 释] 美日有关诱惑侦查的法理及绝证之概观【J:准学. 联台 刑事司}击准则与中国刑事法翩 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事赛性的陈述卫何尝不是唯一的不可替 代的;如果认琦蜜物证据是稳定的、可信的,有必要使 用.别全面、客观、完整的口供叉何不具有这样的特性, 更何巩固此发现实物证据所像据的恰恰也正是口供 而且 ②@陈光中.普瑞方廷Mj北京:}击律出版社,1998 266、267 0M l99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r执行《中华^民共和国刑 事诉设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l条中可见 On Legal Effects of Evidence with Blemish YANHall mei ( 洲 ’i Police。,mP "]'raining() ̄llege,Ta ㈨ 030021. ina) [责任编辑任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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