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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思维的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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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论与实践j THEORE ̄CAL HORIZON ¨ 论法治思维的表征 ■贾凌 【提 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关键是要确立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人们以法治为视角的理性认识 方式和实践方式。法治思维的表征是:一是理论建构:主动学习把握法律知识、法治理论,形成法治意识。 二是法治实践:党、政府、个人自觉践行法治理念,规范公共行为,形成法治实践机制,实现公平正义。三 是法治的确定性:主体依据法律预判交往对象和事件发展,保护权益。四是法治审视:对客体对象给予法治 解释、法治评价。 【关键词】法治思维方式表征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47(2015)08--0083-0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式;二是在思维体系中把握法律思维规则、法律逻辑 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 规则、法律论证规则、法律解释规则,并准确运用法 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一总目标,如**总书记指 律规则理解、整理、选择有关法律知识、法律规则。 出的,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判 法律知识理论的丰富、更新和法律规则的准确把握、 断、出措施,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 科学运用也体现了法治思维不断升华的自觉性和主动 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而前提就是确立 性。 法治思维方式。 二、法治实践:践行法治理念。规范公 一、理论建构:主动学习把握法律知 共行为。形成法治实践机制 识、法治理论。形成法治意识 (一)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自觉坚持 思维方式是一个不断形成的过程,它表现为知识 社会主义法治 体系、概念框架、逻辑结构、思维要素,人们总是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者, 一定的知识理论和逻辑方法中建构思维方式,同时又 党的法治实践对法治中国建设起着引领和旗帜作用, 在知识学习和思维训练中完善思维方式。一方面,法 党员干部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是确立整个社会法 治思维方式的建构与完善取决于两个因素:法治理论 治实践的关键环节。坚持党的领导地位要以依法执政 学习和思维规则运用。另一方面,人们总是在一定法 和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保障。首先,依法治国 治思维模式下把握法治新知识,建构法治思维新规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但这不意味着党的领导超越于宪 则。实践中的法治不是静态的、僵化的制度条文,而 法和法律之上。党的十八大报名明确指出,党领导人 是体现为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 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 关系的变革,法学新理论、新观点、新方法、新规则 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有超于宪法和法律的特 也不断产生,这为人们提出了新要求。法治思维方式 权,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其 在理论层面的表征是:一是法律知识、法治理论的主 次,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和凝聚,党要始终 动学习和深入理解,形成法治意识。法治意识是人们 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也必须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自觉 有意识地将自己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置于法治框架 将其领导行为和生活行为纳入法制规定的范围。法治 下,以法律规范确立和矫正自己的认识方式和活动方 思维应成为党的基本的领导思维。具体表现为领导干 / . 、 THEORETICAlL HORIZON 理论与实践 、、、 j 部带头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以法律约束权力,正确 认识和处理党的权力和法律权威的关系,不能再纠结 于“党大还是法大”的思维混乱中,坚决杜绝以领导 干部的口头命令代替法律,以他们掌握的公权力压制 法律,甚至徇私枉法。同时,党自觉建设和完善党内 法规,以党内法规自我约束。以党内制度建设推动党 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 (二)政府自觉地用法治规范公权力。让政府的权 力在法治框架下发挥作用 以法律约束政府的公权力,是建设法治社会、法 治国家的主要内容。阿克顿勋爵认为,“在所有使人类 腐化堕落和道德败坏的因素中,权力是出现频率最多 和最活跃的因素。”[ 怛长期以来我们的传统社会、传 统文化的主导思维方式是人治思维,限制权力、重建 法治思维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需要一次政府的自 我革命。法治思维规范政府权力表现为,一是政府明 确意识到,其权力来自于人民,而不是来自于某个人 或某个机构,这是其权力合法性的根本。政府权力必 须服从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而宪法和法律 是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遵守法律就是服从人 民的意志。二是使权力自觉在法治规定的空间中运 行。法治思维成为行政工作中的基本的思维方式,政 府非常明确自己的权力清单及限度、应该承担的法定 责任。清楚地把握法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自觉 地贯彻法治原则和法律方法,法治成为自己的工作习 惯和工作态度。可以有人性化的工作方式,但不允许 人情化的工作方式。三是行政权力自觉接受制约和监 督,形成了规范的纠错问责机制。行政机关除了内在 的法治自律,还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外在的制约和监 督,并主动推进政务公开,除特殊情况不宜公开外, 政务公开应该成为常态,以此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四 是推动权力发挥效力,追求政府高效工作。法治方式 和高效工作是评判行政权力的两大尺度。这就要求, 政府行使职权既要符合法定原则、法治方式、法定程 序,也要在改革中追求工作效力,更好地实现权力的 价值。行政权力存在的根据就是为人民群众谋求更大 的利益,如果有人对待工作消极无为、平庸懒隋,他 就没有资格再拥有公权力。五是自觉地将法治建设状 况和法治工作方式纳入党员干部的考核指标体系中, 并将其作为重要维度。这是加强行政工作规范、提高 行政工作效率的重要方式。考核的内容是党员干部自 觉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将其实际工作中遵 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状况进行量化加以评判,作为晋 级、升职的重要依据。 (三)普通群众遵守法律,规范行为 普通群众是社会的主体,一个国家形成法治思维 的基本表征是法治思维成为普通群众的日常生活思 维,普通群众养成法治习惯,遵守法律,敬畏法律, 信仰法治,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地以法律规范行为,如 马克思所说,让“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口 法治 社会既需要党和政府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治理方式,更 需要众多具有法治思维和掌握法治方式的合格公民。 法律对每个人来说是一种外在约束,但实际上是对人 们行为的一种内在规定性。对每一个个体而言,培养 法治思维,意味着将外在的法律规范内化为自己行动 的自觉。自己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价值追求、做 人原则都符合法律规范。 三、法治的确定性:依据法律预判交往 对象和事件发展,保护权益 “法治思维的重心是合法与非法的预判,即把合法 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其特点是重规则、重程序, 其核心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认同。”[31在法治社会, 法律比较完备、社会关系比较成熟,法律约束对象具 有普遍性,不存在超越法律之上、游离法律之外的特 殊主体,任何人都处于同样的法治框架的影响和约束 之下。法治思维的交往表征是,按照“集体行动的逻 辑”预设交往对象的行为边界及其活动趋向,并依此 确定进一步的交往活动方式。这样,可以减少搜集、 整理信息成本,避免无谓的复杂关系的研判耗费,使 交往活动更有成效。 (一)形成法治思维意味着,法律既是约束人的行 为的方式,也是人们用以自我保护的手段 法律直接指向人的违法行为,通过规约人的行为 达到营造良好社会秩序的目的。前者是手段,后者是 目的。在法律存在的域场,人人自觉地以法律约束自 己,社会公正和谐,这只是理想的愿景。而在现实社 会交往中,一种情况是,由于人的贪婪的本性和机会 主义的投机心理,总会有某些人试图规避法律制度约 束而获利,这常常会侵害他人的权益。另一种情况 是,对于具有具体法律解释权的执行者和法律具体实 施者,由于其理性局限l生、利益诱惑和感性的不确定 性,他们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可能侵害个人的权 益。这样的情况发生后,具有法律意识的人,不以暴 力、情绪化或非法的手段回击,而是在法律框架内理 性惩处对方的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保护权益的事后保障是寻求法治救济,在私 人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时以法治方式寻求补偿,实现 社会正义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主要表现为行政救济,这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 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救 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 以纠正,以及对于因行政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 弥补等多项内容。”『4]行政权力的执行主体是具体的 人,公权力有可能被滥用,给公民权利造成侵害。这 时,公民个体不是暴力抗衡,而是寻求法律途径、以 法治方式主张自己的利益诉求,救济自己的权益。 四、法治审视:法治解释、法治评价 (一)思维方式既是认知模式,也是评价模式的观 念系统 法治解释往往有直接的社会引导意义。通过法治 解释,使“公民、政府和社会之间共同使用同一种法 治思维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在法治问题上的不同 理解,消解各自打着法治旗帜所产生的思维矛盾”。f51 法治解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治视角的解释。对客 体对象或行为后果我们可以以不同思维方式解释、评 价,如法治的、科学的、社会的、人文的,法治思维 方式表征为以法治方式解释、评价社会行为和社会关 系。解释是一种重要的认识活动,法治解释是以法治 视角的阐释、说明对象。它以法治思维规则、思维框 架、思维逻辑和思维模式解释对象,并赋予认识对象 信息以一定的法治陛质、意义或法治价值。主体以法 治思维确立和选择对象、过滤信息,加工、整理感官 材料。二是具体社会行为的法治解释。法律规范具有 普遍性,由此也内含有自身的缺陷:模糊性、滞后 性、适用性、不周延性以及与价值追求的偏差。它不 可能给所有的法律事件以明确处理答案,这给法律界 精英赋予一定解释的权力和自由裁量的幅度和范围, 这就需要法治思维在既定程序之中克服法律的局限 性,注重对法律精神、法律理念、法律精神的理解和 提炼,进而实现法治思维的形式理性与实践理性的统 / 理论与实践 THEORETIcAL HORIZON 一 一。因此,“在作关于某种法的规则的决定之时,作决 定的人的价值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 】 (二)法治评价是主体在对客体属性、本质、规 律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以法治思维方式为内在尺度所 展开的衡量对象法治属性的观念性活动 这是在事实性认识基础上以法治标准为视角对客 体“应该怎样”或“不应该怎样”的评判。一个科学 的合理的法治评价必须符合两项基本要求:一是对客 体状况的正确认识;二是对法治评价尺度的深刻把 握。法治评价的基本尺度包括,一是普遍性尺度,即 凡是受到法律约束的行为都应该成为法治评价的对 象。评判其是否符合法治原则、法治理念、法治规 范。二是特殊性尺度,即对不同的评价对象适用不同 的法律原理、法律概念、法律框架、法律规范、法律 条例,进行具体地评判。三是公平正义尺度。建设法 治中国、法治社会的目标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对具体对象进行法治评价的时候,必须将法治的实 践目标纳入评价全部过程之中。四是以人为本尺度。 法治理论、法治实践应该内含价值追求、人文情怀, 法治中国的最高目标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法治评价 也必须对法治理论设计、法治实践运行进行价值和人 文审视,实现法治的科学性和价啻l生的统一。 注释 [1】【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侯健、 范亚峰译,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328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1 页。 [3】黄洪旺:《法治:从意识到思维》,《领导文萃》2013年第3期。 【4】林莉红:《行政救济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中国法学》1999年 第1期。 【5】陈金钊:《对“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思考》,《河北学刊》 2014年第2期。 [6】【德】科菀《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第154页。 (作者为法学博士、刑法学教授、北京师范大学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责任编辑李乃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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