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引导销售人员的营销行为,有效建立客户的信用体系,并控制财务现金流及销售过程中的坏账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一、短期担保赊销
1、对于不具备条件授予充值信用额度和帐期的客户必须预付款充值。2、短期担保赊销适用于由于公共假期等原因无法及时预付款的客户。3、短期担保开始日期自充值次日起计算。4、 短期担保赊销条件及审批
(1)条件:签订的是预付款合同且充值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回款。(2)审批:
新签客户销售订单累计低于2000元不予短期担保赊销。单一客户的担保总额≤5000由总经理审批;
5000<单一客户的担保总额≤10000由分管副总审批;
单一客户担保次数不能超过3次,且担保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5、短期担保赊销如超过担保期,参照本制度第四条超账期管理办法执行二、充值信用额度及账期的管理
1、充值信用额度
充值信用额度是指授予客户可充值未回款的额度上限。2、账期
账期是指给予客户的赊销期限。3、应收款
应收款是指客户已执行并经确认未回款的金额。4、充值信用额度及账期标准的确定:
、1、对原有客户:充值信用额度及账期每半年确认调整一次,账期原则上不超过90天。、2、对新客户:参考客户注册资本及与公司业务合作规模综合确定,充值信用额度不超过
未来3个月的业务规模;账期原则上不超过60天。
5、充值信用额度及账期的审批
(1)充值信用额度≤10000元,账期≤15天由总经理审批;
(2)10000元<充值信用额度≤30000元以内,16天<账期≤30天,由分管副总审批;(3)充值信用额度大于30000元,账期大于30天,由总裁或CEO审批;(4) 天120>账期≥90天,由总裁审批;天150>账期≥120天,由CEO审批;6、账期的计算:
(1)除以下情况外,账期按充值口径计算,账期自充值次日起计算。
(2)对于月结客户,次月初统计上月执行金额,次月10个工作日内必须回款,第11个工作日起算账期。
(3)对于独立项目(如定制开发)自项目执行完毕并形成结算单的次日起算账期,并以邮件形式通知财务。
注: 1、项目结算单必须在项目执行完毕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
2、有固定结算日的客户,可单独发邮件至财务备案单独计算账期;
7、充值信用额度与账期的关系:
在账期内,当客户充值的累积应收款大于充值信用额度时,应不再充值。要求客户归还账款,使累计充值应收款小于充值信用额度,方可再次充值。如超出账期,即使客户累积充值应收款未超出充值信用额度,也不再充值。
三、原则上对代理商实行预付款及短期担保赊销模式。对于合作满半年、合作期间回款未超担保期
的代理商,经部门总经理申请、分管副总和总裁或CEO批准,可以参照本制度第一条规定申请账期和充值信用额度。
、、超帐期管理办法:
假设最长帐期为 A(天),客户回款的天数为账期起算的第x 天,则:1)若 0<x≤A,按照应收款全额计算销售提成。2)若
A<x≤(A+30),在回款当月按照应收款全额*超账期天数*万分之一/天扣减销售提成,部门经理直接参与催收应收账款。3)若 x>(A+60)
仍未回款,对当事人按照责任大小从工资中扣除相应的成本,财务部直接与客户接洽,协助部门经理催收账款.
4)责任人分担成本比例如下:
一级审批:经办的销售人员:计划成本的80%
部门总经理:计划成本的20%
二级审批:经办的销售人员:计划成本的70%
部门总经理:计划成本的20%
分管高管:计划成本的10%
注1:若为部门总经理直接销售的业务,则部门总经理承担100%的责任。
注2:若已经为客户开具发票,且发票已经跨月并核销,则经办的销售人员需承担由于开具发票而导致的税金。
5、若应收款项于 x>(A+60)
后予以收回,返还已扣成本,并在回款当月按照应收款全额*超账期天数*万分之二/天扣减销售提成。
6、本条应收款是指客户已执行未回款的金额。
五、若因为客户对服务效果提出异议,导致赊销款难以收回,需一事一议,由部门总经理在执行后三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经过核查后再做出处理决定。
六、每年1月、7月财务部按上述规定计算各客户新的信用额度上限及账期上限。
七、本制度自2013年2月1日开始执行,第四条超帐期管理办法适用于自2013年2月1日起的订单,[20
12]21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制度由客户数据部负责解释。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财务部及时联系。
附:现有客户账期及信用额度列表—充值信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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