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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局部条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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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局

部条文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11.01.27 • 【文 号】铁运〔2011〕16号 • 【施行日期】2011.01.27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铁路 正文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局部条文的通知

铁运〔2011〕16号

各铁路局:

《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铁运(2010)38号)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各铁路局实施情况和相关的意见,经原规则修订编制组会议讨论,对第3.1.12条第1款和第6.0.5条第1款作局部修订如下: 一、第3.1.12条第1款修订为:

1.桥长大于50m的有砟桥面及无砟无枕桥梁,桥长大于20m的明桥面钢梁桥; 二、第6.0.5条第1款修订为:

1.通过工区自评、车间定期评定和工务段抽查评定的方式进行。定期评定工作,可由车间主任、副主任或主管技术人员组织有关人员,结合春检和秋检,每3~6个月对钢梁桥、每6~12个月对其他设备进行一次保养质量评定。工务段派主管工程师会同车间进行抽查评定。

以上两条款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铁道部

20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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