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案件用)
(××××)……刑……号
申请复议人……(写明申请复议人的姓名及其基本情况)。 申请复议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人提出……(简要写明申请的理由和复议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依照……(写明据以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复议决定的内容。分两种情况: 一、维持原决定的,表述为: “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 二、撤销原决定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决定;
二、……(写明变更的决定内容。不需作出变更决定的,此项不写)”]
(院印)
××××年××月××日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制订,供上级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复议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或者罚款决定,作出复议决定时使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第三百零七条
有关人员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进行训诫;
(二)训诫无效的,责令退出法庭;拒不退出的,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未经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可以暂扣相关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有关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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