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来源:画鸵萌宠网
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7-4-28 17:14:29

一 总 则

(一)为进一步优化省级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发区建设步伐,根据《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二)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前来投资的国内、国外各类公司、企业、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包括华侨、台胞),以及帮助开发区招商引资的境内外各类组织、单位和个人。 二 用地优惠政策

(三)进入开发区(以下简称进区)企业用地价格,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含量、产品出口比例等相关因素给予低于开发区土地基准价的20%至50%的优惠。

(四)外商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土地出让金可按出让合同约定采取分期计息的方式偿付。私营企业和其他内资企业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批准,可比照执行。

(五)进区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所兴建的地面建筑物,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

作的条件。

(六)对进区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的单位,可实行“实物地租”的形式,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开发费与地价等价的原则,履行正常的征地手续,划给一定地块出让给开发单位使用。 三 税收优惠政策

(七)外商投资企业从受让土地之日起,土地使用税免征五年,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创汇企业土地使用税可免征十年,免征期满后,经批准,可再按减半征收五年。私人及内资兴办上述项目,经批准也可享受上述优惠条件。 (八)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或投资额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还可连续5年按50%返还实际缴纳的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

(九)高新技术产业或上市公司新办的工业企业按第(8)条规定返还50%属于地方财政分成的增值税和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期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期满后,

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应征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对在开发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从开办年度起,给予免征营业税两年;从获利年度起,给予免征所得税两年。

(十二)工业企业依法受让的项目用地,免征契税;拥有的自用房产,自购置或建成之次月免征房产税五年。 (十三)凡国家税法规定以外的免税和减税项目,一律先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然后由政府全额予以奖励。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用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开发区内再投资兴办企业或扩大再生产,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50%,其中再投资用于先进技术项目或产品出口项目的,退还100%。

(十五)外商从所办外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可自由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十六)各县区到开发区新上项目,其增值税和所得税由开发区统一征收,年终如数返还各县区。其有关主要经济指标按投资比例,分别在投资各方所在地统计。 四 其它优惠政策

(十七)进区的国内企业登记注册时,经审计或会计事务

所验资后,注册资本允许分期注入,领取营业执照90日内注入不低于15%的注册资本,其余可以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年内分批注入。

(十八)区内企业凡从事生产经营发生年度亏损的,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利润弥补,不足弥补的,可逐年连续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最长为5年。

(十九)区内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缩短折旧年限。

(二十)进区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劳动定额测定费、预防白蚁工程费,以及征地管理费地方所得部分等费用。

(二十一)进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半收取城市供水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免收控购车辆控购费和个人消费附加费。 (二十二)凡在开发区投资达到3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可为其免费办理1名市区户口;在开发区内个人购置60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以上的住房,可在区内免费办理1&127;名市区户口;100平方米以上的可免费办理2名。 (二十三)进区企业应纳税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只要有固定经营场所,帐证齐全,能准确提供纳税材料,经税务部门审查可以定为一般纳税人,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四)凡进区的新办企业,从项目立项到登记开业,均由开发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开发区对办理项目立项、注册登记、规划审定、水电安装、建筑开工、竣工验收等手续实行办事公开、时限承诺制,在各类文本、必备手续完善的情况下,各相关部门在一周内办结。

(二十五)对引进外资成功者,按引进外资的实际到位金额的1%,由开发区给予奖励。

(二十六)区内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含留给地方增值税部分)50万元以内的,按1.50%的比例奖励企业法人代表;上缴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其奖励资金由开发区财政支付。 五 附 则

(二十七)国家和省出台的优惠政策本规定中未列出的,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国家和省出台的新政策比本规定更优惠的,按新政策执行。

(二十八)本优惠政策由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