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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
企业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证明事项 以上地址房屋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 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证明人盖章: 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 村(居)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 1、 本证明由住宅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按照《物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等规定,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小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在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后出具。
2、 本证明中所称企业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3、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企业名称”栏中填写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个体
工商户有字号的在“企业名称”栏中填写其字号,无字号的在“企业名称”栏中填写经营者姓名。
4、 “住所(经营场所)”栏填写房屋产权证明上所列明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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