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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项目交工及竣工验收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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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高速 项目交工及竣工验收管理规程 SZEW/EM-113-B0 项目交工及竣工验收管理规程

第一节 合同段交工验收程序

一、验收条件

合同段工程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即可尽早向监理工程师表示申请交工的意向。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承包人拟申请交工的工程已经基本完成,剩余工程收尾工作量很少,且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这些工程时,不影响完工工程的正常使用及施工安全)。

(2)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办已分别按照《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要求基本完成分项工程质量检查和评定。 二、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格式

当合同段工程符合上述条件后,就可提出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的内容和格式如下: 1)交工验收申请的范围; 2)自检评定结果;

3)工程量清单( 合同段费用汇总表、 合同段工程量及费用明细表、 合同段单位工程投资一览表);

4)尾留工程计划; 5)竣工文件完成情况;

6)附件:工程质量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合同段竣工文件目录(案卷目录)。 三、初验检查内容及方法

合同段工程初验由监理办负责组织。当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在认为上述条件基本具备后,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意向书7天内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员按以下方面内容对合同段工程完成初步检查,并通知施工管理部、相关承包人派人参加(其中路面承包人主要参与路基、桥梁宽度、高程、横坡等联合测量)。

1、审查的内容及方法 (1)核实完成的工程数量

根据交工验收申请所附的工程量清单,逐项核查现场完成情况,核实工程量,计算出工程费用。如有少量工程剩余,需在缺陷责任期内实施时,应保证不影响下一阶段的施工或行车安全。

(2)现场检查

1/22 深高速 项目交工及竣工验收管理规程 SZEW/EM-113-B0 ①工程实体的检查,主要检查工程外观质量、外形尺寸,并应对检查中发现的所有工程缺陷做出详细描述和记录。

②需要恢复的项目的检查,包括沿线的临时用地、取弃土场、堆料场的恢复、绿化或复耕;沿线路容、路貌的整理。

③监理工程师在各种场合以不同形式向承包人指出的各类质量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 ④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和合同管理程序及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⑤是否有遗留未处理的重大技术、质量遗留问题。

⑥承包人申请交工的工程现场是否进行全面清理(包括临时用地和材料堆放场、弃、取土场等),是否得到当地及环保等政府部门认可。

⑦现场剩余工作完成计划(如果有)。 (3)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评定

在中间交工验收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检查情况,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方法汇总计算,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评定,形成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4)资料的检查

根据各项目制定的竣工资料整理办法,以及交通部和档案主管部门相关竣工文件整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工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附件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进行检查。

2、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

对与有关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的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可不予接受,写明审查意见(应明确需完善的内容)及时予以退回。

对基本符合合同有关规定的交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予以接受,但必须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及修改的建议。

对同意通过审查的,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必须是书面的,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提交申请的过程,监理工程师的审查结果; (2)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的工程范围; (3)监理工程师的工程质量评定结果; (4)核实的工程数量及费用明细表;

(5)对检查中及以前发现的工程缺陷进行分析,确定这些缺陷是否可被立即修复或已被修复或作为剩余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并与承包人所保的缺陷责任期的剩余工程计划相对应的监理计划。

2/22 深高速 项目交工及竣工验收管理规程 SZEW/EM-113-B0 对于已通过审查的合同段,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审查结果,并将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审查的意见连同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监理工作总结和合同段监理单位竣工文件目录(案卷目录)一并报项目法人。

四、项目法人的审查方法及审查同意验收后需做的工作 1、项目法人的初步审查

项目法人的初步审查应是在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基础上进行的,确定合同段是否满足质量鉴定检测的条件,是否可以进行交工验收。

审核可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3号令)进行,重点放在审查监理工程师的工程质量评定上。检查评定资料打分方法是否正确,逐项汇总计算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抽取一些分项工程检查打分的宽严程度,初步判断监理工程师质量打分的客观性,并根据工程质量检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初步结论;如不存在较大质量隐患或问题,项目法人可限期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完善,视其为具备交工验收条件。

2、申请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合同段交工验收前的检测

对于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程质量初步评定合格,竣工文件已按要求整理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合同段工程质量检测的书面申请。

五、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质量监督机构在向项目法人出具检测意见时应明确检测工作是否完成,指出工程质量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可不进行评定打分和进一步评价。

六、成立验收小组

合同段交工验收由项目管理处负责。整个交工验收在收到承包人申请交工报告之日起7天内完成。其中合同段交工验收外业测量工作应在日常和初验过程中完成。

1、成立验收小组及主要工作

项目管理处根据验收的内容,组织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组长由项目管理处施工管理部经理担任。 (1)交工验收小组人员组成

监理办2—3人(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 施工管理部1—2人; 合约部1—2人; 技管部1-2人; 行政事务部1人。 (2)成立各检查小组

3/22 深高速 项目交工及竣工验收管理规程 SZEW/EM-113-B0 根据工程内容可成立合同执行情况检查组、各实体检查组(如路基组、桥涵组、排水防护组、路面工程组、路面排水工程组、零星工程组)、内业资料检查组等专业检查小组。

2、主要工作及具体要求

a、合同执行情况检查。同时检查监理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设计单位设计效果,为后面的对参建单位打分提供依据。

b、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c、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d、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七、交工验收意见书

项目法人根据各检查组汇报的情况,对合同段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对于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工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附件3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一式五份。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合同段,书面通知施工、监理单位需要完善的内容,限期整改。再次组织验收程序可简化。

八、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的签发

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是承包人办理交工计量和交工支付的必要条件,如果经验收小组检查认为工程质量合格,项目管理处应在此项验收工作完毕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交表1),证书中应写明按合同规定本合同工程的交工日期(即承包人最后一次提交交工申请报告的日期)。

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的汇编、整理工作由承包人完成,交工证书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项目管理处审查、签发。

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承包人不再负责对工程的照管,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十、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在交工验收阶段对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工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附件6表格要求,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互相初步打分,由质量监督机构审定。

对于机电、交通安全设施等小型工程项目验收也可参照上述程序执行,检查表格可根据设备供应商的设计文件的有关规定、规范填写;需专项验收的项目(如消防、供配电)在项目管理处验收前,事先由监理办、承包人组织,完成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 编写人: 审核人: 批准人: 4/22 深高速 项目交工及竣工验收管理规程 SZEW/EM-113-B0 NYNYNY

5/22 深高速 项目交工及竣工验收管理规程 SZEW/EM-113-B0 SZEW/EM/B-113-1-B0 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交工验收时间: 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第 号 工程名称: 项目法人: 施工单位:

本合同段主要工程量:

合同段名称及编号: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本合同段价款 本合同段工期

原合同 原合同

实际 实际

对工程质量、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遗留问题、缺陷的处理意见及有关决定(内容较多时,可用附件):

(施工单位的意见)

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合同段监理单位对有关问题的意见)

合同段监理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的意见)

设计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法人的意见)

项目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6/22 深高速 项目交工及竣工验收管理规程 SZEW/EM-113-B0 第二节 项目交工验收程序

项目交工验收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当本项目开工的所有合同段完成工程交工验收以后,即可进行项目交工验收,只有项目完成交工验收以后,建成的公路工程才可以通车运行。

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以下工作:

1、工程交工资料的提交:各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完成以后,由项目管理处行政事务部负责将所有的交工资料送达质量监督部门并由其进行审查、评定。

2、项目交工验收总结报告: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 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报告的撰写由项目总经理牵头完成,承包人、监理办、设计单位、项目管理处协助完成相关部份的内容。

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有以下四部分组成: (a) 工程项目执行报告 (b) 工程设计总结 (c) 工程监理工作总结 (d) 工程施工技术总结

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公司可考虑策划并安排通车典礼仪式,并有计划的展开相关工作。

7/22 深高速 项目交工及竣工验收管理规程 SZEW/EM-113-B0 第三节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一、竣工验收的条件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是对整个项目的全面检查,也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所有建设程序、工程内容实施情况的验收。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车试运营期满(路基、桥涵、隧道、排水防护、绿化、房建工程缺陷责任期一般为2年,路面及其排水、交通、机电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8个月);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各合同段经过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均为合格以上的工程;

(4)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已编制完成全部竣工文件; (5)对需要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按规定编制好竣工结算;

(7)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写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二、竣工验收申请程序

(一)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鉴定检测工作

在试运营期满后,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交工验收指出的质量问题、质量监督机构交工验收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意见中指出的问题全部得到处理、完善和解决,各参建单位竣工资料的整理工作已经完成,由公司工程部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申请。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检测。

对于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的标准时形成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提交给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

对于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项目,告知项目法人,指出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并指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由项目法人负责落实整修、处理,达到合格标准后,项目法人重新申请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二)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法人完成相应工作后,经检查和核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由工程部逐级向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所需资料:

(1)交工验收报告及其附件;

(2)交工验收遗留问题、质量缺陷、试运营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等的处理情况报告; (3)项目执行报告; (4)监理工作报告; (5)施工总结报告;

8/22 深高速 项目交工及竣工验收管理规程 SZEW/EM-113-B0 (6)设计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8)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的批复意见;

(9)单项验收项目的验收意见(报告); (三)审查竣工验收申请

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要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并限期要求项目法人进行处理、完善、修复、补充,符合验收条件后,由项目法人重新申请,并提交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

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程序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3号令)规定,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还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二)竣工验收程序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根据验收办法规定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主要程序为:

(1)在竣工验收前,成立验收委员会;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 (3)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4)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5)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规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6)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7)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8)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四、竣工验收各单位职责

(一)竣工验收委员会职责

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并组织和统筹安排整个验收工作,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9/22 深高速 项目交工及竣工验收管理规程 SZEW/EM-113-B0 (二)项目法人职责

项目法人的职责是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项目法人要派代表汇报项目执行报告,组织和安排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配合验收委员会工作,做好验收的各项服务工作。

(三)设计单位职责

设计单位职责是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派代表在竣工验收会议上汇报设计工作报告,积极配合项目法人做好与设计工作有关的各项配合工作,做好验收的各项服务工作。

(四)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工作职责是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派代表在验收会议上汇报监理工作报告,积极配合项目法人做好与监理有关的各项配合工作,解答验收委员会关于工程质量方面的有关疑问。

(五)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派代表在验收会议上汇报施工总结报告,积极配合验收委员会、项目法人做好与施工有关的各项配合工作,并解答验收委员会关于工程质量、施工管理、施工工艺方面的有关疑问,做好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实体检查、内业资料检查的配合工作。 编写人: 审核人: 批准人: 10/22 深高速 项目交工及竣工验收管理规程 SZEW/EM-113-B0 NYNYNY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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