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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

来源:画鸵萌宠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

摘要:现今,消费者已经成为的一重大社会问题。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购物出现问题时,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倾向于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成为了电视报纸等诸多媒体重点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本文主要通过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适用对象、宗旨、基本原则与特征等入手来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性。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买方市场逐渐形成。商家提出了消费者是“上帝”的口号。但现行市场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遭受不法侵害。因此,国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法律保护。2008年的毒奶粉事件使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又重新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保护。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其现代性及社会公益性的特征尤为突出,因此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上述概念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

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首先,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9月广州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合法化、规范化、扩展化。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紧密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专门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制一定的权利,保护部分特定的利益。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他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安全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

选择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1963年尼克松总统又补充了“索取赔偿的权利”。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法的部门法,其宗旨与经济法的宗旨在根本上是一致

的,即该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协调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以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从而推动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重要经济法律,它同时也有自己更为直接的、

具体的立法宗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效力所及的时间、空间和主体的范围。我国

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其从生效到废止这段期间,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都是适用的,这是一般的法理。

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从主体及其行为的角度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

围,即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

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

3.另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这种消费本不属于《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农业生产规模不发达,生产单位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不具有规模效益,并且农民在购买使用农业用生产资料时经常受到假劣农药、种子等的侵害,而其合法权益又很难得到救济,因此作为例外情况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亦应参照该法执行”。但不能据此否定消费者是作为自然人的公民个体消费者的含义。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依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概括,但一般说来,应

主要包括以下原则: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二是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原则;三是依法进行交易的原则。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至第6条分别规定了该法的下列四项原则:一

是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是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传统的

民商法规范已不能适应日益严重的消费者问题,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生。其在立法背景及宗旨,调整对象,立法形式,内容等方面都有了突破。其

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属于现代法。

(一)权益保护的特殊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以消费者权益为保护对象的法律,

充分认识到了消费者的弱者地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保护消费者权益,而给予经营者一定限制,这是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的最根本特征。因为消费者问题的突出(以上已论述)和消费者在经济上的弱者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了消费者阶层,对其进行特殊保护。这是其保护的特殊法益。其范围从一般日用品到高档消费品,直到服务领域,不仅涉及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与安全,也涉及到消费交易的公平、消费环境的改善和消费者的社会角色等各方面,涉及到生活消费的各个领域。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

传统民商法则倡导“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并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而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的则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特点,这种干预的典型特点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因此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许多国家规定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以及对标准合同条款的限制。这类规定多为禁止性的,如有违反,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民商法一般不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往往直接明确行政、刑事责任,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刑法》等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如果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除应给予消费者民事赔偿外,有关主管行政部门可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并针对一定的销售金额而规定了刑罚。

(三)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突破在于,无过错责任的确定。民商法一般实行过错责

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更多采取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产品如有缺陷并使消费者受到损失时,即使经营者在制造或销售过程中已经尽到了一切可能的注意,仍需对消费者承担责任,而消费者无须承担举证责任。此外,这种归责原则还扩大了合同效力的所及范围,即卖方不仅包括零售商,还包括批发商、制造商及为制造该产品提供零部件的供应商等;而作为消费者的买方不仅包括直接购买者,还包括其亲属、亲友以及受到该产品伤害的其他人。

(四)调整方式的直接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萌芽时期;传统民商法间

接调整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接调整时期。从十九世纪末开始,最早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产生,伴随着对传统民商法的平等、诚实、公平等原则加以修正,而对消费者权益直接加以特别保护。

(五)在立法形式方面有了突破

目前,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已形成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许多国家制定了保

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与各种具体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相配套,形成了庞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是经济法中市场规制方面的重要法律。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体系及地位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体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其是一个有层次的规范体系。这个体系的主要内容是: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本法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法是指,1993年10月第8届全国人大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法律规范

这类法律规范主要包括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化妆品管理法、机动车辆管理

法等。

3.维护消费交易公平的法律规范

这类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服务、价格等方

面以及消费合同管理方面的规范等。

4.保障商品、服务质量的法律规范

这类法律规范主要有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

5.涉及消费商品、服务标志、表示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

这类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商标法,广告法,以及各种商品、服务标志监督管理方面

的法律规范。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济法尤其是市场管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的不是特定的消费者,而是对消费者阶层整体的保护。这

体现了社会本位,并且其在立法形式内容上都有了重大的突破,因而其属于经济法。

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

务做了规定;而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直接规范了市场经济运行的众多环节。这就构建了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是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其属于市场管理法。

2.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的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有着天然的内在

联系和许多共通之处,只是在立法的角度和侧重点方面各不同相而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入手,体现对消费者权益最直接的保护,侧重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则从产品的质量规制入手;而反不政党竞争则从竞争秩序的规范入手,在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中体现对消费者的保护。此外,竞争法中只规定了受损害的经营者的救济程序,而消费者因不正当竞争而受损害的救济则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是与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波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等,但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用义务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从而建立并维护经营者之间平等、有序的市场竞争关系,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与消费者发生交易关系时应当承担九项义务,其中包括:保证其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义务等等。促使、监督经营者履行上述义务,便能有效地排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的各种不正当行为,上述种种制度和措施,既为经营者的行为提供了规范和模式,又指导消费进一步趋于合理与科学,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以有序性和稳定性。

(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随着世界经济发展的加快,市场会更加繁荣,人民的生活水平将日益提高,消费结构也将有较大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也将更加突出。只有更好的完善和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才能不断提高,维权途径也才能更多、更高效。国家的总体立法体制也将会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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