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优化
作者:蒋沙伶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3期
【摘要】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有着重要影响,合理的股权结构是优化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关键和基础。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普遍呈现“一股独大”的状态,由此引发股东大会被大股东控制、董事会缺乏独立性、监事会的监督权缺位等一系列治理问题,对资本市场乃至国民经济和社会领域造成诸多不良影响。因此,我国应当继续深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改革,以实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
【关键词】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大股东;独立性 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 (一)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概述
股权结构指的是公司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一般来说,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指股权集中度,即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从这个意义上说,股权结构包括股权高度集中、股权相对制衡和股权高度分散三种类型;第二是指股份构成,即各种性质的股东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国,就是指国有股东、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①在股东大会的一般表决上,议案是否能获得通过在很大程度上受股权集中度的影响。受民主理念的影响,股东大会对公司事项的表决如成立公司内部机构、投资重大项目多采用资本多数决规则,因此,公司股权结构特征是公司运行状况的决定性因素和客观反映。
学界对公司治理结构内涵均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界定。法学领域探讨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界限在:一是主要内容是建立在公司治理主体的权力、责任、利益平衡的法律视角上;二是治理目标是构建利益制衡机制;三是实现手段是成文形式的、普遍化的公司治理制度,可以说,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法律化结果。 (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
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治理有着重要影响,股权结构可以被视作公司治理制度的产权基础:股权结构确立了股东与股东大会的构成及其决策方式,股东则通过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人选和权限产生直接影响,进而作用于经理层,最后这些相互作用将在公司治理的效率中得到综合体现。因此,公司治理在多大程度上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能够实现相互制约和监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股权结构的合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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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单个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既没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外加监督行为的外部性原因,因此股东对经营者监督的动力不足。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上掌握在经营者手上,股东对经营者控制权的监督有限,公司利益极有可能被经营者侵占。这种情形下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重点应该放在对经营者的监督上。
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经营状况紧密相关,所以大股东有能力也有意愿监督经营者。然而,此种少数控制股东体制在削减监督成本的同时,却潜藏着另一种更为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而孕育出不同类型的代理成本。②大股东能通过部分持股达到实际控制公司全部资产的状态,控股股东的决策成本将产生外部化效应,公众股东只能被迫接受这一成本,当控股股东通过金字塔结构持股时更放大了这种外部效益。这种情形下公司治理的重点在于对大股东的监督上。
在股权相对制衡的情况下,几个大股东有足够的精力、能力和动力来监督经营者的日常行为,另一方面,没有一个大股东能完全控制上市公司而为自己谋取私利,公司处于一种均衡状态。相对来说,股权相对制衡的股权结构更为科学合理,它既能避免股权高度分散情形下上市公司经营者缺乏有效监督而引起“道德风险”的问题,也能克服股权高度集中情形下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问题,因此,相对制衡是今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展的一个趋势。
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权力可以分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分别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三者相互制衡。公司内部权力的分立制衡可以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然而,在国内,部分上市公司内部机关的权力配置虽形式合法,但仍存在严重失衡。 1.股东大会被大股东实际控制,运行状况不尽合理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一股一权、同股同价、同股同权”等体现股权平等原则的规定,即在公司经营决策层面上,资本多数决原则成为必然选择。而“资本多数决原则是产生控股公司控制权的法律根源”③。拥有公司多数股份的控股股东对公司享有控制权,这种权力来源于资本、受法律保护,处于资本弱势的中小股东无法与之抗衡,在法律不能对这种依法享有的控制权进行有效限制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现象就会发生,这就直接导致了股东大会的运行状况不尽合理。
第一,大股东滥用控制权,股东权力缺乏内部制衡。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常见方式之一为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仅攫取公司法人财产,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关联交易大多以贷款担保、场地租赁、产品购销等交易形式进行,具有隐蔽性,不易认定和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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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对于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中小股东除了选择“用脚投票”外几乎没有其他便捷有效的监督方式。大股东对股东大会的绝对控制为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规避法律责任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第二,中小股东消极行使股东权利。中小股东的股东大会出席率较低,参与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是:1.参加成本较高。信息不对称、联合难、耗时长是参与治理的主要障碍;2.很多中小股东认为是否出席股东大会进行投票难以影响表决结果;3.上市公司的专门化经营提高了参与门槛。中小股东经营知识有限、规则意识不强均导致大大降低了参与治理的可能性。为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参加股东大会,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要讨论重大事项时采用网络投票制度,并由证券交易所建立投票系统平台,大大降低了参与成本,但由于股民素质和参与障碍仍然存在,维权效果难以实现。
第三,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机构投资者是指进行金融意义上的投资行为的非个人化、职业化和社会化的团体或机构④,如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公司、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在专业素质、信息渠道、监督能力等方面具有治理优势,有能力对上市公司治理施加压力。然而,国内机构股东没有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如,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甚少。这与我国立法重视度不够有关。没有配套权利义务作激励或约束的机构投资者只会像一般中小股东一样“用脚投票”。 2.董事会受大股东操纵,缺乏独立性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当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时,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利用资本优势主导董事、监事的选举,从而使公司内部治理机关变成自己“代言人”。实际上,候选人产生也多是由大股东推荐给提名委员会,由大股东操纵下的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给股东大会表决。此外,现行法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过低,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都比较含糊,使得独立董事并没有真正的实现独立,这也大大降低了董事会的独立性。
3.监事会结构单一,监督功能失效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专门监督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公司日常经营行为,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现实中,大多数上市公司监事会处于虚设状态,主要原因在于监事会的独立性不够。主要表现在,监事会中股东监事占多数;监事会主席来自于大股东;监事会缺乏外部监督,其成员主要来自内部人员(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缺少监督意愿和独立性都较强的债权人监事和独立监事。监事会成员大量来源于大股东的现状严重限制了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此外,监事会成员的专业素质整体不高,尤其缺乏法律专业人士,使得监督能力有限,影响监督功能发挥。 4.内部治理规则未能有效执行,权力制衡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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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某些上市公司对内部治理规则存在认识上的错误和偏差。比如,某些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中,指出公司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和等额选举结合的方式,甚至还有上市公司在公告中出现“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个表决”字样,如此一来,候选董事或监事均能成为正式成员。然而,累积投票制的设计目的是提高中小股东的表决权的绝对票数,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必须与差额选举相合才能使中小股东有选出自己“代言人”的机会,否则,由内部机构提名等额候选人下累积投票制度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部分内部治理规则缺乏可操作性。如,一些上市公司存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为偶数的,其公司章程和会议事规则没有规定出现投票僵局时应当如何处理?董事长双重投票制度在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上市公司在选择机构人数规模时,只能尽量避免成员人数为偶可能带来会议僵持的局面,以提高会议效率和决议的科学性、民主程度。
(二)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成因分析
基于对上市公司治理现状的分析,可以将上市公司治理困境的原因归结于以下三点。 1.股权结构不合理是引发公司治理问题的根本原因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过度集中,形成了控股股东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局面,在资本多数决原则贯穿始终的前提下,控股股东相对持股比例很低的中小股东而言占据了很大的优势,可以充分地利用自己的地位“合法”地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一些保护中小股东的制度事实上失灵与股权结构不合理有密切的联系,如累积投票制度,其有效发挥有赖于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差距不大或一致行动的成本不高,否则,中小股东很难在公司内部治理获得一席之地。
2.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封闭性,是内部权力缺乏有效制衡的结构性缺陷
当公司股权过度集中时,大股东会希望通过控制公司的内部权力机关进而掌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与大股东利益存在潜在冲突的债权人和外部人员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往往存在较大的阻碍,即便进入公司管理层也会因为势单力薄而难以发挥作用。
3.违法风险低是公司治理优化的制度性障碍
公司法律制度属于私法的范畴,大多数法律规范是任意性规范,虽然公司法希望通过三权分离制衡的方式实现股东所有权、董事会决策经营权与监事会监督权彼此分离,各司其职,但是实际上公司法的宽泛性规定为大股东掌握公司控制权留下了很大空间。即便存在违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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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侧重的是事前监督,在惩罚性规定和具体救济措施方面规定较少,规制力度不足,而且缺乏可操作性。
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问题的对策研究
(一)进一步拆解大股东股权,强化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扶持 股权集中度方面,法律应当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准入条件中增加限制大股东持股上限和提高社会发行股份的比重等以股权分散为目的的规定。股权构成方面,政府应当减少国有股份的比例,通过股份转让或公司回购股份等适当的方式减少国有股比例,同时考虑到国有股一次性减持对公司和市场产生的巨大冲击,政府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减持消化⑤。 政府有关部门还构建促进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制度环境,特别是在国内外均已展现出积极股东态度的各类基金组织,政府和法律应该提供充分条件鼓励基金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同时,我国还可以借鉴银行业主导的日本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充分发挥我国上市公司的最大债权人——银行在公司治理的作用。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创造多元化格局的目的就是为了形成权力制衡的基础,抑制“一股独大”引发的一系列公司治理问题,为构建成熟的外部监督市场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促使股东大会的规范化运行
针对股东大会在召集制度、投票制度以及参与情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完善股东大会的投票机制和中小股东、机构股东的参与积极性对抑制关联交易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抑制关联交易行为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应该严格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条件,将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批金额标准降低。第二,降低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持股比例。我国中小股东的持股非常分散,难以形成一致行动,现行法律规定的10%以上持股比例超出了中小股东的能力范围。因此,适当放宽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限制,有利于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活动。第三,进一步推广网络投票制度。网络投票可以解决中小股东参与成本过高的问题,提高中小股东直接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积极性,进而开始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
(三)完善董事会选举制度,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
董事会改革应重点围绕增强董事会独立性方面展开。最关键的是要完善董事会选举制度:第一,完善董事、监事表决制度。将累积投票制在全体上市公司中推广,而不应局限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明确累积投票制选举应与差额选举相结合。第二,完善候选人提名规则。降低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鼓励中小股东特别是机构投资者提名董事会候选人。第三,为中小股东参与投票创造便利条件。董事会成员来源多元化就是实现董事会所代表的利益群体广泛化,实现不同利益间的制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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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董事会独立性的另一个重点是立法调整董事会结构。一是扩大独立董事规模、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全体成员中的比重,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经营决策、战略投资、监督管理中的作用。适当、逐步降低有公务员背景的独立董事的比重。二是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对抗权制度,赋予独立董事对大股东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抗权,即赋予知情权、揭示权、制止权和诉讼权等,明确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权力机制,进一步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⑥ (四)增加债权人监事和独立监事,逐步实现监督主体多元化
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必须首先引入债权人监事和独立监事,实现监督主体多元化,增强监事会的监督能力。
债权人监事制度和独立监事制度早已有之,但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并不多见。债权人监事和独立监事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债权人监事方面,由于债权人与公司利益密切相关,债权人具有监督上市公司运行的直接动力,且上市公司的债权人一般都是资本实力较为雄厚的企业法人,尤以银行居多,其具备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的精力和专业能力,因此,债权人监事可以而且应当成为上市公司监事会的重要成员;独立监事方面,相对于一般监事,与公司没有利益关联的独立监事的独立性更强,建立和完善独立监事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独立性,具体操作上,可以参照《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条文,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中独立监事人数的下限并限定大股东对独立监事的提名。债权人监事和独立监事的引入可以打破监事会仅具有内部监督功能的尴尬局面,从而更好地保障监督的独立性,这也是改变目前上市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的重要手段。
(五)增强公司成员及中小股东的规则意识,促进公司经营运作规范化
上市公司成员的法律观念、规则意识淡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公司治理脱离法律规范的要求而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意志进行,中小股东不懂得利用规则这把“利剑”制衡资本优势,导致各方利益难以平衡协调。因此,优化上市公司治理依赖于公司成员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不断增强,确保公司走上规范化经营的道路。
公司治理制度建设是从公司机构设置上规范公司运行,而增强公司成员法律意识则是从意识形态上帮助公司成员培养法律价值理念,领悟法律精神,从而实现机关设置合法、工作机制合理、管理行为科学、权利有所保障的具体目标。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只有治理主体真正树立法律至上、按规则办事的观念,理解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观,理解法律在保护主体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才会有守法和法律监督的自觉性并依法参与到公司治理这项事业中来。⑦总的来说,优化上市公司治理不仅仅是制度、机制和规则的完善升级,更重要的是实现主体的治理行为、治理观念的合规性。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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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郑德珵,沈华珊.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112.
②曹富国.少数股东保护与公司治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4:70-71. ③白慧林.控股股东控制权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4:42. ④于群.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学视角[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8:203.
⑤熊华清,欧立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研究[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8:67.
⑥张圣怀.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法律问题研究——缺陷与改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6:136-138.
⑦于群.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学视角[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8:23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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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梅慎实.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修订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2. [3]于群.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学视角[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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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曹富国.少数股东保护与公司治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4. [6]白慧林.控股股东控制权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4. [7]赵敏.机构股东、公司治理与治理效率研究[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0.7. [8]宋力.上市公司大股东代理问题实证研究[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1. [9]孙永祥.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与实证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7. [10]苏赟.控股股东类型、股权集中度与上市公司经营分析[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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