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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塘整治工程预施工合同(word版)

来源:画鸵萌宠网
SF-2013-0204 合同编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xxxx塘整治工程

工程编号:

工程地点:广州市xxxx区xxxx镇xxxx村

发包人:广州市xxxx区xxxx镇

承包人: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制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 3

一、工程概况 .............................................................. 3 二、工程承包范围 ........................................................... 3 三、合同工期 .............................................................. 3 四、质量标准 .............................................................. 3 五、合同价款 .............................................................. 3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 4 七、词语含义 .............................................................. 4 八、承包人承诺 ............................................................ 4 九、发包人承诺 ............................................................ 4 十、合同生效 .............................................................. 4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 5

................. 6

1.定义 ................................................................... 6 2.合同文件及解释 .......................................................... 7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 7 4. 施工设计图纸............................................................ 7 5. 通信联络 ............................................................... 7 6.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 8 7. 发包人 ................................................................. 8 8. 承包人 ................................................................. 9 9.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 12 10. 发包人代表 ........................................................... 12 11. 监理工程师 ........................................................... 12 12. 承包人代表 ........................................................... 13 13. 工程担保 ............................................................. 13 14. 进度计划和报告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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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开工 ................................................................. 14 16. 工期及工期延误 ........................................................ 15 17. 竣工日期 ............................................................. 16 18. 质量标准 ............................................................. 16 19. 安全文明施工.......................................................... 17 20.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 18 21.工程变更 ............................................................. 18 22. 竣工验收 ............................................................. 19 23.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 19 24. 工程计量与计价 ........................................................ 19 25.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 20 26.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 20 27. 工程量偏差事件 ........................................................ 22 28. 预付款 ............................................................... 22 29. 安全文明施工费 ........................................................ 23 30. 进度款 ............................................................... 23 31. 竣工结算 ............................................................. 23 32. 合同争议 ............................................................. 25 33. 合同份数 ............................................................. 25 34.其他合同附件 .......................................................... 25

第四部分附件 ................ 27

附件一 ................................................................... 27 附件二: ................................................................. 29 附件三: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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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广州市xxxx区xxxx镇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xx塘整治工程 工程地点:广州市xxxx区xxxx镇xxxx村内 工程内容: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风水塘整治工程,详见招标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工程规模:项目内容:1、护栏建设长约450米,高约1.5米;2、挡土墙建设长约450米;3、清理淤泥,面积约3281平方米;4、绿道建设长约200米,宽约3.0米;5、塘边一侧明渠改暗渠长约200米,宽约1.5米等工程(具体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 40日历天,暂定 2018年 月 日计划开工,至 2018 年 月 日竣工完成,正式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或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元,(具体金额以结算为准,不超过中标价)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小写) 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3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8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xxxx区xxxx镇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广州市xxxx区xxxx镇 承包人:

(盖章) (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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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详见穗建筑[2013]598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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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定义

1.1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2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3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师代表:是指工程师按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委派的人。

1.4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5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6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电子邮件; 另外约定:

1.7 建造师: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8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9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非关键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

1.10限期改正责任: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较轻微地违反了工期、材料采购、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其他合同义务等方面的约定,但经过发包人提出后能够尽快弥补并不会对发包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1.11承包人一般责任: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轻度违反了工期、材料采购、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其他合同义务等方面的约定。

1.12承包人重大责任: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较严重违反了工期、材料采购、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其他合同义务等方面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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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文件及解释 2.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合同附件(工程变更操作细则、工程质量保修书、廉政合同、现场施工管理架构、工程量清单报价等),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1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文件;当没有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时,采用国家现行的行业标准、规范;当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时,采用所在地现行地方标准、规范。如施工期间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发生变动,承包人应无条件按新标准、规范执行,由此引起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3.2承包人必须接受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指定的xxxx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工作。 4. 施工设计图纸 4.1 发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 (1)提供的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日历天内 (2)提供的数量:向承包人提供肆套图纸。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需经发包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2承包人应对图纸进行保密: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借、转让给第三人,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资料,发包人、承包人在各自的工作范围承担相应的保密费用。 5. 通信联络 5.1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设计人: 发包人:广州市xxxx区xxxx镇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承包人: 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 监理人: 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特快专递、挂号信。 7

6.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6.1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 (1)监理工程师: 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 (2)建造师: 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 7. 发包人 7.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提供施工场地等工作的时间:合同签约后15日历天内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接接驳点,承包人自行接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因客观原因停电,不能供电,由承包人采取自行发电,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差价补偿;因供水未达施工现场,由承包人到指定地点接驳,发生相关费用由发包人补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质量问题,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工期和质量(包括自行发电、自行供水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由于非承包人原因而产生的相关水、电费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3)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日历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招标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资料。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资料提供给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和单位。 (4)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承、发包双方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分别提供相应资料,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所发生费用按本地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 (5)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相关标准和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购买。 (6)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提供正式盖有设计院出图章的施工图纸后的7日历天内。 (7)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场地问题和邻近建筑物等保护工作的约定:发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名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名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定期监测,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若在正常施工措施条件下因施工造成对附 8

近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干扰、损失或损害的,所需鉴定费、维护费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有:办理有关施工许可手续 7.2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0日历天内 7.3 支付款项 (1)工程款支付期限 ■按通用条款第80.3款、第81.3款、第83.3款等规定期限支付。 □另作约定: / (2)工程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 □支票支付。 □其他方式: / 8. 承包人 8.1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 ■按通用条款第80.2款、第81.1款、第83.1款等规定期限提交。 □另作约定: / (2)承包人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根据工程师和当地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施工围蔽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承包人应保证办理安全施工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和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到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由承包人责任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行政处罚以及其它开支。 (3)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其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9

(4)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承包人应当承担办理有关施工许可手续、施工造成停水、施工造成停电、施工造成中断道路交通和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等工作,其费用按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由发包人、承包人各自承担应缴部分。承包人应当承担其出入现场(施工场地内)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费,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地以外的供工程使用的任何附加设施。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根据设备、材料或临时设施运输的需要,承包人应负责并自费加固(施工场地内)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工现场(施工场地内)道路。退场前,对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道路、桥梁(施工场地内)等设施的损坏自费恢复原状。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而对附近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干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行政处罚以及其它开支。

施工场地文明施工的要求:本合同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必须严格按以下文件执行,并挂牌施工接受监督。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下发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整洁,保证卫生要求,合理地安排临时设施,存放和处置好设备及材料,及时清运垃圾和余泥,处理好污水、余泥排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立即从施工现场搬走或清除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垃圾以及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施工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但承包人应保留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其义务而需要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7日历天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工程师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当期应付的合同价款中直接抵扣。 (5)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发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名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名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定期监测,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若在正常施工措施条件下因施工造成对附近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干扰、损失或损害的,所需 10

鉴定费、维护费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7)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接接驳点,承包人自行接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内接驳水、电管线和用电、用水、通讯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安装的施工用水、用电计量表,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缴回水电费供给单位。 (8)承包人必须建立并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流程、技术要求施工,设置具备资格的各级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 (9)承包人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否则,应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日历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承包人必须在5日历天内修复或更换。 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承包人应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地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 (11)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身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但这种协调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12)本合同被解除时,承包人应将全部场地清理干净退还发包人并将与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文件等交给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人。 (13)承包人负责协调办理工程竣工后涉及设施的养护移交工作。 (14)在不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的前提下,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另行分包的室外配套工程的统筹工作。因室外配套工程需要提供工作面的情况,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相关书面通知5个日历天内,完成场地清理工作。 11

9.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9.1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若现场建造师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承诺人员综合素质。 10. 发包人代表 10.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 (1)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负责审批工程开工报告,负责审批工程进度并协调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手续,负责工程现场签证的确认并协调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手续,参加各分部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及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工程竣工图审核并审核协调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 11. 监理工程师 11.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人:法定代表人: (2)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11.2监理的范围: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11.3监理的内容: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 11.4监理的权限:对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造价及安全进行监理 (1)工程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2)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利,但如果发包人在委托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利之前,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 12

11.5工程师应行为公正: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这种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不应损害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12. 承包人代表 12.1 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建造师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1)。建造师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分负责人如下: (1)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并签收发包方送达的法律文件。 项目经理权限: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责任项目经理必须为投标时指定建造师。 (2)技术负责人姓名: 技术负责人职责: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技术相关工作的全面协调管理 技术负责限: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技术相关工作的全面协调管理 12.2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监理组织的每周工作例会,项目经理、总施工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出席(经发包人批准除外) 但承包人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因特殊情况(如继续教育、参加各种专业资格考试、培训、其他工作需要等)离开施工现场的,经监理、发包人同意,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按有关要求酌情考核。 12.3若现场建造师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必须在7日历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承诺人员综合素质。 13. 工程担保 13.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履约担保的金额:/ ,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 。 13

14. 进度计划和报告 14.1 承包人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承包人接到发包方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完成施工进度计划或修订进度计划。发包人提供正式的施工图纸、设计交底和移交施工场地后的10日历天内提交符合本工程特点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总施工组织设计(包含总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用时标网络图及横道图表示),同时在每月的25日提供月进度计划报表。 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为了便于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填报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 14.2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 工期实际进度与经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且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且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15. 开工 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按如下条款执行,该条款为强制性条款,该条款未履行或履行不完全,视为严重违约: (1)召开协调会时间: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历天内,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且要求承包人项目经理、总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负责合同签订人员全部到场。 (2)施工组织设计报批:中标通知书发出10日历天内,提交符合本工程特点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总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必须附上①总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用时标网络图及横道图表示);②施工管理组织人员架构表;③施工人力、材料、机械设备计划投入及时间安排表;④施工场地总平面布置图;⑤主要技术组织措施等。 (3)施工现场布置:中标通知书发出及施工场地移交后的10日历天内,完成现场布置工作。 14

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的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放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4)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的次日进入施工场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尽快开工。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当发包人发出进场通知书之日起10日历天内,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为确保工程按时完成,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要签订开工报告完善相关手续并进场施工;逾期不进场施工,发包人将向上级部门申请取消承包人本项目的中标资格。 (6)本项目的材料检验试验及专项检测,因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造成材料检验试验及专项检测不合格而引起的复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16. 工期及工期延误 36.1 2018年 月 日计划开工(正式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或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为准。)施工工期: 50日历天。 36.2工期控制与调整 (1)本工程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总体及各单体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2)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 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符合要求,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按照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计划执行。 36.3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 (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 15

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 1)不可抗力; 2)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或重大失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会造成工期延误的; 3)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 4)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财政资金不到位的原因除外)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6)发包人指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 7)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 (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4)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30天的,则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且发包方无须支付承包方剩余工程款,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36.4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10日历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的,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0日历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7. 竣工日期 17.1 计划竣工日期: 2018 年 月 日 18. 质量标准 18.1 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1)合同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2)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 18.2 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处理 (1)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具有相应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除按国家及行业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外,发包人将根据法定部门认定的事故等级,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6

19. 安全文明施工 19.1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由发包人承担的防护措施费用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有文件规定单列的必须按规定执行)。 19.2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到实处。 (2)承包人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 (3)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 (5)承包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损害。 (6)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对分包单位出现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同样须承担连带责任。 (7)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 (8)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未经承包人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且未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工程监理单位将不确认其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资格;施工使用的材料和机具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未经工程监理单位按规定确认的作业人员、施工材料和机具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已进场的施工材料和机具设备必须坚持动态管理,定期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坚决停用,并清出施工现场;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9)承包人应按照《关于加强市政重点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6】411号)、《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等的规定做好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施工临时占用人行道、车道等设施,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 17

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或不良的影响。 19.3 治安管理: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其他事宜:承包人必须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加强巡查,落实安全责任。对于搭建外墙排栅施工工程,要切实保障施工范围内住户或单位的人身、财产安全。若因承包人配备安保人员不到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引起入室盗窃,住户或单位的人身、财产安全因而遭受侵害的,所发生的各类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0.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0.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承包人、监理人员进行三级验收、签字确认,然后书面通知工程师会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才能隐蔽和进行下一工序的作业。监理工程师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接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内未派出人员进行验收,且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也未提前 24 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也未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隐蔽作业,工程师予以承认。凡不按上述程序办理,无承包人、监理人员验收共同签字确认的资料或无书面通知工程师会同验收的,若承包人擅自隐蔽的,工程师将视该部分工程为不合格,并拒绝拨付该部分工程的进度款,工程师也不得颁发下续工序的施工令,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全部有承包人负责。 20.2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或留存样本,保证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并将结果保存作为日后检查之用,否则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0.3 其他内容:通用条款。 21.工程变更 21.1工程变更内容: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 21.2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应得的奖励:无 21.3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承包人不能因为各种工程量的减少提出费用索赔,未经发包方许可,不能因为工程量的增加提出工期索赔。 21.4工程变更双方约定其他事宜: 本工程采取的包干形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 18

包干、项目措施费合价包干。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所包含的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增加工程的签证,应遵循先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同意确认,再进行变更的原则,洽商增加工程发生起的七天内,现场签证单须交发包人、监理人确认,过期不再补签证;工程项目实施期间所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和项目,必须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确认、按发包人的变更指引(见施工合同附件一)有关规定审批、经设计单位修改设计,由发包人批准后,方能成为新增或减少项目、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结算依据。 22. 竣工验收

22.1 竣工验收标准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合格 23.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23.1 缺陷责任期计算 缺陷责任期: 1年

23.2缺陷责任:工程竣工验收时或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规定限期内返工;返工后经检验仍不合格的,除继续返工至合格外,还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具体数额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的1%计算。承包人还必须承担因此造成的第三方损失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抢修现场。如承包人不能按时到场处理,发包人可另行组织工人进行修理,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方质保金中扣除。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总价的 5 %。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23.3 质量保修期计算 质量保修期:按工程质量保修书。 24. 工程计量与计价

24.1工程量确认: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情况下,由承包人测量,计量记录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但现场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怠于确认承包人报送的计量资料的,承包人应以书面资料上报发包负责人,发包负责人确认后以承包人的计量结果为准;经计量的工程量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及支付的依据。对于质量不合格或因无原始技术记录而使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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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确认的工程内容,无法返修至合格或补充证明资料的,发包人将不予计量,不予结算。 25.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25.1 提前竣工奖 (1)提起竣工奖额度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 元。 25.2 误期赔偿费

为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承包人不得因欠付工程进度款以及其他人为因素,有意拖延工期或停工。延期竣工的,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为合同价的5‰,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2)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元。 □另作约定: / 26.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26.1约定合同总价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合同价款即为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标人对自身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列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在工程结算时不得变更。即在施工过程中即使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量发生变更,措施项目费也不发生变化。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结算。 合同价款最终以广州市xxxx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结算价为准,不超过中标价。 26.2调整合同价款 (1)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必须单列,没有单独列出的,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即在施工过程中即使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更,中标投标文件列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也不发生改变。但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在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情况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调整原则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须根据本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确定预算包干费和材料检验试验费费率,该费率结算时不予调整。 (2)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 20

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按以下方法执行: 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招标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执行2016年第4季度xxxx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xxxx区建设工程地方材料指导价格,缺项部分按2016年第4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时,材料单价凭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的有效的材料单价计算。 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如可套取相关定额,则以相关定额为基数下浮计算单价,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如遇定额中没有的工程项目,则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执行2016年第4季度xxxx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xxxx区建设工程地方材料指导价格,缺项部分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凭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的有效的材料单价计算。收费标准按花建价[2010]4号文及穗建造价[2010]31号文(计费程序表出现上下限的,按其平均值计)。 (1)现场签证的计价

所有现场签证必须在15日历天内由监理单位、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当现场签证的造价超过合同造价5%以后,所有现场签证必须在15日历天内报送发包人,由发包人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获批后现场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2)设计变更的计价

当工程出现特别变化,按原计划无法实施或可能造成较大浪费时,由监理单位负责汇集、分析情况,会同设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进行研究,以书面形式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如发包人同意进行设计变更的,则设计单位必须在发包人同意之日后三日以内提出正式的设计变更申请文件,并由监理单位对此文件提出书面意见后交发包人审定。 (3)所有的工程变更必须以发包人的书面意见为实施依据,否则,所增加的工程造价发包人不予承认。发包方有增减项目的权力,减少的项目无论有无替代,发包人都不予补偿。 27. 工程量偏差事件 21

27.1 调整分布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执行 27.2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不执行 28. 预付款 28.1 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 预付款的约定 ■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 □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 。 28.2 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期限: □按承包人在完成本款三项工作后的7日历天内。 □另作约定:/ 28.3 预付款抵扣方式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 / %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其他方式:根据已完的工程量,按比例扣回,扣回比例按下表执行: 预付款扣回比例表 清单内已完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暂列金额)的比例(a) 10%≤a<20% 20%≤a<40% 40%≤a<50% 50%≤a≤60% 29. 安全文明施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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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回预付款的比例 累计扣回比例 10% 20% 30% 40% 10% 30% 60% 100%

29.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小写)元 29.2 费用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按现场每月实际完成的安全文明施工进度与工程进度款同期同比例支付。 30. 进度款 30.1 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 (1)支付期限 ○1当工程工程量达到50%时,支付合同价30%工程款;②当工程进度完工并通过验收时,支付合同总造价的40%;③当工程结算经xxxx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通过后, 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④质保期(壹年)后,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 31. 竣工结算 31.1 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的约定: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30日内提交结算资料送财政评审,每逾期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额为合同价的5‰,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超过结算价格的5%。 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10日历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并在14日历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1.2 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如下条款执行: 31.2.1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交发包人,发包人按照市建委《转发市财局关于加强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的通知》(穗建城【2000】153号)要求进行结算送审,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的结算工作,工程结算经xxxx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作为合同结算价款。 31.2.2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 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计算方式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以广州市xxxx区财政投资评审 23

中心审核后的结算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向财局申请办理拨付。 a.承包人必须对其所报竣工结算的准确性负责。 b. 结算审定后,发包人发现工程款超付,则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的通知后15日历天内无条件退还发包人。 c.承包人有义务按d条《工程结算评审资料送审要求》完成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并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确保符合有关部门的结算要求,并对自身上报工程结算评审资料送审审定竣工结算结果负责。 d.工程结算资料送审要求 (一)需要提供的结算资料: (1)工程结算书及电子文件: (2)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文件; (3)工程承包合同; (4)工程竣工图; (5)工程竣工资料; (6)图纸会审纪录: (7)设计变更单; (8)监理工程师通知或业主施工指令; (9)会议纪要; (10)现场签证单; (11)隐蔽工程验收单; (12)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13)工程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14)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合格证(检验报告); (15)招标文件; (16)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17)甲供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 (18)其他与竣工结算有关的资料; (19)资料签收表。 最终以xxxx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要求为准。 24

32. 合同争议

32.1 争议的解决程序

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历天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向承包工程的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32.2 双方约定其他事宜: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拖延施工;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日历天内撤场。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 33. 合同份数

33.1 正副本效力 合同的份数:

正本一式贰份,副本一式伍份。 其中:发包人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承包人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34.其他合同附件

工程变更操作细则、工程质量保修书、廉政合同、现场施工管理架构、工程量清单报价 说明:招标文件、合同中如文字表述不清或有岐义的条文、条款,发包人有解释权。 35、其他合同内容:档案管理工作要求

1、档案的套数要求:套数应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施工单位应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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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附件

附件一

工程变更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投资的管理,使工程变更审批操作有序、规范快捷,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变更提出及审查

第一条

1、在施工中出现结合现场实际需要变更时,承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报告》一式四份,首先监理认可;其内容包括:

(1)、变更原因和依据:包括有关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要求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质量标准等;

(2)、变更内容和范围:包括变更设计、处理方案、现场图片等,临时设施及隐蔽工程必须附影像资料;

(3)、变更后工程数量和费用估算。

2、在施工中设计单位认为因设计原因需要变更时,设计单位先出具变更通知单(见附表2),在甲方同意后再出变更图纸。变更通知单内容包括:

(1)、变更原因和依据:包括有关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要求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质量标准等;

(2)、变更后工程数量和费用估算。

3、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考虑到实际使用提出的变更,甲方要以文字提出变更申请,作为变更的依据。

第二条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工程变更申请报告、设计的变更通知单或甲方的变更申请后,须在24小时内完成初审并送交工程科,由工程科确定是否有变更必要;不同意变更申请的,即退回施工单位;同意变更申请的,应及时配合工程科召集本办总工室、施工单位、设计及监理单位代表召开现场会议(较大的变更如需专家论证的要及时聘请),形成工程变更现场会议纪要(工程洽商记录,见附表1)。

第三条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的工程变更申请报告、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单或甲方的变更申请、图纸及图纸预算,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并分合同标段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其内容应有对变更后的工程数量增减及金额变化的初步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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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说明

第四条承包单位在工程变更申请报告中必须附有工程变更预算表或估算表,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才予接收。

第五条各单位的审核意见除有关人员签名外,须加盖单位公章。 附表:

1、工程变更现场会议纪要工程洽商记录表(省统表)

2、变更联系单及变更图纸; 3、工程变更审批表

4、工程数量计算及费用预算书 5、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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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广州市xxxx区xxxx镇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xxxx塘整治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

1.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1按协议书第二条规定的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 2.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 6.其他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7.本工程为1年。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7日历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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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 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4条赋予的规定一致。 6.其他

6.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6.2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发包人:广州市xxxx区xxxx镇 承包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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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廉政合同

发包人:(全称)广州市xxxx区xxxx镇 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7条规定处理。 2 发包人义务

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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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3 承包人义务

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 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 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xxxx塘整治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 8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副本一式:陆份。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份数:壹份,副本份数叁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送交其上级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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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广州市xxxx区xxxx镇 承包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2018年 32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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