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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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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加强公司业务费用的管理,在使之符合合理、节约

的原则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申请、审批、费用报销等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四条 费用指标:公司为支持各部门有效开展业务工作,减少阻力,将提供相应的资金

额度作为各部门的业务经费,业务经费的额度是由各部门制定的销售目标加市场拓展所需资金的实际情况计算构成。由总经理统一确认、执行,财务部发放。

第五条 责任明确:各部门必须合理控制和使用业务经费,不得超出规定的资金额度,超

出额度的费用须由总经理签名确认,并注明同意不计入业务经费额度范围内,方可生效,否则针对已超出经费额度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该部门自行承担。

第六条 业务费用分类说明:业务费用指以下三项:

1.差旅费用(包括汽油费、汽车保养\\维修费、路桥费等一切交通费用,其他参考第二章) 2.公务费用(包括送礼、宴请、接待等所产生的一切交际费用,其他参考第三章) 费用申请人员必须事先填写“费用提前申请单\",注明申请原因、所需资金,并由用款部门负责人审批。如超过部门负责人审批限额,在部门负责人签字 同意后还需相应领导审批.

第七条 审批通过后的申请单转交财务部付款,未经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得报支,如特殊原因,

必须事先经过电话请示并由财务确认,事后由经办人及时补签申请。

第八条 具体审批金额及审批权限列表如下:

服务费 项目 差旅费用 公务费用 审批金额 200元以下 200元—1000元 1000以上 200元以下 200元—500元 500元以上 100元以下 100元—500元 500元以上 审批人 部门经理 营销总监、副总经理 总经理 部门经理 营销总监、副总经理 总经理 部门经理 营销总监、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其中,各审批人在其负责审批范围内的工作必要支出可自主审批。

第九条 报销费用必须以合理、合法、真实的票据为依据,原始票据不得随意涂改。 第十条 报销手续流程与费用申请流程相同,报销费用应在一星期内报账,如遇特殊情 况导

致无法准时报销差费,需经财务经理同意,否则将追究其人员责任.

第二章 差旅费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差旅费是指出行进行业务工作开展的费用,其范围包括:住宿费、餐费、汽

车费、轮船费、飞机费、摩的等其他交通费;公司出行业务车辆的维修费、保养费、停车费、收费站费、汽油费、通讯补贴费,及其他差旅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员工如有出差计划,应由本人填写《出差申请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出差行

程确定后,如需预定车\\船\\机票\\酒店,可由行政部根据标明的日程预订。

第十三条 出差途中若因工作需要或不可抗力因素阻挡而需延长出差时间者,必须通过

上级领导批准;因私延长出差时间者,在延长时间内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十四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

1、住宿标准

人员 高层领导 部门经理 其他人员

(1) 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特殊情况经上级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2) 其他人员同上级职务人员共同出差,其他人员可享受上级职务人员相同标准。 (3)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4)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住在亲友家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5) 住宿费标准一般指每天每间,若为同性二人同时出差,按一个房间标准报销. 2、伙食补助费

人员 高层领导 部门经理 其他人员 本省城市 25 25 25 外省城市 35 35 35 180 140 150 120 直辖市/特区 省会城市 实报实销 120 100 100 80 地级市 县级市及以下 注:员工出差按过夜的天数计算,市内出差不予报销. 3、市外交通费用标准

人员 高层领导 部门经理 其他人员

4、市内交通费用标准 地区/人员 高层领导 部门经理 其他人员 出租车 可乘 预申请 预申请 巴士车/轮船 可乘 可乘 可乘 公交车 可乘 可乘 可乘 摩的 实报 实报 预申请 飞机 经济舱 预申请 预申请 火车\\动车 软卧软座 硬卧硬座 硬卧硬座 巴士车/轮船 实报 可乘 可乘 出租车 实报 实报 预申请 (1) 乘坐其他交通工具,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2) 其他人员出差应以节约为原则,搭乘公共汽车或“摩的”,因公务紧急需要可由上级

领导同意后方可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软座。 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销交通费 费用报销程序

第十五条 (一)差旅费的报销,经办人员需填写《公司费用报销单》,由经办部室负责人

或项目负责人复核签字,报财务负责人、董事长签字后报销。

第十六条 (二)其他业务费的报销,经办人员依据正规发票,填写《公司费用报销单》,

由经办部室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复核签字,报财务负责人、董事长签字后报销。

第十七条 第四条 报销费用必须以合规、合法、真实的原始票据为依据。原始票据不

得随意涂改。

第十八条 第五条 凡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的(包括出差、接待等),需由经办人员填写

《公司借据》,注明事由、金额等事项,经部室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复核签字,报财务负责人、董事长签字后,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九条 第六条 经办人员出差返回或公务办理完毕后,要及时报销费用或办理结算,

归还借款。借用公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 第七条 发生的会务、接待、办公、车辆、通讯、培训、宣传等正常公务费

用,由办公室负责及时结算。无特殊情况不得跨年度报销费用。

第二十一条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发生的特殊费用支出,由经办人列明事由、用途等,经办

部室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复核签字,报财务负责人、董事长签字后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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