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四川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标准
1、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电子商务应用在省内同行业企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2、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电子商务平台运行稳定可靠,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规划,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5、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假冒伪劣、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6、企业在四川省内完成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近2年内无违法记录。
7、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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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8、定期向省商务厅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业务统计报表和资料。
9、B2B电子商务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相关服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成都市以外的平台年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2)已在平台注册的收费企业数1000家以上(成都市以外的平台收费企业数不低于500家);
(3)近2年平台服务收入或收费企业数增长30%以上;
(4)IP.PV等流量指标增长较快;
(5)企业职工总数5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10、B2C电子商务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成都市以外的平台年销售额不低于300万元);
(2)近2年平台销售额增长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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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台具备在线支付功能;
(4)IP.PV等流量指标增长较快;
(5)企业职工总数5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11、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电子商务相关服务年收入300万元以上;
(2)所服务的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
(3)近2年电子商务服务收入或服务企业数增长30%以上。
12、开展电子商务的传统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2)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平台的网上销售金额或采购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总销售额的30%以上。
(3)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支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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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在5人以上。
[备注]电子商务企业示范类型:
B2B电子商务平台
面向一个或多个行业,为企业之间开展农产品、日用工业品和生产资料的网上批发交易提供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交易磋商、物流支撑、资金结算、安全认证、征信授信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的第三方专业化电子商务平台。
B2C电子商务平台
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网络渠道面向消费者从事服装、家电、家居装潢、图书音像、通讯数码、电脑及配件(包括但不限于)等商品零售业务或提供铁路、公路、民航、船舶客票、旅游及酒店预订、远程教育、家政(包括但不限于)等服务,以及面向企业和个人经营者提供经营上述业务网络店铺开设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
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由传统企业自主建设运营,开展网络销售和采购业务,实现“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购销互动结合的电子商务平台。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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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网商等提供营销渠道服务、应用解决方案、业务流程外包、第三方支付或移动支付服务、数字认证和培训服务等专业服务商和内容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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