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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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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 ) A.6月12日 B.6月13日 C.6月14日 D.6月15日

2、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

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

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贵任

4、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想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5、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6、甲未经授权以乙的名义订立合同,该合同的性质为( )。 A.绝对无效合同 B.相对无效合同 C.效力待定合同 D.无权代理合同

7、甲与乙于2003年3月1日签订一份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来因为房价上涨,丙愿意出更高的价钱买下甲所有的房屋,甲于2003年4月1日又和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随即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是( )。 A.甲 B.乙 C.丙 D.乙和丙

8、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9、某天深夜,骑车人甲不慎掉入修路挖的坑里,造成车坏人伤,此坑周围无栅栏围住也未安置红灯。后来查明,该坑是某修路队雇用的王某所挖。甲的损失( )。 A.应由某修路队承担 B.应由王某承担

C.应由某修路队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某修路队与王某分担

10、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11、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12、甲乙互负债务,甲对乙所负债务为人民币800元,乙对甲所负债务为粮食150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这两项债务不可抵销 B.这两项债务可以抵销

C.这两项债务可以抵销,但须经双方协商 D.这两项债务经任何一方主张就可以抵销

13、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甲与乙订立了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请求( )。 A.丙承担违约责任 B.乙承担违约责任 C.乙和丙承担违约责任 D.乙或者丙承担违约责任

15、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发表权 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复制权 C.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D.丙书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6、2003年4月1日张某被李某打了一顿,张某当时只觉得疼痛,后来由于疼痛难忍,张某于2003年5月1日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肋骨骨折,2003年5月10日张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拒绝赔偿,2003年9月10日张某被人绑架,直至2004年1月8日张某才被解救出来,2004年9月5日张某向起诉,要求李某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请求权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从2003年5月1日起算 B.2003年5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C.2004年3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D.2004年9月5日张某的请求权已经超出诉讼时效

17、甲造纸厂在河流上游排污,乙在河流下游鱼类养殖。一日,乙发现自己所养的鱼类全部死亡。现乙欲追究甲厂的环境侵权责任,乙应当就以下何种事实负证明责任?( ) A.甲厂排污的事实 B.自己所养鱼类死亡的事实

C.甲厂的排污导致了自己所养鱼类的死亡 D.甲厂的排污系属故意或者过失

18、甲将自己的一块手表委托乙寄卖行以200元价格出卖。乙经与丙协商,最后以250元成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只能取得200元的利益 B.甲可以取得250元的利益 C.乙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D.乙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19、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20、乙是A工厂负责生产的副厂长。A工厂决定由乙牵头开发一项该工厂急需的新技术。乙为此成立了项目攻坚小组,由A工厂的技术骨干甲担当该小组的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技术开发。后来,由于A工厂的技术设施不够完备,乙又经过多方联系,找到B工厂合作开发该项新技术。甲带领几个辅助人员到B厂去研发。开发完成以后,甲被调往A厂的人事部门任人事主管。A厂就该项新技术单独向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专利权,并且发明人署名为乙。因此,引起纠纷。后查证,AB两厂当初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但并没有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专利申请人应该是A工厂 B.专利申请人应该是A工厂和B工厂 C.发明人应该是甲 D.发明人应该是乙

21、甲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售家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下列何种情况下,甲可以将家具提存?( )

A.乙无故拒绝受领甲交付的家具 B.乙搬离原住处未通知甲,甲寻访不到

C.乙因车祸身亡,尚未确定继承人,致使履行债务困难 D.乙中风成植物人,尚未确定监护人,致使履行债务困难

22、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23、小学生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2004年6月10日,小甲在上课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数学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严重骨折以及眼球破裂,花去医药费1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学校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本案侵权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 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首先从小甲的财产中拨付 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首先从小甲的财产中拨付 C.学校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24、《合同法》第24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在该法律规则中,假定条件是?( )

A.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B.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

C.出租人因承租人无力支付剩余租金,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 D.承租人收回的租赁物的价款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 25、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B.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 C.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而中止 D.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三、名词解释

26、先合同义务

27、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8、法律事实

29、遗产

30、不安抗辩权

31、健康权

四、问答题

32、简述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33、什么是合同的终止?有哪些情形可导致合同终止?

34、简述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35、简述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

36、为什么撤销权的行使均有时间的?该时间的性质是什么?

37、如何放弃继承?

五、案例分析

38、张楠(19年出生)与张毅民、侯淑芬分别系父子与母子关系,张毅民因忠有精神症与侯淑芬在1999年经判决离婚,张楠被判决由张毅民自行抚养,夫妻共

同房产西房三间归侯淑芬所有,北房五间归张毅民所有。后张毅民经北京安定医院诊断其0前精祌状况正常。2000年9月15日,张毅民经与自己的两个姐姐张秀荣、张秀焕协商,签订了北房五间及西房三间赠与张秀荣、张秀焕的赠与合同,双方于当日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北京市海淀区第一公证处为张毅民、张秀荣和张秀焕出具了公证书。2001年11月10日张毅民死亡。2003年8月15日,张楠、侯淑芬起诉至,要求确认张毅民与张秀荣、张秀焕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问题(回

39、2001年1月1日,原告甲某一行四人入住由被告乙食品批发部开办的宾馆502房间。该房为标准间,以甲某两个伙伴名义进行了登记。甲某及另外一人也同居该室,但未办理加铺手续。次日凌晨三时许,该宾馆302号房间失火,火势迅速蔓延,致使宾馆三层以上发生重大火灾,原告等人为逃生而破窗跳楼,身上有多处被火烧伤,另有跌伤等其他损伤,随身所带物品也付之一炬。

请问:本案中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每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

六、论述题

40、论我国民法典编纂的体系。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3、A 4、C 5、 C 6、C 7、C 8、C 9、A 10、B 11、B 12、C 13、A 14、B 15、A

二、多项选择题

16、BD 17、AB

18、BD 19、ACD 20、BC 21、ABCD 22、ABC 23、AC 24、ABCD 25、ABC

三、名词解释

26、答: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我国《合同法》有明确规定,违反先合同义务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7、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纵向和横向区分的基础上,出业主所享有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项权利所组成的一种复合的权利。

28、答: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表明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但是,法律可以根据需要,规定一些事实条件,在发生这些事实时,就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这些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①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②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③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29、答.遗产是继承权的标的,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公民死亡吋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我国相关法律对遗产的范围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进行了列举。

30、答: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吋,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米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31、答: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理论上讲,健康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及于心理健康,但侵害事实达到何种程度可谓损害精神健康,需从严掌握。健康权主要表现为包括劳动能力保持权在内的健康保持权,即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态不受侵犯的权利。

四、问答题

32、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其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 此类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效力确定途径如下:

①法定代理人及时追认的,民事行为确定有效。法定代理人未及时追认的,民事行为确定+发生效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通过催告的方式,要求法定代理人在催告后的1个月内进行追认。在此期限内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②善意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撤销其生效意思表示的,民事行力确定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应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并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导致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2)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当事人在对财产(包括物和权利)没有处分权能的情况下,实施了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①经权利人追认,指有处分权人追认无处分权人进行的处分行为。

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指无处分权人处分权的欠缺在订立合同后由于其他②途径得到弥补,如有处分权人将财产转让给无处分权人等。如果权利人未进行追认且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也未能取得处分权的,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未就作为无权处分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专设规定,学界通说认为该单方民事行为也应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的身份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包括广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和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其效力得经由如下途径最终确定: ①被代理人及时追认的,民事行为确定有效。被代理人未及吋追认的,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②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撤销其生效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应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并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属

于单方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导致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4)无权代表行为

无权代表行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代表权限进行的民事行为。 超越代表权限进行的民事行为,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未经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超越法人或其他组织章程中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的民事行为;也包括他们超越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章程或决议对其代表权设定的其他进行的民事行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事后通过决议对无权代表行为进行追认的,民事行为确定有效。 33、答: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与合同的成立一样,合同的终止也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这些法律事实便是合同终止的原因。引起合同终止的法律事实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解除。 (1)清偿,是指为依照债的本旨实现债务内容的给付行为。

(2)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均己届清偿期时,各自可使自己的债务与他方债务在对等额内同归消灭的行为。

(3)免除,是指债权人为消灭债而向债务人作出的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4)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情形。民法上的混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同归一人,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二是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保证债务为主债务吸收而消灭。

(5)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火的行为。合问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而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 34、答:(1)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目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①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 ②享有的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相对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③分割的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④对共有物的管理不问。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需获得共有人过半数同意或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的共有人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鉍修缮,则以单独进行。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⑤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共宥人可自由处分K应有部分;而共N共有中,则没有应有部分的处分可言。

⑥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同。按份共有就其性质而言,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关系,因此其共有关系具有短暂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间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因此存续期间较长。

35、答: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赠与合同依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意成立。

②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对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交付该动产;对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办理移转登记。

③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问的法定权利,此即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①受赠人严重佼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讨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36、答: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愦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火。”

在民法理论中,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通常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即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对当事人的权利状态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法律对其作出了较大的,规定相较于诉讼时效更加严格的除斥期间,该期间届满,则权利当然消火,故又称为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即预定期间。法律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旨在督促权利人尽早实施权利,消除法律关系中的不确定因素,维律关系的稳定。

37、答: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的意思表示。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不得因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由其个人承受的法定义务,否则,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主要包括: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因继承人不负赡养、扶养义务,为生活之需所负债务的义务;支付被继承人丧葬费用的义务;扶养或抚养其他继承人的义务;其他如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税金、罚款、罚金、其他合法的费用等义务。

广义上的继承包括受遗赠,受遗赠权的接受、放弃与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不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五、案例分析

38、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 (1)本案中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2)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 答:

(1)赠与合同部分有效。合同中张毅民将北房五间赠与两个姐姐的部分有效;将西房三间赠与部分无效。因张毅民与侯淑芬己离婚,判决西房三间属于侯淑芬的个人财产,张毅民无权处分,故合同部分无效。

(2)不受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本题中,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属于债权请求权,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

39、答:本案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每个民事法律关系所涉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如下: (1)甲某四人和宾馆之间存在因合同引起的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主体是甲某的两个伙伴和宾馆,客体是行为,内容有甲某的两个伙伴享有入住宾馆和其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应当履行登记并交纳相应费用的义务;宾馆享有收取住宿费用的权利,负有提供住宿、保护其财产安全的义务。

(2)物权关系或称财产法律关系。主体是甲某等四人,客体是物,内容是甲某等四人对其所携带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3)人身法律关系。主体是甲某等四人,客体是人身利益,内容是甲某等四人享有其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的权利。

(4)因侵权引起的债权关系。主体是甲某及另一伙伴和宾馆,客体是行为,甲某和另一伙伴未办理加铺手续就入住宾馆,侵犯了宾馆的权利;宾馆发生火灾,导致甲某等人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论述题

40、答:我国的民法典的编纂,应该兼顾主体、物权、债与合同、人格权、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财产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1)主度

民法主体的当事人,是商品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民事主度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等制度。 (2)物权制度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的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制度。 (3)债和合同制度

债权制度是直接规范交易行为的,债的一般规则是规范交易过程、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而各类合同制度也是保护正常交换的具体规则。 (4)人格权制度

人格权应该作为一个的制度,它是构成人身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格权法和主度有密切联系,但主体的人格和人格权是两个不问的概念,对人格权的侵害不仅仅涉及对人格的侵害,而且也会造成对公民人身利益甚至财产利益的损害,它涉及民法中的许多内容,

并非单纯的主度所能概括的。人格权制度不能够完全为侵权责任制度所概括。尽管侵权责任法能够为人格权提供保障,但人格权的确认,是侵权责任法所不能解决的。 (5)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特殊性,但仍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其本质属性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结合,所以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包含知识产权法的内容。 (6)侵权责任制度

侵权法是保障民事权利的法律。侵权责任法应从债法中,而不能单独设立民事责任制度。债是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所应负的义务,而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债与责任的概念的区别,可以成为侵权责任与债务分离的原因,但不应成为民事责任单独设立的根据。

单设民事责任的缺陷在于使责任与义务分离,且在立法技术上缺乏逻辑性。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及其共同的规则,然而民事责任并不限于这两种责任,还包括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各种责任形式的个性远远大于其共性,这就决定了将各种责任在各项制度中分别作出规定,应较之于将各种责任集中作出规定更合理,且集中规定也十分繁杂,很难统一。 (7)财产继承制度

财产继承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财产继承权主要发生在具有一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相互之间,并且主要是家庭成员相互间基于扶助、赡养、抚育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在一方死亡时的体现,因此,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一些原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财产继承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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