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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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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薪酬管理办法

银行薪酬管理办法 银行薪酬管理办法

银行薪酬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文件 建总发〔2009〕 77 号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工资 支付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分行, 总行直属分行, 苏州、 三峡分行,哈尔滨、 常州培训中心: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并在广泛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 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 。

《办法》 已于 2009 年 3 月 3 日 经中国建设银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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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次行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全行, 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实行后, 现行工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二○ ○ 九年四月 二日中国建设银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建设银行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境内各级机构及其劳动合同制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各级机构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包括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 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二章 一般性规定

第四条 一级分行应成立薪酬管理委员会, 涉及员工工资管理的重大事项需经薪酬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

第五条 各级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机构管理规定制订本机构的工资分配制度,并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工资分配制度应公开征求员工意见或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向本机构全体员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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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机构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不得超预算支付工资, 超额部分从次年工资预算中双倍扣回。 第七条 工资须足额分配至员工, 各级机构不得挪作它用。

第八条 各级机构应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或工资分配制度,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 第九条 各级机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

工资要在工资支付清单中列明, 工资支付清单可以为纸质清单或电子清单。

第十条 各级机构原则上以月 为周期支付员工工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 应在完成工作任务考核或评价后 1个月 内支付员工工资。

各级机构应在每月 25 日 之前向员工支付工资, 年度内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 , 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 支付。

各级机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第十一条 各级机构应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 并至少保存五年备查。

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包括单位名称、 员工姓名、 支付时间、 支付项目 和金额、 加班工资金额、 应发金额、扣除项目 和金额、 实发金额等事项。

各级机构应定期向员工公布其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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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级机构应合理控制工资支付进度。

基本工资按月 支付, 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应按月 预发、 考核清算。

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员工(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特殊情况的员工除外) 扣除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 五险一金” 后的月 均工资不得低于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除以下事项外, 各级机构不得扣除员工工资: ( 一)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 二)代扣代缴的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带格式的: 缩进: 首行缩进: 2 字符( 三) 法院判决、 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 赡养费;

( 四) 代扣的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企业福利;

( 五)法律法规或总行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所在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按规定从员工工资中扣除,每月 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 特殊性规定

第十六条 员工依法享受探亲假、 婚假、 丧假等休假期间,各级机构应全额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 员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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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按机构所在地政府规定享受当地社保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

除生育保险待遇外, 各级机构对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员工可另行支付补贴。

第十八条 女员工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享受休假的, 各级机构应全额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 男员工配偶生育且机构所在地政府规定男员工可享受护理假的, 护理假期间工资支付从地方规定。 第二十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各级机构应根据员工病休天数及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员工超过医疗期仍休病假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扣除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 五险一金” 后的实发工资不得低于机构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停工留薪期内, 各级机构应全额支付工资; 评定伤残等级后,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事假期间, 各级机构应根据事假天数扣减其工资。

第二十三条 员工享受公假期间, 各级机构应视同其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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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全额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妇女节、 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 期间, 各级机构安排员工休息、 参加节日 活动的, 应视同其正常劳动全额支付工资;

员工照常工作的, 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 员工参加学历、 学位或执业资格认证等素质培训且单项培训累计不在岗时间在一个月 以上的,按日 工资标准的50%扣减其不在岗期间工资;

参加履岗培训、 党校培训的, 不扣减其工资。 第二十六条 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机构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 并不得低于机构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条 对因违规失职行为 受到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员工, 其工资扣减标准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操作规程》 的规定执行;

对因轻微违规行为受到积分处理的员工, 其工资扣减标准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员工经批准加班的,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章 支付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机构人力资源部门为 工资支付的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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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 实行工资福利政策、 支付的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 工资支付要实现岗位分离, 建立健全岗位约束机制, 防范风险。

各级机构工资核算岗和工资复核岗要分离, 工资支付印章需由工资审批岗专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机构支付工资应加盖人力资源部门的支付专用章, 未加盖支付专用章的不得支付工资。 第三十二条 各级机构支付的工资应在工资科目 规范核算。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构要逐步实现工资支付集中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机构工会组织依法对本机构的工资支付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员工对工资有异议的, 可以向所在机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复查;

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 可以向所在机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三十六条 各级机构在接受上级机构人力资源部门监督检查时, 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不得出具虚假工资报表, 隐匿、 毁灭工资支付记录、 拒绝提供相关资料, 不得干扰、 阻挠、 抗拒人力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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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约定,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日 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 以月 计薪天数 21.75 天折算, 小时工资标准按照日 工资除以 8 小时折算。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二十五条计算日 工资标准时, 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工资基数:

( 一) 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工资标准的,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

( 二)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 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

( 三)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 按照员工本人上一年度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 平均工资确定。

依照上述确定的工资基数计算的日 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按照机构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日 工资。

第四十条 建设银行境外机构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其工资支付按照机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派遣到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支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建设银行现行工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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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 起实行。

主题词: 人力资源 薪酬 通知 抄送: 海外机构, 各审计分部、 各总审计室。

本行发送: 董事会、 监事会、 高管层, 总行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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