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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与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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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与成果奖励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投入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奖励范围含教学研究与改革建设项目(简称“教研项目”)、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简称“教研成果”)等部分。

教研项目含课程建设类、学科专业建设类、实验实践教学类、人才培养类或教学团队类、专项类、教改课题类、指导学生立项类等;

教研成果含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教学优秀奖、教学管理先进奖、优秀教材奖、学生学科竞赛优秀指导教师奖、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奖等。

第三条 本办法对奖励项目与成果等级设置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级别,其中:

一级是指国家教育部等设置的项目或奖项;

二级是指福建省教育厅、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各专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等设置的项目或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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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是指经教育部、科技部等批准设立的各类社会力量(具有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科学技术奖资格)、省一级学(协)会、市教育主管部门、其他厅级等单位设置的项目或奖项;

四级是指我校教务处设置的项目或奖项。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职人员和在读学生或集体。如成果是多人合作完成的,奖励只授予第一完成人,并由第一完成人主持分配奖励款;第一完成人如是在读学生,且其成果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的,则奖励授予其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主持分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奖励成果必须以闽江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若为第二署名单位的,则按所列奖励金额的30%奖励;如为第三署名单位的,按所列奖励金额的15%奖励。第四署名单位或第四署名个人及其以下的获奖者,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各类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与成果违反国家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或未经学校备案者,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章 奖励项目与标准

第七条 教研项目奖励

表1:教研项目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类别 1、课程建设类 项目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2 2 2 1 1 1 / / / 精品课程、双语示范课程、高校精品资源共3 享课等 重点学科、特色专业、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2、学科专业建设类 3 革试点项目等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教学平台、校企合3、实验实践教学类 3 作实践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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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才培养或教学人才培养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3 团队类 教学团队等 5、专项资金类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 6、教改课题类 教改重点课题 教改一般课题 2 1 2 2 1 1 / / 0.5 0.2 / 0.3 0.1 / 7、指导学生立项类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 0.2 0.1 0.05 0.03 奖金分两次发放,项目立项成功发放60%,结题发放剩余40%。

第八条 教研成果奖励标准

表2:教研成果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成果 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特 一 二 三特 一二 三 特 一 二 三 特 一 二 三 等 等 等 等等 等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奖 奖 奖 奖 奖 奖 奖 奖 奖 奖 奖 奖 奖 奖 奖 奖 5 3 3 2 1.5 1 1 0.5 0.3 0.1 教学 30 25 20 10 10 8 成果奖 教学 名师奖 教学 优秀奖 教学管理先进奖 优秀教材奖 5 2 1.5 1.2 1 2 1 0.5 1 0.6 0.5 0.4 0.4 0.3 0.25 0.2 0.2 0.15 0.1 0.05 2 1.5 1.2 1 2 1.5 1.2 1 1 0.6 0.5 0.4 0.4 0.3 0.25 0.2 0.2 0.15 0.1 0.05 1 0.5 0.45 0.4 0.4 0.3 0.25 0.2 0.2 0.1 0.05 0.03 优秀指导0.3 0.2 0.15 0.1 0.15 0.1 0.06 0.05 0.06 0.05 0.04 0.03 0.04 0.03 0.02 0.01 教师奖 其中,教学优秀奖含青年教师讲课比赛获奖者、青年教师技能大赛获奖者、优秀实验员等;教材奖含规划教材、精品教材、优秀教材等;优秀指导教师奖: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奖,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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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赛事由教务处认定;指导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四章 认定与奖励

第九条 所有申报认定的成果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教学教改成果认定评审组讨论认定,经学校领导签发公示。如任何部门或个人对奖励项目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一般7天)采用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异议,在书面意见上列明事实依据,并署上真实姓名和所在单位。口头提出异议的或过期未按要求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各级各类奖励经费,每年年底由教务处做出预算,由财务处审核划拨。奖金发放形式和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按有关规定执行,教务处负责统一制表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鼓励各系(院)、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教学奖励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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