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近代法律制度史
(1840-1949)
近代中国的历史背景可以归纳为:
①1840鸦片战争(《中英南京条约》)――②1851至18太平天国运动――③1856年第二次鸦片战争(《爱珲条约》、《天津条约》、《北京条约》)――④19世纪60至90年代,洋务运动--⑤14中日甲午战争(《中日马关条约》)――⑥18年戊戌变法――⑦19义和团运动――⑧八国联军侵华1901年签订《辛丑条约》――⑨资产阶级民主运动兴起1911年武昌(辛亥)————新民主主义
第九讲 晚清的法律制度
(1840-1911)
学习重点:
中华法系为何解体,中国法制如何走向近代化。
学习内容:
一、晚清的制宪活动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 三、晚清的司法改革
一、晚清的制宪活动(见教材P376)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 1、国际因素:
1)义和团运动粉碎了列强企图瓜分中国的迷梦,迫使他们转而采取“以华治华”的,他们要求变法;
2)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那样大国,给清廷巨大震动。 2、国内因素:
1)维新派的力量在发展壮大;
2)资产阶级派不断开展推翻清朝统治的武装斗争。
1905年,清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日、美、英、法、德等国宪政。1906年7月,五大臣陆续回国,表示立宪有三大好处:一“皇位永固”;二“外患渐轻”;三“内乱可弥”。可见是为了借立宪之名抵制,挽救倾覆的清王朝,维护统治。清决
高珣:《中国法制史》教案 第三编 近代法律制度史
定“仿行宪政”。
(二)预备立宪的开始
1906年9月1日,清廷正式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 第一,确认立宪的合法性;
第二,确定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 第三,确定中国的宪政过程只能循序渐进,不能急躁骤行。
可见,清廷宣布立宪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出于一种求生本能的自救意识,其实质是借立宪之名抵制,以挽救即将倾覆的清王朝,维护君主统治。
(三)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906年,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专门办事机构。 1、改革官制:一是分权以定限;二是分职以专任;三是正名以核实。结果合并了一些机构,改变传统的机构名称。官制改革的目的是为强化集权,但改革后机构有所精简,分式趋于专业化。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期。
2、1908年颁布《钦定大纲》: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性文件”。 1)《钦定大纲》由“君上大权”14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组成。 2)《钦定大纲》最突出的特点是重君权,轻民权。首先,从内容上看,对清廷
不利的内容均被删去;其次,从编制形式上看,正文和附录的形式是反民主的。
3、建立咨议局和资政院:前者是“采各省之所”,后者是“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
院基础”。通过复选制产生议员,只不过是点缀民主的摆设。
4、制订《十九信条》:典型的议会政治,但已无法挽救清朝灭亡的命运。 1)制定背景:1911年成立第一届“责任内阁”,被称为“皇族内阁”,清假立宪宾面目昭然若揭,全国各界人士极为不满。1911年,辛亥暴发,为挽救垂危的统治,资政院仅用三天就起草了《重大信条十九条》,并宣布立即施行。
2)《十九信条》与《大纲》相比不同点:
第一,立法宗旨不同。前者贬君权,伸民权为宗旨;后者君主至上为宗旨。 第二,政体不同。前者虚君共和模式;后者君主立宪模式,君主有极大权力。 第三,制定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前者由资政院制定,由皇帝公布,具有法律
效力,而后者是宪政编查馆拟定,本身并无法律效力。
《十九信条》已无法挽救清朝灭亡的命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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