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任强夯作业的主机,必须按照强夯等级的要求经过计算选用。严禁超载荷作业。用履带式起重机作主机的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夯机的作业场地必须平整,门架底座应与夯机着地部位保持水平,如下沉超过10cm时,应重新垫高。
三、强夯机械的门架、横梁、脱钩器等主要结构和部件的材料及制作质量,必须经过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一律不得使用。
四、夯机在工作状态时,臂杆仰角应为69~ 71°。
五、梯形门架支腿不得前后错位,门架支腿在未支稳垫实,严禁提锤。
六、变换夯位后,必须重新检查门架支腿应稳固可靠,然后再将锤提升100-300mm,检查整机的稳定性,确认可靠后,方可作业。
七、夯锤上升接近规定高度时,必须加强观察。防止自动脱钩器失灵时夯锤上升过高而发生事故。
八、夯锤落下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不得提前下坑挂钩,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九、夯锤必须留有相应的通气孔。通气孔在作业中有堵塞觋象时,应随时清理。严禁
任何人钻入气孔或站在锤下进行清理。
十、夯坑内有积水或因粘土产生的锤底吸力增大时,应采取措施排除,不得强行提锤。
十一、转移夯点时,夯锤应由辅机协助转移,门架随夯机移动时,支腿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500mm。
十二、作业后,应将夯锤下降放实在地面上。严禁在非作业时将锤悬挂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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