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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着火案例

来源:画鸵萌宠网
太阳能着火消费者受损,12315调解跨年度赔偿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8日,阜新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消费者古先生的投诉,古先生称自己于2009年8月份在阜蒙县某商场花费3400元购买一台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2009年12月份太阳能突然发生着火,消费者拨打经销商电话,经销商一直不予理睬,消费者只好自己修理,自家住宅的屋顶也因太阳能着火被烧损,2010年雨季到来时屋顶发生漏水,消费者认为是太阳能着火使房屋受损发生漏水,于是再次拨打经销商电话要求索赔被对方拒绝,古先生无奈中拨打阜新市工商局12315电话请求帮助。 【法规依据及处理结果】

指挥中心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立即将案件转到阜蒙县工商局,泡子工商所接到投诉后,2010年6月9日由李岩、王海山二人立即对该案进行调查,了解到消费者反应情况基本属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经销商进行说服教育。依据《消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对该纠纷进行依法调解,在工商所的调解下,双方愿意和解,最后意见达成一致。商家对消费者的太阳能热水器重新进行了检查、维修,并承诺今后免费提供修理配件,同时赔偿消费者因太阳能着火造成的屋顶损失费500元,消费者比较满意。 【法规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到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工商点评】

根据消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也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案中经销商家一次次推脱逃避责任,给消费者维权造成困难,商家应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为消费者着想,同时也应具有相应的职业道德。应到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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