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数字图文记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文),有效追溯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必须留存影像资料的工作内容
(1)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单位工程中主要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与控制情况,记录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状况。根据工程的类型、规模和特点,应明确规定影像资料所应反映的具体工序和影像资料的数量要求。
(2)影像资料应能切实反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工程的质量控制状况。
(3)影像资料应能反映驻场监理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等重点旁站内容,以及监理对涉及质量、安全检验见证情况。
(4)影像资料应全面反映工程异常情况及处理全过程。 2、工程影像资料拍摄质量要求
(1)要求所拍摄的影像资料应能反映验收各方责任主体人员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2)照片图像应清晰、画面完整、色彩纯正,不能对照片进行修饰。对反映同一内容的若干张照片,经过筛选后,应保存能揭示主题且画面质量最好的两张不同角度的照片归档;若一组内容相连的照片,要选留出联系密切的若干张照片归档。
(3)项目部质量管理人员可用手机进行拍摄,摄像头不低于500万相素,若达不到拍摄清晰的要求,可向部门主管领导申请专门的数码相机和摄像机。夜间或光线条件不好时,应尽量改善拍摄条件。
(4)拍摄验收照片时,施工单位应在拍摄现场放置一块标牌,标牌中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时间、拍摄地点、施工单位名称及自检人姓名、监理单位名称及验收人姓名以及照片所对应的工程部位和检验批。拍摄的角度、距离等应能保证影像资料反映所验收部位的质量状况。
(5)当拍摄钢筋搭接、锚固长度等实测实量项目时,应立尺标识;当拍摄梁柱节点钢筋设置等空间部位时,应从多个角度拍摄记录。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钢筋安装工程、混凝土试件留置、防水工程施工等施工过程和隐蔽工
程隐蔽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拍摄不少于两张照片留存于施工技术资料中。在工程竣工后,要从不同角度对重要局部和全景进行拍摄。
(6)拍摄质量整改照片时,质量整改前、整改后照片的拍摄角度和拍摄距离应一致,以便对照比较。
3、工程影像资料的管理要求
(1)影像资料拍摄完毕后应统一交由资料室进行管理,资料室定期做好影像资料的备份刻录和冲洗工作。
(2)影像资料应以单位工程作为归档单元,按分部、分项工程分类整理。 (3)影像资料应有相应文字说明,具体包括编号、题名、内容简要描述、拍摄时间、地点、拍摄者,以及照片对应的工程部位和检验批。
(4)影像资料应作为工程竣工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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