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不良资产的管理,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合用于我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不良资产管理应当依照市场化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处理,注重风险控制、价值实现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规范管理流程,确保不良资产的及时处置和价值实现。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培训和风险防范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风险意识。
第二章 不良资产的分类和计提
第六条 不良资产是指金融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已经或者可能对该机构的经济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资产:
(一)逾期90天以上未还本息的贷款;
(二)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已经停息或者无法确定还款能力的贷款;
(三)严重违约、借款人失踪等情况下,担保物或者质押物价值不足以偿还欠款的应收款项;
(四)因债务人破产、清算等原于是无力清偿的债权;
(五)经金融机构评估,价值已经降至账面价值的80%以下的资产。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和监管要求计提不良资产准备金。
第三章 不良资产处置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与债务人商议达成债务重组或者和解等方式化解风险;
(二)通过资产转让等方式变现,实现价值实现和风险处置;
(三)通过法律手段追缴欠款,恢复损失。
第九条 金融机构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应当依法合规,妥善处理相关信息,保障债务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不良资产形成的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不良资产管理工作应当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范畴,接受其监管检查。
第十二条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_________开始施行。
总结:
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不良资产:指已经或者可能对金融机构经济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
(2)计提不良资产准备金:指金融机构按照像关规定和监管要求,为不良资产计提的风险准备金;
(3)价值实现:指通过处置不良资产,变现其价值;
(4)债务重组或者和解:指金融机构与债务人商议,通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化解风险。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市场化原则:指金融活动应当依据市场规律,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信的原则;
(2)内部控制机制:指金融机构建立并实施的用于保证业务运作、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合规性等方面的制度和程序;
(3)资产转让:指金融机构将不良资产转让给第三方,以实现价值变现和风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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